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被控去年駕駛私家車時危險駕駛、違反交通燈指示,以及車牌號碼不合規格,案件周二(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再申請押後,官批准並促請提醒案件主管盡快處理索取意見。被告續准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事人員被調派內勤職務,在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控方再申押後
辯方要求記錄在案
控方以諮詢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押後,辯方同意,惟稱控方上一次已用此理由,而今次則因案件主管需索取進一步意見,望法庭記錄在案,視為最後一次押後。
裁判官黃國輝批准將案押後至 8 月 18 日再訊,促請控方提醒案件主管盡快處理。

被控危駕等 3 罪
被告梁朗霆(33 歲)被控「違反交通燈的指示」罪,涉 2025 年 11 月 5 日在荃灣楊屋道近燈柱 FA1780A,身為車輛登記號碼 FSAL 私家車的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的規定。
另兩罪為「危險駕駛」及「展示的登記號碼不符合規定」指,被告涉以同一輛私家車,於 2025 年 11 月 5 日,在大窩口道近燈柱 FA6890A 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而該車輛並不符合規格,即後方車牌所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的分隔英文字母的寬度不相同。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事人員已被調派內勤職務,並禁止配槍。警方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STCC153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