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司以爆炸品專家身分作供 稱宏創方單位有足夠配件組炸彈

反恐第二案|警司以爆炸品專家身分作供 稱宏創方單位有足夠配件組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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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7 日)於高院踏入第 60 天審訊。控方傳召爆炸品處理課警司,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

警司供稱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及 1008 室內,沒有組裝好的爆炸裝置,但分別有爆燃炸藥、引信、電路板、電子火柴等配件,可以組裝成炸彈;其中檢取的爆燃炸藥未密封,只會燃燒,但密封後可以爆炸。

警司又指,503 室混合鋁粉的爆燃炸藥,有能力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而 1008 室的沒有加入鋁粉的爆燃炸藥,則可在 1.5 米內造成嚴重破壞,但不具備造成死亡的能力。審訊周五續。

第 59 天審訊|TG群組討論易容 辯方指不代表被告有讀訊息 警員引發言指知情

警確認 3D 打印機不知曾否使用

負責搜查第八被告周皓文住所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長 8143 葉嘉駿(現駐守警方國安處)繼續作供。

周皓文的代表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時,關注警員是否知道在住所檢取的一部 3D 打印機,是由誰購買、曾否使用?葉嘉駿確認他不清楚;他亦確認,是在一個滿佈塵埃的箱子翻出該打印機。

警承認嘗試撞開被告父母房門

辯方並指出,警員進入周的單位後,用鐵筆撬開周皓文父母的房門。葉嘉駿不同意。

法官陳仲衡指出,單位的相片顯示,房門地上似乎有一個門把。葉此時補充,「我哋用個撞門鎚,撞開㗎,唔係撬開」,他承認使用工具撞門,但撞不開,最終是周的母親開門。

辯方續指,在撞門的過程中,周的母親曾大叫「換緊衫」。葉亦同意。

被告 TG 紀錄曾提交收雙氧水

控方重召 O 記警員溫文鏡(現駐守國安處)作供,他負責調查在周皓文身上搜出的一部手提電話。

溫文鏡確認,拍攝了電話的 Telegram 應用程式,顯示機主的兩個用戶名為「Bla kdat」和「禾你飛」,控辯雙方不爭議,Telegram 使用的電話號碼的登記人是周皓文。「Bla kdat」的帳戶加入了「老豆搵仔」頻道,亦曾與用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對話。

「Bla kdat」與另一名用戶「卡 Lu」通訊時,在 3 月 5 日提及「死火,唔記得幫沙泡畀支雙氧水比你」,又指雙氧水需要定期放氣,因為會排出氧,「我唔 mind 你 test 下個樽放幾耐先爆」。

TG 群組討論「試大嘢」
機主:煙同火勁唔勁?

機主另一個用戶「禾李飛」則是一個 Telegram 群組「BBQ 關注組」的成員,其他成員包括「Hud Hud」、「武肺疑似患者」、「黑警當道」等。

「Hud Hud」在 2 月 27 日問「大家仲有無興趣 BBQ 試 E 粉」。機主表示「想試大嘢,又驚人以為山火,之前試 100ml 都咁大煙」,並希望「試下可以幾勁同埋會唔會著火」、「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

「Hud Hud」續指,想試用「BE 粉」,「我另一個 group 班友試咗玩 BD 粉 100ml 放咖啡罐封實爆,reaction 15 秒,成個罐唔見咗,渣都搵唔到」。機主則詢問「煙同火勁唔勁?」

控方播放從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擷取的一段影片,顯示有人點燃一支咖啡罐內的引線,然後冒出火花約 20 秒後,產生極大火光,整個畫面變白,然後剩下一堆燃燒的殘渣,有一把男聲問「你加咗幾多鎂粉呀,師兄?」

警稱 TG 群組出現氯氣彈製作比例

另一組訊息是在 3 月 2 日,「煙帽小隊」問「試成點?」「Hud Hud」回答「E 粉 20ml,5ml 新液,reaction time 17 min smoke 40s」。

溫文鏡庭上補充,他在「烘焙同好會 0.3」Telegram 群組見過「流沙天堂」發送同一段訊息,然後稱「呢個係上次講嘅氯氧彈 test」。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詢問,「禾李飛」是否直至最後仍在群組內,不時作出回應?溫文鏡同意,亦確認若「禾李飛」想離開群組, 隨時可以離開。

同案被告訊息提及 3D 打印機
辯方指被告非持有全港惟一一部

控方續指,警方在周皓文家中搜出一部 3D 打印機,溫文鏡確認,在他擷取的其他電話中,有其他 Telegram 訊息談及過 3D 打印機,包括「Bee」(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提及「3D printer 停晒」;「William Wallace」(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在 2 月 26 日稱「另外搬上 10 樓後我都會買部 3D printer 幫輕下佢嘅工作」。溫文鏡於庭上確認,在周皓文的家中搜出一部 3D 打印機。

另外,控方播放大角咀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周皓文在 2 月 1 日到過 503 室,晚上 7 時 44 分與何卓為一同離開 503 室,前往 10 樓,周用鎖匙開門,10 分鐘後用鎖匙關門,與何卓為返回 503 室。

