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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上訴庭駁回刑期覆核 透露律政司認為陳廣池提「幕後黑手」礙判斷罪責

理大突圍|上訴庭駁回刑期覆核 透露律政司認為陳廣池提「幕後黑手」礙判斷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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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兩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以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審理。律政司一方由張卓勤及署理高級檢控官沈嘉琪代表;答辯方法律代表依次為大狀關文渭、黃思布、李峰琦、羅達雄、馮振華、黃宇逸。案件原審法官為區院法官陳廣池。

5 人認理大外暴動罪
原審判囚 2 年為起點量刑

本案 5 名答辯人為梁子揚、郭志帆、許寧軒、馬嘉惠及嚴家朗,他們原擬不認罪,先後在開審前或審訊期間,改為承認理大外的一項暴動罪,而部分人另認非法管有扳手、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合共判囚 15 至 19 個月。其中就承認的暴動罪,5 人均以判囚 2 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 5 人被控的另一項理大內的暴動罪,均獲准存檔法庭。

原審指量刑以理大外暴動為基礎
律政司不滿 提出覆核

翻查報道,原審區院法官陳廣池指,被告與控方作認罪協商,涉及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因此判刑應以科學館約 8 分鐘衝突、「短暫的暴動時刻」為基礎。

上訴庭的判詞引述,律政司其後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提出刑期覆核,認為原審是原則犯錯,或判刑明顯不足,因為理大外的暴動罪,是理大暴動的延續,而理大暴動是當時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的一部分,其規模、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均「前所未有」,認為要考慮此案發背景。

答辯方質疑理大內暴動罪已存檔
按案例不納量刑考慮

不過答辯方質疑說法。判詞引述指,答辯方引案例指,法庭判刑時只能考慮與控罪相關的事實背景,而不能考慮指向被告可能干犯卻未被檢控的罪行的證據。換言之,即不能考慮理大內暴動的證據。

答辯方又指,而各被告與律政司就理大內外暴動達成協罪協商,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列明,簽達協議前應已考慮控罪嚴重性及不繼續起訴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無論控方或法庭,都不應隨便偏離。

答辯方亦表示,律政司現要求法庭量刑時考慮整個理大暴動,「無異於把已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答辯方亦認為,原審判刑時已考慮理大內暴動背景,只是具體判刑時堅守上述原則。

答辯方又退一步指,就算刑期過輕或原則有錯,法庭應考慮律政司屬逾期提出刑期覆核,而行使酌情權不予加刑。

判詞:律政司指原審
原審猜測有「幕後黑手」礙判斷罪責

張卓勤又批評,原審法官把不相關的因素納入判刑考慮,例如過度強調認罪協商的結果,是控方「放生」各答辯人,以致理大外暴動罪,從理大暴動背景分割出來。

張又指,原審亦過度強調答辯人品格、背景、重犯風險低等,以致「錯誤地認為應該對他們從輕發落」,而忽略量刑應主要考慮阻嚇;及過度強調答辯人非暴動策劃者,又或猜測暴動有「幕後黑手」,而答辯人是「受害人」,影響他對答辯人個人罪責的判斷。

答辯方則認為,原審只是把疑點利益歸於答辯人。

上訴庭:原審判刑「確實有錯」

判詞明言,「原有判刑確實有錯」,但經考慮後認為改判不符合公眾利益,遂駁回律政司申請;又指本案有兩個關鍵議題,分別是法庭判刑時,能否考慮整個理大暴動,以及原審判刑時有否考慮上述原則。

上訴庭:可考慮整個理大暴動
但只作「案發背景」

就能否考慮整個理大暴動,判詞指「答案是肯定的」,但只能作為案發背景考慮,指與「翻出已被存檔的控罪再判刑是兩回事」。

判詞並指,「案件的整體嚴重性和個人罪責而言都是有分別的」,故法庭有需要去釐清,而在認罪協商下,承認一罪而另一罪存檔,判刑亦肯定會比兩罪同時判刑輕。

就原審有否考慮上述原則,判詞指原審的處理看來「模棱兩可」,一邊說「不能抽離」整個理大暴動,一邊又說只能以理大外暴動及其案情為判刑基礎,判詞更反問「究竟是甚麼意思?」

判詞表示,律政司認為原審判刑時「切割掉」理大暴動、構成原則犯錯一說,「是不無道理的」。而若如答辯方所說,原審有把理大內暴動列入考慮,但量刑起點卻訂於 2 年,「那也實在太低,是明顯不足」。

判詞:量刑應以至少 3 年為起點
惟因被告快刑滿 不作改判

判詞續指,暴動罪要旨是「參與」,5 人絕不能因本身沒施行暴力而減輕罪責,但考慮 5 人和其他示威者只是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故認為可處較低的量刑起點,即囚 3 年。當中開審前認罪的梁子揚、許寧軒可獲三分一扣減至囚 2 年;審訊時認罪的馬嘉惠、郭志帆及嚴家朗則獲 20% 扣減至 2 年 4 個月,此後沒其他減刑因素。

判詞續指,由於此屬刑期覆核,故按慣例,5 人可再獲刑期減免,再考慮 5 人快將出獄,故不予改判,並駁回律政司申請。

案件原涉 8 被告
被控兩項暴動罪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梁子揚(25 歲,港大學生)、鍾泯浚(32 歲,學生)、郭志帆(24 歲,無業)、許寧軒(20 歲,中大學生)、李嘉希(20 歲,大專學生)、馬嘉惠(27 歲,護士)、嚴家朗(28 歲,汽車美容技師)及張達榮(20 歲,學生)。

8 人被控兩項暴動罪,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九龍理工大學、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各被控於或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梁子揚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鍾泯浚、郭志帆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學生李嘉希及張達榮認罪,被判入教導所;鍾泯浚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年半。

CAAR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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