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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月 與同案另2人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理大衝突|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月 與同案另2人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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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中,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 5 人不認罪受審。鄭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鄭錦滿和同案 2 人,上周四(16 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暫待排期聆訊。
官判刑時認同控方有檢控延誤
完成舉證方加控鄭錦滿暴動罪

鄭錦滿、何志豪及馮思睿 3 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針對鄭錦滿的暴動罪,原審法官鄭念慈早前宣判指,理大暴動規模不算小,人數極多,示威者被困理大後仍繼續暴動,考慮其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以判囚 4 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本案未能證明,鄭錦滿有帶領或個別行為,控方於完成舉證後才加控暴動罪,確有延誤,法官將刑期下調 9 個月至 3 年 9 個月。加上鄭受審時同意大量案情,酌情減刑一個月,終判他監禁 3 年 8 個月。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 7 名被告,法官指他們所打算協助的罪犯,顯然為參與理大暴動人士,他們若成功,暴動者便可逍遙法外。法官考慮到各被告只協助他們爬出渠口,不涉複雜計劃及持續性,相信為單一事件,他們本身不認識暴動罪犯,亦不會因而獲益,認為本案情節較「12 港人案」輕,故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

8 名被告全部罪成判囚
其中 3 人開審前認罪

8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褀(27 歲,司機)、何志豪(28 歲,裝修工)、鄭錦滿(32 歲,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 歲,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 歲,無業)、馮思睿(30 歲,舞台燈光技術員)、林泳汶(31 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 歲,售貨員)。

他們分別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被警務處逮捕。梁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及妨礙司法公正,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尖沙咀暢運道南危駕私家車。鄭審訊期間被加控暴動罪,指他在同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0 日,在理大參與暴動。

葉、黃及梁 3 人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囚 7、10 及 9 個月;鄭錦滿則被裁定暴動罪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無罪,被判監 3 年 8 個月;其餘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處 12 及 13 個月監禁。

CACC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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