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 《華》申中止聆訊被駁回 續爭議對話錄音能否呈堂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 《華》申中止聆訊被駁回 續爭議對話錄音能否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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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鄭嘉如(《法庭線》記者攝)
《華》質疑檢控動機不良

審訊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開始,《華》一方當日提出中止聆訊申請,指鄭嘉如提出檢控的動機不良,例如在記者會上稱事件涉新聞自由、提控與金錢無關,另一邊廂卻與公司談判索償,金額一度達 300 萬元。

辯方又指,當鄭向勞工處申索時沒提及她曾向《華》指,若未能於 48 小時內支付 300 萬元和解,她將會提出私人檢控及後提出私人檢控時,亦沒向法庭披露。《華》一方認為,鄭的檢控動機並不坦誠(lack of candor),對《華》構成程序不公。

鄭一方則回應指,即使控方在聆訊期間披露上有所不足,法庭應將該缺陷與公眾利益一併考慮,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審訊應該繼續。

裁判官周一(9 日)早上駁回「中止聆訊」申請,下令審訊繼續,稍後頒下判決理由。

雙方爭議錄音可否呈堂

雙方繼續爭議涉案一段電話錄音可否呈堂。鄭早前供稱,她在《華》的直屬上司是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而 Ball 的直屬上司是國際版總編輯 Gordon Fairclough。

鄭在 2024 年參選記協主席,執委會選舉定於同年 6 月 22 日。在選舉兩天前,Ball 透過 Signal 致電鄭,談及她參選記協執委會及主席一事,指她參選「會有問題」(problematic),她需與《華》的管理層及公司法律團隊討論。

鄭使用私人手提電話錄下通話內容,並自行製作謄本,錄音和謄本均儲存到一隻呈堂的 USB 記憶體內。辯方指不會爭議證物鏈,但爭議所有錄音及訊息均屬傳聞證供。

法律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華》:指鄭上司不代表公司

《華》代表資深大律師蔡一鳴指,錄音關乎鄭與其直屬上司 Ball 的對話,當中 Ball 提及她要諮詢上司意見,而其上司亦要再向有決策權的紐約高層查詢,可見 Ball 本人無法決定鄭的受僱問題。

蔡續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Ball 可代表《華》母公司 Dow Jones 的「決策人(directing mind)」 ,她僅屬鄭的上司,並非管理層。對於規模龐大、世界各地都有辦公室的公司而言,須有證據證明經理有足夠權力影響公司運作,但本案中 Ball 亦要向尋求上司意見,沒有證據證明 Ball 代表公司,對話屬傳聞證供。

控方:鄭上司代表公司行事

鄭一方代表馬亞山則指,Deborah Ball 除了是鄭的上司外,其言論同時代表《華》及其母公司 Dow Jones,Ball 於對話期間均使用「We(我們)」、「Our」等字眼,可見她發言時正表達公司立場,例如「we would also like you to leave the board position with the HKJA. If it expires soon, we can simply let it lapse. If there is still a lot of time on it, we would like you to give it up.(還有一件事:我們希望你辭去記協執委會成員一職,若執委會快將換屆,我們可以待任期屆滿。如果任期還有很長,我們希望你放棄。)」

及後 Ball 又對鄭指,若鄭堅持參選,記協主席一職將「不能兼容」(incompatiable)鄭在《華》的工作,並指人事部的 Kerene Ko 會跟她審閱僱傭合約,解釋她參選將違反哪項條款。馬亞山指,隨後 Kerene Ko 確實與鄭聯絡,最終代表公司終止鄭的合約,可見 Ball 本人可代表公司。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控方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辯方《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法律101|甚麼是「私人檢控」?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