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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佐敦|兩男暴動罪成囚38月 不服定罪提上訴 爭議二人或暴動結束才到場

11.18佐敦|兩男暴動罪成囚38月 不服定罪提上訴 爭議二人或暴動結束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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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人聚集油尖旺一帶,稱要「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多人被捕。當中涉及 9 人的案件,全部被告經審訊後被裁暴動罪成。當中兩男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二(14 日)在高院上訴庭處理。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主理。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會於 6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申請方強調,原審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故無法斷定二人進入暴動範圍的時間。而二人在警方開始掃蕩後,數分鐘才相繼被捕,原審已裁定暴動於警方驅散行動時已結束,認為他們可能在暴動結束後才抵達現場,不算參與本案暴動。而他們即使懷有示威者裝備,但可能是參與附近其他的集結。

兩名申請人陳子謙(案發時 26 歲)及黃適哲(案發時 20 歲)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申請方陳詞指,是次上訴僅涉及一項事實裁斷爭議,即原審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

法官彭寶琴引述原審判詞,當中提及「本席肯定九名被告都是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彭寶琴質疑,暴動地點位於加士居道,二人從何進入似乎並非重點。即使原審對此裁斷有誤,但任何在場人士均得知發生暴動,可推論二人留在現場,沒有及早離開,再加上他們身上攜有裝備,反問為何法庭不能推論他們參與暴動。法官彭偉昌亦提及,當時二人有防毒面具等與「激進示威者」相似的裝備。

申請方指若未能證明從何進入範圍
便不能證明何時進入

申請方解釋,控方未能證明二人從彌敦道走入暴動範圍,而警員證人亦供稱,佐敦道亦有其他示威者有相似裝備。若法庭未能證明二人從何進入暴動範圍,便無法證明他們何時進入。

申請方續指,原審裁定暴動於當天下午 1 時 33 分速龍小隊掃蕩時結束,而陳子謙的承認事實指,他在 1 時 36 分才在拔萃女書院外被制服,另本案沒證據證明黃適哲何時被制服。有警員供稱,在推進後 7 至 8 分鐘才在場看見黃適哲。原審法官以他們從彌敦道走入暴動範圍的基礎,基於路段距離推算,裁定他們在場逗留一段時間。

官質疑:為何申請人見警方到場「仲跑入去」

法官潘敏琦反駁指,假如申請人並非由彌敦道走入暴動範圍,而是由較近的佐敦道到達女拔外,「𠴱度幾步路咋」,即他反可在 3 分鐘的時間內跑得更遠,而非仍在女拔外。申請方回應,認為如此則可反映,他可能於更遲階段才進入現場。但法官彭偉昌質疑此說法奇怪,問及為何申請人看見警方已到場,「仲跑入去」?潘敏琦亦指,二人大可調頭離開,返回佐敦道。

申請方則強調,暴動現場「四通八達」,若原審未能肯定他們從何進入現場,便未能推斷他們何時到達,可能在警方掃蕩後,即暴動完結才到場。申請方又強調,警員供稱在推進 7 至 8 分鐘後,才看見前方的黃適哲,當時距離掃蕩已過了一段時間。

申請方稱帶裝備或用於其他集結
但不算參與本案暴動

彭寶琴指,申請方說法可謂「雙刃刀」,指申請人若因「清白原因」,懷一身裝備到場,正常情況下,他理應擔心被誤會為於該處參與暴動而及早離開,卻在掃蕩後 7 至 8 分鐘仍被目睹在場。潘敏琦質疑,申請人或可被指為「頑強戰鬥,留守最後」。

申請方回應稱,他們懷有一身裝備在場,無法說明他們是否「清白無辜人」,但當時油尖旺一帶附近有人集結。他們的一身裝備同樣可用於其他集結。但若他們到場時暴動已結束,便不算參與本案暴動。

律政司一方亦就黃適哲在掃蕩後 7 至 8 分鐘才被發現制服的說法回應。律政司形容,兩名申請人被制服時間僅相差數秒,對於證供上指,掃蕩及申請人被制服之間,是否有 7 至 8 分鐘的差距,認為有商榷之處。

兩申請人罪成囚 38 月

原審 9 名被告依次陳國威(學生,18 歲)、陳子謙(會計文員,26 歲)、江鏡棠(工程師,25 歲)、陳霆堃(學生,17 歲)、黃適哲(學生,20 歲)、梁嘉星(設計師,22 歲),曾倩儀(銀行職員,23 歲)、鄧錦樂(無業,22 歲)及詹隆享(測量主任,25 歲),上述年齡為案發年齡,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經審訊後,法官林偉權 2021 年 12 月裁定所有人罪成,翌年 1 月判他們監禁  38 至 40 個月,當中兩人被判入教導所,是次申請人陳子謙及黃適哲則被判囚 38 個月。

CACC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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