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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懲教稱寄出前須先檢查 辯方質疑無法例賦權

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懲教稱寄出前須先檢查 辯方質疑無法例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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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曾提醒必須通知
進行保安檢查

控方傳召一級懲教助理 15270 林振昌作供,他供稱在 2023 年 4 月 28 日下午 4 時 05 分,他在荔枝角收押所 G 座,與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一同派飯,到鄒家成的囚室前派飯時,鄒向林與陳索取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陳詢問鄒「咩事要攞呢份表格」,鄒沒有回答。陳遂吩咐林派完飯後,取表格給鄒。

林振昌索取編號為 LCK-22-71 的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並在派發紀錄冊記錄鄒索取表格,請鄒簽名後派表格給鄒,並向他解釋使用投訴表格的規則,即填妥表格後「唔好自己自行寄出」,必須通知當值職員,懲教職員會進行保安檢查,「但係唔會睇你裏面嘅內容嘅」。

林亦叮囑鄒若填錯表格,必須交回錯的表格後重新索取表格,「千祈唔好交畀其他人」,鄒表示「清楚明白」,不曾問過如何透過第三者寄出。

林續供稱,按照程序懲教會在在囚人士面前進行保安檢查,不會看內容,檢查完成後將投訴表格封口,高級懲教主任會在封口上加簽,然後交給在囚人士親自投進信箱內寄出。

懲教:指引規定進行保安檢查

林在接受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董皓哲盤問時補充,上述保安檢查程序,是根據懲教署的工作指引作出,他不清楚是否根據法例擬定。

辯方續展示在荔枝角收押所張貼的告示,提及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程序,辯方指告示沒有提及,在囚人士必須透過懲教職員寄出表格,林表示「冇寫到,但我不同意囉」;告示亦沒提及表格需要作出保安調查,然後交給懲教職員才可寄出,林在庭上確認。

懲教否認曾警告「保安實搞你」

林在盤問下又確認,他在派表格時詢問鄒的投訴原因,但他不同意鄒表示希望就兩本書籍《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投訴,指家人嘗試入兩本書但遭退回,亦不知何解書皮被撕破,懷疑是懲教職員撕破書皮及拒絕入書。

辯方又指林當時向鄒稱「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林庭上表示「冇」。

懲教:我哋冇話唔畀佢寄

代表次被告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指出,根據《監獄規則》,懲教人員「須准許」在囚人士寫信給申訴專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寄給申訴專員的信件,亦不得閱讀信件內容。林振昌同意法律字面上,懲教人員無權阻止在囚人士寄出投訴信,但強調「我哋冇話唔畀佢寄呀」。

林亦確認,若不依循他前述的程序,即將投訴表格交予懲教人員作保安檢查,再由高級懲教人員加簽,在囚人士無法寄出投訴信。辯方質疑「呢啲咁嘅例,喺邊度走出嚟㗎?喺《監獄規則》裏面搵唔到」,林則不清楚。

至於何謂「保安檢查」,林解釋是檢查信件內會否有違禁品,「例如自製刀片,或者淫褻性嘅圖畫呀,佢寄畀申訴專員,好似唔係咁恰當」。

控方重申可在在囚人士面前
進行保安檢查

控方覆問時,請證人讀出《監獄規則》第 47C 條,提到懲教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寄給申訴專員的信件,「但如該信件是在該在囚人士面前開啟和搜查的,或該在囚人士表示他不欲在該信件開啟和搜查時在場,則屬例外」。林庭上確認相關保安檢查必定在在囚人士面前進行,而在監獄寄出的所有信件,均必須進行保安檢查。

懲教主任:工作指引規定要做保安檢查

庭上續傳召林振昌的上司,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代表鄒家成的另一名大律師譚俊傑盤問證人時,指出收押所內有關向申訴專員投訴的告示,沒有指出必須經過懲教職員寄投訴信、沒有提過要進行保安檢查,陳庭上一概同意。

