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狀胡漢清被要求清拆寓所僭建物 提司法覆核質疑侵犯住宅、私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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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胡 1996 年購入單位 屋宇署於 2018 年發信指有僭建物

申請人為胡漢清,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利害關係方為屋宇署。入稟狀引述背景指,胡漢清現年 74 歲,於 2025 年 3 月因細菌感染而導致殘疾,須依賴輪椅出入。胡於 1996 年在薄扶林沙宣道海日樓購買一個單位,而該單位於 1979 年已獲發「入伙紙」,胡於 2015 年遷入單位。

及至 2018 年 5 月,屋宇署通知胡的法律代表,指其單位有僭建物。但入稟狀指,相關僭建物自 1979 年已存在,屋宇署多年來沒有提出異議,亦未曾指僭建物會危害安全。翌月,屋宇署表示會考慮發出清拆令,但隨後沒有再採取行動。

入稟狀:屋宇署 2025 年初突然發出清拆令

直至 2025 年 1 月,屋宇署突然發出清拆令,要求拆除屋頂上的建築物、樓梯間屋頂上的支撐物等,並要求於 30 日展開工程、 60 日內完成。若未能完成清拆令,署方則可能展開檢控行動,又指僭建物會構成公眾安全風險,促請其盡快拆除。胡透過律師,就清拆令提出上訴。

入稟狀:兩月後胡因病入院致殘疾 須在單位療養復健

然而,胡於 2025 年 3 月因感染金黃葡萄球菌入院接受治療,最終令他失去左邊身活動能力,日常須依賴輪椅出入,他出院後須繼續在家中接受治療。而其寓所現時亦維修成無障礙單位,擁有更多空間復健及供輪椅出入。若有緊急情況,其單位亦與瑪麗醫院只相隔 5 分鐘路程,可隨時應對。胡需要長時間復健,已無法再於其他地方居住。如要遵從清拆令要求,胡要搬走約 6 個月。

胡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私隱及房屋不受侵犯

胡再透過法律代表向上訴審裁小組,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其私隱權及房屋不受侵犯,而清拆令則侵犯其權利。小組應考慮胡一方提出的憲法權利挑戰,平衡各方利益,而涉事單位建築物並無即時清拆的必要,又經過長時間延遲才發出清拆令,而胡現時狀態亦相當脆弱,要求暫緩清拆令直至胡康復。

上訴審裁小組指無權處理憲法爭議

2025 年 8 月,上訴審裁小組回覆指,無權處理胡一方提出的憲法權利挑戰。而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隨後去信表示,小組有權處理憲法權利爭議,着小組重新考慮。但 9 月時上訴審裁小組仍表示無法處理憲法權利,維持原有清拆令,着胡提出司法覆核挑戰。

胡遂提出司法覆核,指審裁小組有權處理憲法權利爭議。胡一方要求法院撤銷審裁小組的決定,宣告審裁小組有權受理並裁決合憲性問題,包括胡就《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並要求審裁小組重新考慮決定。

HCAL97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