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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妻女罪成囚終身 許金山終極上訴 爭議原審不當引導陪審團

謀殺妻女罪成囚終身 許金山終極上訴 爭議原審不當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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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放在私家車內,殺害妻女,於 2018 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許不服定罪提終極上訴,案件周二(10 日)在終院開庭處理。終院 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許金山一方認為,警方在事發半年後才檢取瑜珈球,但當時沒發現氣栓,又在事發一年後才在許的書房發現一個氣栓。涉案氣栓的去向,是否與許的抽屜氣栓相關等,均純屬臆測。故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不能以許家搜獲的氣栓可構成「繩索中的一縷」作推論,構成不公。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本案涉及大量一氧化碳氣體,許明知份量甚至足以殺人,故他在家中滅鼠的說法實在匪夷所思。而原審官亦在引導時已說明,相關氣栓僅為「繩索中的一縷」。陪審團已仔細考慮本案爭議,本案已有壓倒性的證據,定罪並無不妥。

許金山一方爭議
原審就氣栓證據對陪審團引導不當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許金山由大律師 Christopher Grounds (關禮善)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儀代表。

原審時控方邀請陪審團考慮,由於許的家中發現一個瑜珈球氣栓,此證據可構成「繩索中的一縷」,支持達至許將瑜伽球放入汽車的推論。而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指,如果他們信納警員在汽車內找不到氣栓,即可以排除死者、許金山女兒 Lily 是將瑜伽球放入車內的人,因為 Lily 沒有理由將氣栓丟掉。

本案爭議點在於,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是否恰當。

許金山一方:
涉案氣栓是否與許抽屜內氣栓相關純屬臆測

許金山一方 Grounds 陳詞指,事發後涉案私家車 Mini Cooper 內的物品曾多番被干預。兩張拍攝 Mini Cooper 的照片顯示,當中的物品包括瑜伽球、網球拍的位置均有不同。案發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警方於同年 11 月才在車上檢取瑜伽球,但沒有發現氣栓。直至 2016 年 5 月,即案發約一年後,警方在搜查許寓所時,才在許的抽屜內發現一個瑜伽球氣栓。但當時其寓所亦有其他瑜珈球。

許被捕後,他在警誡下承認瑜伽波內含一氧化碳,打算用作滅鼠之用,並不知道為何最終會出現在車內。Grounds 質疑,涉案瑜珈球氣栓的去向,是否與許的抽屜氣栓相關等,均純屬臆測。而涉案 Mini Cooper 事後一度被停泊在警署,期間是否有人曾打開車門或搜查車輛,庭上沒有傳召證人說明情況。

Grounds 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案發時汽車內沒有氣栓,當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以「汽車内沒有氣栓」作基礎進行推斷,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案發時汽車内沒有氣栓,故不能以一年後在許家搜獲的氣栓可構成「繩索中的一縷」(a strand in the rope)作推論。

許一方:
氣栓是否遺失應由陪審團裁定

Grounds 又提及,死者、許的女兒 Lily 相當害怕昆蟲,她可能在得悉瑜伽球的一氧化碳可以滅蟲後,自行把球放在車內滅蟲,但意外殺害自己及母親。她亦可以把氣栓放在任可地方,不一定放在車內。

Grounds 續指,如果由許計劃謀殺,他必須小心計算實行計劃時,只有其妻子在車內,不會影響其他子女,他又要考慮可能會在打開車門的洩漏氣體,以瑜伽球進行謀殺似乎並不合邏輯。而原審官引導時多番提及瑜伽球遺失氣栓,但應由陪審團作出事實裁定,判斷是否遺失相關氣栓,原審官引導不當。

律政司:已有壓倒性證據
定罪並無不妥

律政司一方陳淑儀則指,控方案情始於 2014 年,當時許金山已向商戶索取一氧化碳的報價,隨後又聲稱要做實驗,指打算把一氧化碳交給友人作檢驗。但他在錄影會面時亦承認,他從不打算檢驗一氧化碳,而是打算用作家中滅鼠。

許的上司亦指許並無提交實驗的計劃書,又相信即使他有提交,亦不會批准此實驗。陳提及,許對於案發當天女兒 Lily 在車上是始料不及的,他曾著 Lily 留在家中。而控方證人家傭亦供稱,當許的妻女離家時,二人並沒有手持瑜珈球。

至於有關氣栓的關鍵爭議,陳接納警方於事發後半年才發現車內沒有瑜珈球氣栓。但原審官亦在引導時說明,相關氣栓僅為「繩索中的一縷」。

官關注氣栓證據價值有限

張舉能關注,許寓所搜獲的氣栓證據價值有限,原審官以此作引導會否對許構成嚴重偏見(highly prejudicial)?

律政司重申,本案已有足夠證據證明控方案情,有專家曾指從未聽聞以一氧化碳滅鼠。而且本案涉及大量一氧化碳氣體,許明知份量甚至足以殺人,故他在家中滅鼠的說法實在匪夷所思。陪審團已仔細考慮本案爭議,本案已有壓倒性的證據,定罪並無不妥。

9 人陪審團
2018 年裁定許謀殺妻女罪成

案發於 2015 年,當時任職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的副教授許金山,其妻女被揭發在西貢西澳村對出巴士站一輛私家車內昏迷,後證死於吸入一氧化碳。經審訊後,9 人陪審團於 2018 年裁定,許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將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於車內,謀殺妻子黃秀芬(47 歲)及次女許儷玲(16 歲)罪成。許被依例判囚終身。

許金山 2022 年被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拒絕批出證明書。許 2023 年 6 月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FACC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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