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9 月「世紀黑雨」後,紅山半島多間獨立屋被揭涉僭建。其中 74 號獨立屋涉嫌自 2009 年起違法擴建、拆除部分擋土牆。業主公司否認 7 項傳票控罪,周一(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成立,官要求辯方交代業主收入、樓價,押後至 4 月 28 日判罰。
就辯方指租客擅自僭建,裁判官反駁指僭建及霸官地的規模甚大,唯一合理推論是改動獲得業主同意。官又關注是否仍有僭建及霸地,而控辯確認業主正就清拆令上訴,僭建物仍未拆卸,佔官地問題亦未解決。辯方求情指物業已跌價三成,冀獲輕判。
案情指,屋宇署人員曾持法庭手令入屋搜查,發現有兩層僭建地牢。
屋宇署人員持手令搜查
發現兩層僭建地牢
被告 Future Ocean Limited 被地政總署票控一項「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罪,另被屋宇署票控 6 項「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罪。
裁判官鄭潤聰總結證供指,74 號獨立屋被指違法加建的項目包括搭建 4 樓平台、2 樓平台、花園「玻璃屋」、提高花園地勢,以及在地段邊界拆除部分擋土牆等。根據土地註冊處紀錄,該公司於 2006 年以 3,900 萬元購入 4 層高的物業,單位依山而建。
官表示,控方傳召 12 名證人作供,包括地政總署及屋宇署證人。2023 年 9 月 20 日,3 名地政總署人員到訪 74 號屋,外傭稱屋主不在,拒絕讓人員入內。翌日屋主陳天賜致電回覆,安排地政總署人員入屋視察。署方發現單位佔用政府土地,即在臨海斜坡的草地搭建兩層平台,佔用約 26 平方米官地。
此外,屋宇署人員 2023 年 9 月 12 日入屋檢查,發現 4 樓及 2 樓搭建額外平台;而在 1 樓和地下花園中間,原有 10 多級樓梯被移平,花園下方改建為玻璃屋。屋宇署同月 13 日獲批法庭手令,14 日進入花園玻璃屋搜查。人員沿樓梯向下走,發現屋內有一層地牢,內有偏廳、電視、洗手間、淋浴間及茶水間;地牢空間的天花板,正是草地上層平台位置。人員再沿樓梯向下走,地牢第二層被劃分成房間,房中擺放雜物。
辯方質疑檢控逾時 官駁回
官指綜合專家證人報告及航拍照,該物業於 2006 年未有任何附屬建築,顯示公司購入時僭建物尚未存在。至 2019 年,照片則顯示單位有棚架,而地段邊界的草坪消失不見,不久出現僭建平台。
官表示,辯方不爭議執法部門的調查結果,僅指控罪最早追溯至 2009 年僭建,控方卻在 2024 年提控,質疑檢控逾時。官引述屋宇署證人表示,署方過往就紅山半島接獲投訴個案,並無針對 74 號屋。官認為,控方何時發現涉嫌僭建的資訊,非本案重點,關鍵是屋宇署 2023 年 9 月揭發問題,2024 年 8 月在本案提控,沒有逾時起訴。

官指僭建規模大 推論業主知情
辯方亦爭議物業當時租予名為 Apexcom Limited 的公司,控方沒證據指控身為業主的被告,明知僭建物未獲批准下授意租戶進行僭建工程。但官質疑,辯方無提供租約條款和租金文件,加上僭建屬大規模改動,認為租客若未經業主同意僭建,可能招致訴訟,甚至牽連業主被地政總署「釘契」。
官續指,地政總署及屋宇署 2023 年 9 月先後派員入屋,而被告公司的董事陳天賜曾經應門,且安排人員入屋視察,唯一合理推論是僭建改動獲得被告同意,裁定 7 項傳票全部成立。
控方確認僭建物未拆卸
辯方稱租戶擅自僭建
官在裁決後問控方,政府有否作民事追討。控方代表稱,律政司正索取法律意見,截至裁決日未有提申索。官又問「僭建、霸地依啲問題,不論地政總署定屋宇署(所涉的傳票控罪),係咪仍然存在?」控方回答是,又透露被告正就屋宇署清拆令上訴,而涉事僭建物仍未清拆,佔用官地的問題未解決。
辯方補充該上訴案尚未排期,被告公司承諾待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裁決後,配合相關命令。辯方求情指,本案源於租戶未獲被告公司同意擅自進行僭建工程,而被告曾找專業人士估價,估計需花費約 5,000 萬元清拆僭建物及還原現狀。
辯方:事件拖累樓價跌三成
辯方提及僭建事件曝光後,涉事物業的樓價大跌 30%,被告公司及其董事亦因「傳媒負面報道」承受壓力或聲譽受損,冀法庭輕判。
官問及執法部門早於 2023 年揭發問題,為何被告公司事隔近 3 年仍未清拆僭建物,例如單位 4 樓的平台面積不大,「唔需要整 3 年,你都攞到專家報告啦」。官要求辯方進一步交代業主背景和收入、單位樓價等資料。辯方稱需時準備,官押後至 4 月 28 日判罰。
控罪指 2009 年起僭建
被告 Future Ocean Limited 早前由商人陳天賜代表,審訊則由陳的妻子袁慧明代表。二人在裁決日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應訊。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 2024 年 2 月 21 日當天或前後,以任何方式參與白筆山道 18 號 D 地盤紅山半島松柏徑 74 號屋(又名 B31 號屋)毗鄰的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的工作,而該構築物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而建造。
另 6 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身為白筆山道 18 號(松柏徑)紅山半島 74 號洋房的擁有人,在 2009 年 7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個日期,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在上址展開及進行建築工程。
ESS7753/2024、ESS20892-2089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