辯方質疑懲教有何基礎檢查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陳育麟解釋,「我哋嘅做法係保安檢查,係部門嘅要求」,即懲教署內部的工作指引,他亦確認在囚人士無從得悉此工作指引,但在工作時會向在囚人士解釋他們根據程序行事。

辯方指出懲教署工作指引並非法律的一部分,陳同意「唔係香港法例寫囉」。

法例沒列明不得經律師代寄投訴信

辯方亦關注,收押所告示沒列明投訴信要經懲教人員寄出,在囚人士是否可循其他渠道寄信?陳表示在囚人士「可以交畀律師又得,交畀親朋戚友又得,不過要事先申請咗先」。

陳接受資深大律師王正宇盤問時確認,若沒有事先申請,或不獲懲教人員批准,在囚人士無法循其他途徑,請朋友或律師代為寄投訴信,而這項規定「《監獄規則》冇寫,呢個係部門指引」。

控方播會見室閉路電視
指鄒「偷偷」將投訴信交予次被告

控方午休後傳召二級懲教助理陳嘉運,他在 2023 年 5 月 2 日,於荔枝角收押所會見室值勤。當天 12 時 55 分,鄒家成在 17 號會見室,會見次被告胡詠斯、大律師梁。

陳嘉運供稱,他負責協助交收法律文件,即拿需要交收的文件進行保安檢查,「揸上手、望一望」,逐頁檢查確認沒有違禁品,再請在囚人士及律師在紀錄冊簽名,然後替雙方交收文件。

控方播放會見室的閉路電視片段,並指在會面中的 42 秒,鄒家成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偷偷」交給次被告。

片段不見文件內容
懲教助理沒目擊事件

庭上的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相關文件內容。陳嘉運供稱當時他不在場,沒有紀錄雙方交收投訴表格,自己亦不會容許鄒這樣做。

陳在辯方盤問下補充,檢查及登記法律文件的安排是根據工作守則進行,不清楚是否有法律基礎,「可能係香港法例啦」。

懲教收到投訴通知
沒有寄出投訴表格紀錄

總懲教主任李子康則供稱,在 5 月 12 日,收到申訴專員公署通知,接獲鄒家成的投訴,需要作出調查,他翻查紀錄,顯示鄒家成索取投訴表格的紀錄,但沒有寄出表格的紀錄,他遂向鄒家成查詢事件,對方撰寫了書面解釋。

李庭上亦確認,若有在囚人士索取投訴表格,他必定會提供,隨後在囚人士需要向懲教要求寄出表格,懲教會安排保安檢查,沒違禁品便會安排寄出。若在囚人士想透過其他途徑送出表格,可以作出申請,不過他任內沒遇過這種申請。

辯方盤問時則指,「在囚人士須知」沒有提及,寄出申訴專員投訴表格前需要進行保安檢查,亦沒有列明不可以用其他方式送達申訴專員。李在庭上確認。

辯方中段陳詞:工作守則無法律效力

控方舉證完畢後,代表次被告的王正宇進行毋須答辯陳詞。他總結本案的爭議,是首被告撰寫的投訴信,是否「未經授權」物品,辯方主張投訴信是根據《監獄規則》第 47(4)條,由在囚人士撰寫,相等於懲教已授權的物品,不受其他條例或規則限制。

至於多名懲教人員供稱需要獲批准、經搜查後才能送出投訴信,辯方指「呢啲唔係法律嚟嘅,係佢哋監房自己嘅指引,係冇法律效力」,稱法律上完全沒有相關規定,若懲教署自行訂立指引,限制法例的效力,完全是錯誤,強調「呢啲指引唔可以將法律扭曲,將法律加諸條件」,控方是根據錯誤的法理基礎提控,因此表證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控方:所有信件須獲授權送出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則回應指,《監獄條例》第 18 條,已列明將信件、文件等物品帶離監獄,需要獲得懲教署長的授權,加上懲教並非不批准鄒家成寄投訴信,而是規定他需要通知懲教後才能寄出,因此表證已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審訊押後至周五(28 日),待裁決表證是否成立,期間次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同否認「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

兩名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之前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

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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