辯方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時指,在香港有許多部 3D 打印機,周皓文家中搜出的,並非全港唯一一部。溫文鏡同意。

辯方續指,上述展示的所有 Telegram 對話,並沒有談及任何內容,與周皓文家中搜出的打印機有關連。溫亦同意。

爆炸品專家證人到宏創方檢查

控方傳召爆炸品處理課時任總督察張立得(現為警司),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其專家資格無爭議,控方讀出張的專家證人口供,請張確認。

張立得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接報抵達宏創方,檢查 503 室和 1008 室內的不明化學物品,是否有安全問題。

根據控方案情,首被告何卓為租用 503 室,次被告李嘉濱則是 1008 室的租客。第三被告吳子樂、第六被告張琸淇,亦在 503 室內被捕。

張立得凌晨 1 時 05 分在 503 室簡短檢查後,確保單位內沒有即時危險,便應同僚要求轉到 1008 室,檢取一些與爆炸品相關,或可能有即時危險的物品,若爆炸品可燃、敏感度低,他會進行焰色測試,點燃少量爆炸品,觀察火焰。

張花半小時測試後,返回 503 室繼續檢查,並在 503 室發現多塊電池和電路板,其中一張插著電話 sim 卡,他供稱在本案的其他事件中,有人使用類似的物品製造土製炸彈。

503 室另有大量電子火柴,張供稱電子火柴是由電流引發,產生高溫,點燃引線。

專家:爆燃炸藥密閉環境下可爆炸

503 室又搜出兩個玻璃瓶,各裝有硫磺、硝酸鉀、鋁粉的混合物。張將樣本放在紙上進行焰色測試,發現兩者均猛烈燃燒,冒出強烈火花,即屬於爆燃炸藥。

張將炸藥放入樣本瓶測試,兩個樣本瓶均爆炸。張在庭上補充,爆燃炸藥需要在密閉空間內才會爆炸,若沒有密封,則只會猛烈燃燒。

專家:單位所檢取炸藥爆炸機會不大

法官陳仲衡關注,是否代表放在一個瓶子內,便是密閉空間?張立得同意。張又供稱,若將爆燃炸藥放在一個很窄的瓶口內,也有機會爆炸,但以他檢取的證物之中,「如果只係有呢個份量嘅炸藥嘅話,爆炸嘅機會唔大」。

控方關注,若以單位內搜出的保鮮紙包住瓶口,能否構成一個密閉空間?張立得同意若用保鮮紙重複綑住瓶口,可以封住漏氣的地方。若瓶口密封,即使瓶內的粉末較少,都可以爆炸。

張在專家證人口供又指出,鋁粉是炸藥常見的推進劑,可以令爆炸的熱量顯著上升,令煙霧溫度更高;硫磺亦是炸藥常用的化學品。

硝酸鉀混合砂糖可產生猛烈火焰

503 室另搜出一個裝有硝酸鉀和砂糖混合物的煎鍋,和裝有相同混合物的量杯,經焰色測試顯示,兩者均是爆燃炸藥。

張在庭上解釋,上述混合物即「火箭糖」(rocket candy),做法是加熱砂糖後,混合硝酸鉀至軟泥狀,然後倒入容器保存。「火箭糖」燃點後,可產生猛烈的火焰及大量煙霧,一下子會產生大量的能量,常用作火箭的推進火藥。

控方展示一張用煎鍋煮白色粉末的照片,張立德認為,照片可能顯示烹煮硝酸鉀和砂糖的過程。

1008 室亦有一瓶硝酸鉀和糖的混合物,插住引線。張指經測試判斷,混合物為爆燃炸藥;單位內另有一批煙花和引信。

專家:兩單位有足夠配件組裝炸彈

張在庭上解釋,炸彈最主要的結構有 4 個部分:電池或能源、引發器或點火裝置、開關制、炸藥。在 503 室和 1008 室均沒有已組裝的爆炸裝置,但分別檢取到爆燃炸藥、引信、電路板、電子火柴,有足夠的元件製造炸彈,但沒有被組裝起來。

其中在 503 室的兩個玻璃瓶,未有放入起爆器和動力源,即電子火柴和引信;1008 室的玻璃瓶雖然放了電子火柴和引信,但玻璃瓶口未密封,因此不能提供足夠的限制,令炸藥爆炸,「係我覺得現場未有爆炸裝置,未有土製炸彈嘅其中一個理據」。

專家:503 室炸藥可致命

控方再讀出張立得在 2021 年 12 月 14 日,應控方要求錄取的供詞。控方當時關注在兩個單位內的硝酸鉀和砂糖混合物,是否設計成、或有能力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張在口供中解釋,硝酸鉀和糖的混合物很難起爆,他試用時發現玻璃樽破裂,但沒有爆炸,僅產生大量煙霧和火,相信對 1.5 米內範圍造成嚴重破壞,但不具備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能力。

張在庭上補充,1008 室的硝酸鉀和糖混合物點燃時,會造成猛烈的火焰,足以破壞 1 至 2 米範圍內的財物,惟若在非密閉的空間點燃,「著火之後人會走」,故相信不會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

至於 503 室內硝酸鉀、糖和鋁粉的混合物,則有能力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審訊周五續,張立得將繼續作供。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