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警司梁嘉文與女友涉嫌收賄 100 萬港元,向一名商人披露其前妻交通意外調查的內部資料,並疑安排其胞弟為商人兒子及自己超速駕駛「頂包」。
三人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 4 罪,周四( 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陳慧敏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以待準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期間各人准以 5 至 10 萬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2 歲警司梁嘉文與女友涉嫌收賄 100 萬港元,向一名商人披露其前妻交通意外調查的內部資料,並疑安排其胞弟為商人兒子及自己超速駕駛「頂包」。
三人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 4 罪,周四( 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陳慧敏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以待準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期間各人准以 5 至 10 萬元保釋。
廉署公布起訴警司梁嘉文涉貪污罪行,指梁涉與女友向商人收取 100 萬元貸款,向對方提供優待,至今仍未還款,亦涉曾向對方洩露親屬所涉的交通意外案件調查細節。
廉署又指,商人兒子牽涉超速案時,梁讓其弟為對方兒子「頂包」;梁本身涉另一宗超速案時,他與女友及胞弟向警方訛稱,其弟才是涉案司機。廉署指梁被停職,案件周四首提堂。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三(4 日)踏入第八天審訊,控方案情完結,官押後至 3 月 9 日續審,將處理李卓人一方提出毋須答辯,以及「共謀者原則」爭議。辯方透露若法庭裁定表證成立,李卓人擬作供,包括講述支聯會成立的歷史。
2020 年六四集會首次被禁,警司周詠儀在盤問下稱當年考慮衞生安全,是「國家安全觀」一部分,其後確認當時《國安法》尚未實施,故反對理由不包括其他範疇的國家安全。周又供稱,不知道支聯會有五大綱領,亦不知其中一綱領是「結束一黨專政」。
辯方在盤問時說出八九民運背景,稱「六四事件係愛國民主運動嘅轉捩點⋯在政府鎮壓之下結束」。控方反對,官准提問但着辯方「適可而止」,指內容對雙方案情都沒幫助。
Day7|控方播畢50呈堂片料本周完成案情 李卓人一方將提毋須答辯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一(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難以相信被告會在眾多同袍在場的場合非禮事主,而事主指不想對抗被告,但以握拳形式與被告「鬥力」,亦屬對抗行為。官又指,事主於合照中與被告面帶笑容地「搭膊頭」,解釋是「迎合氣氛」,但認為一個剛被侵犯的受害人,主動搭施襲者肩膊是不合理,故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至於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指並非每次被告觸碰事主臉頰,她都會撥開,她亦曾拍被告的肩膊,兩人相處模式輕鬆,被告對事主的行為可能不恰當,但被告指行為僅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事主亦未能就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提供任何細節,故裁定 3 項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五(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辯方引述事主 X 稱,當刻並非和被告吵架、被告沒有表現生氣,故傾向顯示被告的行為是友善的表現,稱若法官接納被告的行為是友善,便應判無罪。控方則指出,「惡意意圖」並非普通襲擊罪的法律原則。裁判官押後至 8 月 25 日 裁決。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二(1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就陳表示,因婚姻出現問題,曾提出到事主家借宿,控方問到為何不在酒店或警署留宿,陳指當時心情及精神狀態讓他沒有考慮太多,自己清晰知道對事主沒有遐想,且不想睡警署地下而弄髒衣服。
陳亦不同意控方指,自己是測試事主底線,以及是與妻子吵架後找女性朋友安慰,表示感到被冒犯。控辯雙方完成舉證,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5 日,雙方將結案陳詞。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一(1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陳承認有對 X 作出拍大腿、搭膊頭、掃及「搣」臉的動作。陳指拍大腿是自己談話間很自然的一個動作,又提到自己曾在美國生活 11 年,認為搭膊頭、拍膝蓋是朋友之間常見的社交接觸,當時只是想表達對事主的支持及鼓勵,不知道對方感到被冒犯。
控方盤問時,質疑陳當初有否考慮,事主能否接受他的舉動,陳指由於從認識事主開始,雙方已以相處方式輕鬆,沒有階級之分,所以沒有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冒犯了對方。陳強調,相關行為出於善意,沒有意圖襲擊或佔便宜。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四(1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盤問事主時稱,酒吧聚會期間,被告將手放在其大腿內側時,但事主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或雙手出力推開。事主則稱當時「幾用力頂住(被告的手) 同向前推」。被問到身為警務人員,為何沒有即時抗議,事主稱自己是警員,同時也是一件非禮事件的受害人,「我都只係一個女性。」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有飲酒,有可能不為意將手放在事主大腿內側。事主指不相信此可能,因觸碰並非一兩秒,且被告有用力「攝」入其大腿內側,「無為意,點會『攝』得咁入呢?」 事主:遭被告輕掃手腕至手肘 控方繼續傳召事主 X 視像作供。 X 憶述,有次為被告倒茶,遭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X 形容當刻的肌膚之親 「好核突」,立刻縮手返回座位,認為被告行為「非常冒犯」。X 指,當時未能衝破和被告攤牌的心理關口,且無人目睹事件,故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 X 又指出,於 11 月 7 日下午,在警署 2 樓廁所外等候分區指揮官時,被告微笑走向她,後將手伸至離她臉頰約 30 厘米。X 之後稱「走開啊,DC (區指揮官)嚟緊」,被告轉身離開。X 形容事後非常不開心,亦於當日告知同事 Y。 事主:對指控被告感恐懼 X 指,10 月 30 日與 Y 及分區指揮官晚飯,Y 告知指揮官被告對 X 的行為。指揮官稱,若真有其事就應舉報,又向 X 解釋警隊有保密機制,會由「誠信審核行動小組」調查事件。惟 X 稱當時對指控被告感恐懼、又擔心要披露自身資料,故堅持不舉報。 11 月 12 … Read more
42 歲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周三( 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陳否認所有控罪。
事主供稱,被告在酒吧聚會中將手搭在其肩膀、手垂低「掃胸」兩至三次;又曾觸摸事主大腿內側,幾乎觸碰到陰部。事主指,當晚見其他女同事亦遭被告摸大腿,但她們均無激烈反應,故當時不敢反抗。而在聚會後,被告趁四周無人時曾觸碰其臉頰逾 30 次,又幾乎每天著事主為他買咖啡。
事主指,被告在工作上與他人關係良好、自覺階級比對方低,擔心舉報不知會否有人相信;且知道警隊內發生相關事件時均會被瘋傳,擔憂自己無法承受。審訊周四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