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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紅酒變汽油彈|男生罪成提上訴 辯方稱原審指被告被查時支吾以對 違緘默權原則

運紅酒變汽油彈|男生囚14月提上訴 辯方稱原審指被告被查時支吾以對 違緘默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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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21 歲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搜出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時,辯方質疑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設局陷害被告,原審裁判官屈麗雯則指,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警長設局,裁定被告罪成,判監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周二(17 日)在高院處理。

上訴方指,被告案發時遭鼻敏感影響嗅覺,或聞不到汽油味。就原審指被告遭警員截停時支吾以對,上訴方指他可以行使緘默權;律政司一方則指,即使違反緘默權原則,對裁決都沒有重大影響,又指原審已依賴環境證供,推論上訴人對汽油彈知情。暫委法官郭啟安聽畢雙方陳詞,擇日裁決。

原審拒接納遭警長設局陷害

上訴人林偉豪(案發時 21 歲、判刑時 24 歲,高級文憑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20 年 4 月 13 日在葵涌警署附近,連同另一人攜有兩枚汽油彈。林於 2022 年 5 月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 14 個月。

林在原審時提到,案發時以 5,000 元報酬運送紅酒,不知袋內是汽油彈。辯方指,中間人「A」串謀葵涌警署警長蘇志恒,自編自導自演一宗汽油彈案,讓蘇親自處理。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指,最關鍵的「A」沒有作供,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警長設局,律政司亦決定不檢控他,警長最終復職。

上訴方稱原審將舉證責任訴諸辯方

針對原審拒絕接納,上訴人被鼻敏感影響嗅覺,指他案發時應聞到汽油味,上訴方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原審推論過於武斷。他指,事發地點並非密室,而是馬路及車廠,汽油味或從汽車傳來,「一個人入世未深,佢聞到汽油味,點解會覺得一定係汽油彈呢?」

陸偉雄續指,當時審訊傳召中醫師,提到上訴人患有反覆性鼻塞及鼻敏感,加上他錄取會面紀錄時多次「擤鼻」,原審不應以合理人士角度作出推論。陸指,原審將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時「擤鼻」,視為「普通身體反應」,質疑原審要求辯方提供醫學證據,證明「擤鼻」是鼻敏感,是將舉證責任落在辯方身上。

上訴方:原審裁決對被告不公

就上訴人被同車司機載至深水埗、尖沙咀,購買水泵、毛巾及煙絲,原審指他對不尋常情況不聞不問。陸指,原審假定上訴人知道上述物品是汽油彈材料,質疑在正常、和平社會,「佢知唔知製作汽油彈嘅材料?點聯想到呢 3 樣嘢同汽油彈有關?」認為原審裁決對被告不公平。

至於上訴人遭警員截停時支吾以對,原審指「被告為何不直接說出他的信念,即他一直以為運送紅酒,沒有合理理由支吾以對」,陸偉雄認為上訴人可以行使緘默權,又指他或因緊張說出「誒」、「唔」單字,「簡單嚟講都唔係答案,有個反應咁解」。陸質疑,原審上述裁決是違反法庭精神,「係我哋上訴(理據)最強嘅一點」。

官指原審「似乎有違反(緘默權)原則之嫌?」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辯方以鼻敏感為辯解理由,原審詳細分析證據後,不接受其解釋,辯方沒提供醫療證明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審沒有逆轉舉證責任。

律政司一方又指,上訴人被截停時,不是單純沉默,原審亦考慮他被捕時的緊張反應。暫委法官郭啟安關注原審曾稱「被告為何不直接說出他的信念」、「似乎有違反(緘默權)原則之嫌?」。律政司一方則強調,即使違反相關原則,對裁決都沒有重大影響,原審亦依賴環境證供,推論上訴人對汽油彈知情。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並非透過上訴人購買煙絲等物品,假定他知悉是汽油彈材料,而是上述物品與紅酒運送是毫無關連,質疑上訴人對不尋常情況不聞不問,並指上訴人在盤問時表示,知道 2019 年示威會使用汽油彈,暫委法官郭啟安聞言詢問,盤問有否提及製作汽油彈主要組件,她則同意沒特別提及。

上訴方指被告曾提供潛在協助
應獲減刑

判刑上訴方面,辯方指上訴人服刑完畢,暫委法官郭啟安稱會淪為學術討論,「點解你哋唔放棄,對佢實際影響唔大」。陸解釋,並非爭議量刑起點,而是與減刑折扣有關。

陸解釋,上訴人就本案錄取 3 份無損權益口供,警方亦隨即拘捕中間人「A」,他亦從認人手續中認出「A」,最後一份則於 2022 年錄取,惟遭控方指沒價值,法庭亦沒有因此減刑。陸指,即使涉案人士沒被起訴,但根據法律原則,被告只需提供潛在協助,無需要達致可見成果,亦可獲得減刑,形容控方做法,是將上訴人提供的資料「一掃而空」。

陸強調,此舉會減少日後被捕人士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誘因,「唔係為咗個人利益同榮辱,而是為咗個制度更完善」。律政司一方則指,警方早已掌握相關資料,上訴人供詞沒協助警方作出拘捕。暫委法官郭啟安聽畢雙方陳詞,擇日裁決。

HCMA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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