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涉非禮襲擊女同事 被告指曾居美、搭膊頭等屬常見 當事主「細佬妹」

警司涉非禮襲擊女同事 被告指曾居美、搭膊頭等屬常見 當事主「細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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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建愉在妻子陪同下應訊。
被告:拍大腿是「好自然嘅動作」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當中陳建愉形容自己酒量「還可以」,描述在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飯局,自己大概喝了十餘杯混合了水的威士忌,表示當晚「沒有飲到很醉」。

被問到是否有觸碰事主 X 的大腿,陳否認有摸 X 大腿近陰部位置。陳同意,有拍 X 的大腿,解釋談話期間就會拍別人大腿,是「好自然嘅動作」。陳指在他的印象中,拍完大腿便移開手,沒有在 X 的大腿上停留。

談及在聚會中搭膊頭,及掃 X 的胸部,陳表示「有搭膊頭完全唔出奇」,可能有 1 至 2 次 ,並指 X 沒有作出口頭反抗。陳否認有觸碰到 X 的胸部。

陳在庭上指,剛入職時便收到管理層告知 X 工作壓力很大,希望陳能幫助 X 處理工作及人事上的問題。陳又指,曾在美國生活 11 年,拍膝蓋及搭膊頭是朋友間正常的社交接觸,當晚拍 X 的大腿及搭膊頭,只是表達對 X 的支持及鼓勵。

被告:把事主當作「細佬妹」

在錄影會面中,陳被問到數次「搣」X 的臉一事。陳表示 X 的外型及言行比較男性化,所以陳沒有把 X 當作異性,而是把 X 當作「細佬妹」。

陳又指 X 外型稍微肥胖,認為 X 很可愛,所以才會「搣」X 的臉。被問到 X 的反應,陳指忘記了 X 有否表達不滿。

此外,陳承認在 8 月某日,在 4 樓用手指上下掃 X 的臉,指 X 當時好像有說「冇(唔好)搞啦。」對此,陳解釋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冒犯了 X 。陳又指不確定 Y 有否制止他,亦忘記當時在場的其他同事對此事有何反應,惟相信若 Y 有大聲制止,其他人會詢問發生何事。

被問到有否輕掃 X 的手腕至手肘,陳表示「完全唔記得。」

關於被告稱,曾向 X 提出留宿一夜,陳解釋當時與太太婚姻出現裂縫,小朋友亦因此受影響,於是不想回家令情況變得更差,而 X 的住所距離公司較近,於是向 X 提出留宿一夜,方便自己翌日上班。陳補充自己沒有把 X 當作異性,沒有考慮這麼多。

控方:被告罔顧 X 的感受

陳在庭上談及與 X 的關係,指「我會覺得我哋係朋友」。陳解釋在獨處時,X 會稱呼他為「大佬」或者用「yo 、喂」取代,平日不用電話預約,已隨時出現在陳的辦公室。

陳又指,X 會與他談及工作以外的事情,亦曾在傾訴中情緒激動而哭,讓陳認為他們是好朋友。

陳在庭上多次提及,不知道這些行為會使 X 感到受冒犯,「如果我真係知道會冒犯到 X ,我會即刻停止」,重申自己的行為出於善意,沒有襲擊及佔便宜的意圖。

控方詢問陳是否經常以拍膊頭作鼓勵,陳同意指這個行為主要對男同事做,對不同人的表達方式有所不同。陳解釋對 X 作出這種行為,是因他與 X 的性格均開朗豪邁。至於正確與否,陳又指雖然知道 X 是女性,惟當時沒有把 X 當作女性。

控方盤問時,質疑陳有否考慮 X 能否接受他的舉動,陳指由於從剛認識 X 開始,雙方已以輕鬆方式相處,沒有階級之分,相識不足一個月已經會有身體接觸,X 亦會在開玩笑的時候出拳打他,所以覺得 X 接受他的行為。

被控 1 項猥褻侵犯、3 項普通襲擊罪

被告陳建愉(42 歲,報稱其他職業)被控 1 項猥褻侵犯及 3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5 月 14 至 15 日,在旺角太平道 La La Bar 猥褻侵犯女子 X;以及同年 8 月某日在某警署 4 樓、同年 8 月至 9 月在某警署 15 樓、同年 11 月 7 日在某警署 2 樓廁所外,襲擊 X。

警方發言人早前口頭回覆《法庭線》指,涉事男警務人員已停職,停職前駐守葵青警區;至於被告至何職級等,則無補充。

FLCC3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