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部分人從天橋游繩離開,由其他人駕車接走。19 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受審後罪成,判囚 20 至 70 月,以及判入教導所。被指為乘客的 6 名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上訴庭周二(11 日)開庭審理,押後 6 個月內頒判決。
上訴方爭議,6 人離開理大時,單純接受車輛接應,不應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舉例指劫匪獲接載離開現場,也不會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律政司一方反駁指,暴動者由游繩離開理大開始,已與司機共同行事,有人負責接載、有人擲汽油彈掩護,顯示有一定組織且有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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