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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理大案|17人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成 囚20至70月 官斥理大生被告毀校園

逃出理大案|17人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成 囚20至70月 官斥理大生被告毀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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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部分被告就讀理大
有份摧毀自己校園

法官判刑時形容,本案暴動發生於理大,示威者於校園聚集,暴動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持續至 18 日,暴力行動持續,及至 18 日有人游繩離開理大,形容本案被告行為有預謀、組織、策略及分工。

官又指,示威者破壞紅隧設施及道路,行為失序及罔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危。他們與警方對峙,令理大一帶火光熊熊、烽煙四起、猶如戰場,暴動涉及過千人參與。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行為令人震驚及憤慨,屬具殺傷力的暴動。至於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理大生,或曾就讀理大,法官批評他們有份摧毀自己的校園。

官:示威者冥頑不靈
對警方呼籲置之不顧

法官續指,警方於案發時不停呼籲示威者停止非法行為,發出警告及呼籲留守人士離開。法官斥責,示威者冥頑不靈,對警方呼籲置之不顧。

至於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進入校園,法官反駁,警方於 11 月 17 日封鎖校園,所以他們必然於封鎖行動前進入校園。再者,當時理大出入口均有黑衣人把守,會確認進入校園人士屬「同路人」才獲放行。法官指,被告目睹他人作出暴力行為,仍執意進入校園,等同認同暴力行為,與暴動者為伍。

官就暴動罪採 72 月量刑起點

法官又提及,理大內大量設施被破壞,暴動對全港市民構成滋擾,有警員「冒險執勤」時受傷。法官指是次暴動性質「極之嚴重」。辯方稱眾被告已有所反省,法官質疑,警方已呼籲人不要前往理大,留守可能已構成暴動,但被告明知風險仍以身試法,不應懇求輕判,要為「惡行」負上刑責。法官終就暴動罪採納 72 個月量刑起點。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指沒有證據證明駕車的被告有預謀,非持續犯罪,亦不認識上車的被告,不會從中獲益。至於離開理大的被告,辯方指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是策劃者。

官:被告行為打擊司法公義執行

法官批評,被指為司機的被告,明知上車人士離開理大,以避免被捕,若非警方行動,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可能已成功離開,逃之夭夭。法官形容,眾被告的行為大大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被指為司機的被告以監禁 24 個月作量刑起點,而作為乘客的被告則以監禁 9 個月作量刑起點。

另外,當中第 13 被告陳鎮洋涉及超載,又漠視警方警告沒有停車,倒車時撞到另一車輛。法官指其駕駛方式罔顧乘客、警方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危。他承認危駕罪,法官就此罪判囚 10 個月,停牌 3 年。

官:考慮被告候審壓力等酌情減刑

法官引述,辯方指被告家人患病,有人身世坎坷等,指自己深表同情,但不構成減刑因素。至於辯方指本案涉及延誤,但法官認為警方需時調查大量證據,故不涉及不當延誤。

但法官考慮到部分被告受審時的壓力,曾做義工及對家庭的付出,酌情扣減 4 個月。當中第 17 卓姓被告案發時僅 16 歲,法官考慮其年輕,酌情扣減 10 個月。而同時涉及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 9 名被告,兩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9 人被指乘客、5 人被指接載

法官早前裁定,其中 9 人從理大逃出,暴動罪成;9 人連同被指接載或駕車的 5 人,全部 14 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暴動罪有 9 人被控,包括伍偉楠、梁卓鋒、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他們亦被指稱為乘客。而 14 人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包括上述 9 人,以及被指為司機的何英傑、冼宏俊及其副駕和女友林施雅、張頌熙、陳鎮洋 5 人。另外,林斌、陳俊鋒、利文熙、陳宇晴、麥韜 5 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

19 人被控
5 人早前認暴動罪

19 名被告依次為何英傑(34 歲,船務主任)、林斌(19 歲,學生)、伍偉楠(21 歲,學生)、冼宏俊(31 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1 歲,秘書)、梁卓鋒(22 歲,建築工人)、陳俊鋒(19 歲,理財顧問)、麥韜(23 歲,健身中心助教)、利文熙(19 歲,學生)、黃筠喬(17 歲,學生)、張頌熙(39 歲,商人)、梁穎欣(29 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 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5 歲,網頁設計師)、黃琪峰(20 歲,學生)、林鑫濤(20 歲,學生)、卓琬宜(16 歲,學生)、黎靖言(22 歲,項目助理)及陳宇晴(16 歲,學生)。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

其中林斌、陳俊鋒、利文熙、陳宇晴、麥韜 5 人承認暴動罪,另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獲存檔法庭。陳鎮洋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但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黃筠喬及陳宇晴早前已被判入教導所。

DCCC313/2021、DCCC5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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