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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理大案|2被告傳證人解釋案發日行程 控方指證人不知被告晚上位置、去向

逃出理大案|2被告傳證人解釋案發日行程 控方指證人不知被告晚上位置、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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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理大案周二(14 日)踏入第 25 日審訊。第 11 被告傳召其鄰居,確認案發當晚本身有飯局,及後被告表示塞車將遲到。控方質疑,鄰居只從被告妻子口中得知被告塞車,但沒直接與被告溝通,亦不知他當時身在何方、因何塞車。

第 12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前同事作辯方證人。其前同事稱,案發日上、下午,二人都在行山及吃飯,而在控方盤問下,證人同意不清楚被告晚上會否再離家。案件周三(15 日)續,將傳召第 12 被告另一名辯方證人,另預料第 16 被告亦會作供。

本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繼續處理辯方案情。第 11 被告張頌熙周二傳召 36 歲、任職公共關係的何姓女鄰居作供。何供稱,她 2015 年認識被告,形容被告「個人幾老實嘅,同埋幾肯幫人嘅。因為我哋鄰居好多時雪櫃或者冷氣機壞咗,佢都好主動嚟幫手修理…有時候需要幫手車吓啲小動物去診所,佢都會好願意去 offer 呢個幫手嘅」。

鄰居稱當晚約定吃大閘蟹
被告妻子通電後指會遲到

何續供稱,案發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嗰晚我哋一班鄰居,係約咗去另一個鄰居度食飯嘅」。飯局時間為晚上 8 時許,預計出席者連同其夫妻倆及被告張氏夫婦,一共有 8 人。何續指,飯局大概案發前一個月約好,「因為我哋嗰晚食大閘蟹,所以要預先約返個人頭,去訂返個大閘蟹嘅」。至差不多晚上 8 時,只差被告便人齊,便聽到被告妻子說,被告剛致電她,「話塞緊車,會遲到,就同我哋講開飯先,咁我哋就開飯囉。」飯局最後在當晚約 10 時半完結,何則在當晚 11 時半左右,經被告妻子得悉被告被捕。

主控張卓勤盤問時質疑,當晚 7 時半到 8 時,被告未到之際,「當刻你都無同第 11 被告直接溝通,係經佢太太(溝通),啱唔啱」,何同意。主控問,何不知二人在電話中說了甚麼。何表示「我無留意嘅」。主控再問,其妻的轉述,有否講及交通情況。何答,「佢淨係話塞車,無提及其他嘅情況」。主控追問,「邊度塞車、點解塞車,無講㗎嘛?」何指「無提及」。

前同事指與被告行山吃飯
至黃昏駕車送被告回家

審訊之後進入第 12 被告梁穎欣案情,她早前被加控同月 17 日至 18 日在理大暴動。辯方傳召其前同事、東亞銀行常姓第一副總裁。常供稱,被告與他隸屬同一部門,但不同組別。工作以外,他們會一同吃飯、行山。他形容被告,是「溫文爾雅、興趣好多、鍾意行山睇戲嘅女仔,平時都盡忠職守,知佢係因為呢個原因而被告,我係好驚訝」。

常供稱,案發日 2019 年 11 月 17 日,二人當日放假,約往屯門雞公嶺行山,行程由被告準備,因路線有難度,「比較保守估計係(行)5 個鐘倒」。早上 9 時許,二人在元朗地鐵站集合後上山。至早上 11 時許,行畢初、中段,他發現不夠水,遂決定下山。辯方呈上常的 Instagram 限時動態片段,見有 4 條 15 秒行山片段,配字「同山女同行」、「烈日.路嶇」、「行到一半已經清晒 2 支水/#決定係甘(咁)先」。辯方問,「決定要離開,係邊個嘅決定」。常答,「係我嘅決定嚟嘅。」

控方:知唔知被告讀過理大課程
證人:我知佢係理大畢業

常稱,下山後,他托朋友駕自己的車,來接自己和被告。三人之後吃飯至下午 4 時許。飯後他駕車送被告回家,當時約為下午 5 時,之後沒有聯絡。翌日,被告全日沒上班,他曾向被告上司了解,但對方表示不清楚。

主控盤問時問,常是在黃昏送到被告歸家。常同意。主控再問,「佢無同你講過,佢當晚會唔會再出街。」常同意。主控再問,「你知唔知被告讀過理大課程。」常答,「我知佢係理大畢業嘅」。辯方沒有覆問。

19 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14 人被加控暴動

19 名被告依次為何英傑(35 歲,船務主任)、林斌(20 歲,學生)、伍偉楠(22 歲,學生)、冼宏俊(32 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 歲,秘書)、梁卓鋒(23 歲,建築工人)、陳俊鋒(20 歲,理財顧問)、麥韜(25 歲,健身中心助教)、利文熙(20 歲,學生)、黃筠喬(17 歲,學生)、張頌熙(41 歲,商人)、梁穎欣(30 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 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6 歲,網頁設計師)、黃琪峰(22 歲,學生)、林鑫濤(21 歲,學生)、卓琬宜(18 歲,學生)、黎靖言(24 歲,項目助理)及陳宇晴(17 歲,學生)。

全部 19 名被告被控共 7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與陳朗天、余冠廷、歐陽朗軒、梁巧儀、余卓賢、梁偉傑、陳卓倫、譚浩儒、張家樑、陳千行、李熹麟、李國明、張啟宗、嚴展翔及劉港聞,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行為,意圖妨礙警方將會作出的逮捕,而被告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陳鎮洋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

其中 14 人林斌、伍偉楠、梁卓鋒、陳俊鋒、麥韜、利文熙、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陳宇晴被加控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在理大參與暴動。

DCCC313/2021、DCCC573/2021(合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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