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蔡淑梅被指濫發免針紙案 控方質疑診症時間不足以斷症入病歷 蔡:我做到呀

醫生蔡淑梅被指濫發免針紙案 控方質疑診症時間不足以斷症入病歷 蔡:我做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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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確認自己沒接種疫苗
控方質疑如何在診所應診

蔡淑梅繼續接受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盤問。控方引述蔡供稱出現新冠疫苗後「很開心」,認為可盡快結束疫情,那她自己有否接種疫苗?蔡指自己沒有打針,「我都驚吖嘛」,又解釋對自己的免疫力有信心,毋須打針,但不會阻止病人打針。

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關注,蔡認為巿民應否接種疫苗?

蔡指她起初相信疫苗有用,因此幫病人打針,但後來發覺成效存疑,有病人打針後仍感染新冠病毒,「你話佢安全有效就成疑」,亦質疑疫苗是否真的能減輕病情及死亡個案。不過若病人要求打針,她會讓病人自行決定。

控方關注蔡自己沒有打疫苗,沒有「疫苗通行證」,當時如何在診所診症?

官此時提醒,蔡沒有「疫苗通行證」而在診所應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她有權拒絕回答,並請控方關注其他與案相關的議題。

蔡淑梅(左)及丈夫白偉雄(右)(《法庭線》記者攝)
蔡淑梅(左)及丈夫白偉雄(右)周三在區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質疑「vacc」等簡稱非豁免理由
蔡:意即疫苗恐懼症

控方指出,部分涉案的「免針紙」以「vacc」、「vaccine exemption」、「vacc exemption」、「vaccination」等字眼填寫醫學理由,質疑這些根本非豁免理由或臨床診斷。

蔡解釋,上述均是「疫苗恐懼症」的簡稱,沒有出錯,「佢(病人)要求 exemption(豁免)嘅原因係 phobia(恐懼症),我呢個意思寫落去呢,其實係包含(疫苗恐懼症)㗎喇」。

蔡在盤問下續指,她記錄的醫學理由是供自己參考,並非讓衞生署查詢,他人未必看得明白,若她需要轉介病人到其他醫生求診,則會另外寫信解釋病歷。

蔡:疫苗諮詢病人拒求醫
毋須記錄病歷

控方指出,醫委會的《香港醫生專業守則》列明醫生需要作出充分、清晰、有系統的醫療紀錄。

蔡則認為,守則只適用於來診所求醫的病人,而涉案的病人來診所「只是做疫苗諮詢」,並非求醫,「醫生嘅責任係要搵到佢唔適合打針嘅原因,就係咁簡單」,強調醫生需得病人同意才可以診症,而她問過部分病人需否治療,均遭拒絕。由於她沒有作出臨床檢查,故毋須記錄。

蔡同意發免針紙介面程序繁複
稱需時 1 至 2 分鐘完成

控方續展示衞生署「醫健通」輸入資料並發出「免針紙」的介面,指發出需要經過多個版面輸入和確認資料,過程繁複,加上「免針紙」是正式的醫療文件,醫生須花時間確認病人資料正確。

蔡同意,但稱自己工作效率高,不用花費很多時間,「我都唔知點解咁快,我可以好快,呢啲好濕碎嘅啫」。蔡續表示,她進行上述所有行政程序需時 1 至 2 分鐘,而案發時大量病人在診所外排隊求診,「我自己唔安樂」,因此會一邊輸入資料、一邊診症。

控方:兩分鐘診症不可能診斷恐懼症
蔡:我認為夠,我做到呀

控方指出首名作供的電腦程式員求診者,其「免針紙」的簽發時間紀錄,離上一名求診病人僅 2 分鐘 5 秒,即蔡僅花 2 分 5 秒診症,指根本不可能了解和觀察病人情況,診斷其有「疫苗恐懼症」,並完成上述的行政程序以發出「免針紙」。

蔡認為時間充足,「我就係做得到囉,你講嗰個時間仲多過我用嘅時間」,已足夠她觀察病人的眼神、神情、肢體語言等,以及詢問病人的狀況,得知病人懼怕打針,影響日常生活,她判斷病人有「疫苗恐懼」,打針的傷害超出利益,「我心裏有數、 有個判斷,好多呢啲思考工作係同時進行」,並會向病人解釋他擔心的心臟病非豁免理由,但可以用「疫苗恐懼症」為由發出「免針紙」,病人表示明白才會結束會診。

控方質疑,蔡在庭上解釋的診症過程都超出 2 分鐘,更遑論要處理發出「免針紙」、輸入紙本及電子病歷、發收據等行政程序。

蔡不同意,重申「我認為夠,我做到呀,你睇我牌板(紙本病歷)就知我做到啦」。

控方:第二次發免針紙僅歷時 17 秒
蔡:病人仍然懼怕打針

該名電腦程序員求診者,數月後再次到蔡的診所求診,並再獲發「免針紙」。控方指,第二次會診只花了 17 秒。

蔡解釋,她一見到病人及查看其病歷,就想起對方曾求診要求發出「免針紙」,而病人亦再次表示懼怕打針,她很快就診斷對方仍有「疫苗恐懼症」,「因為大家都認識,大家都知道想講啲咩」,所以很快便可以完成診症。

控方質疑,該病人的病歷只寫了「疫苗恐懼症」,蔡不可能得知病人上次求診的身體狀況。蔡承認她不記得上一次求診的身體狀況,但「唔想打針呢個係冇變吖嘛,佢依然講係驚打針,其他病我覺得係 irrelevant(無關)」,相信病人描述的情況沒有大轉變,都是「大同小異」,自己已判斷其打針的風險超出帶來的利益。

控方引述另一名任職教師的病人,供稱有藥物敏感,因此擔心打針出現嚴重副作用,獲以「疫苗恐懼症」為理由發出「免針紙」。

蔡確認,該病人求診時有提及其藥物敏感,經常要入院,「所以佢好驚打針,呢個都傾咗好耐㗎」,但由於病人並非求醫,她沒有記錄其藥物敏感病歷。

控方指出,蔡只花了 1 分鐘 11 秒診症,根本不可能充分了解病情。蔡不同意,「你覺得冇可能,但係我做到啦」。

控方:蔡沒臨床評估
不清楚是否有恐懼症便發免針紙

控方總結,蔡聲稱在發出逾 1.2 萬張「免針紙」時,透過問診、觀察等診斷病人有恐懼症的過程,「根本係虛構出嚟,係一派胡言」,因為診症時間根本不容許她這樣做,事實上她根本沒有臨床評估病人是否有「疫苗恐懼症」,沒有提供恰當的醫療意見,沒有評估他們是否適合接種疫苗,蔡根本不清楚病人是否患上「疫苗恐懼症」,便以此為原因發出「免針紙」,具有不誠實的意圖。蔡一概否認。

蔡又強調,她每次輸入「免針紙」的醫學理由時,「都係真誠相信佢對疫苗有恐懼」,並作出了醫學的判斷,認為打針對他們的風險超出利益,加上病人由診所排隊到應診,「呢個恐懼已經好大,佢未入嚟我都知」,但她仍會要求病人親口解釋其恐懼。

官:蔡忽略易受感染群體的利益

控方引述蔡周二主問時的證供,指有病人因沒有「疫苗通行證」,無法參加婚宴等活動,影響生活。控方質疑發出「免針紙」的理由,不應是為便利病人的生活。

蔡同意,但強調病人的生活影響身心健康,「唔係話佢想去飲茶,想要免針紙我就畀佢」,她亦確認當時認為打疫苗後,在公眾場所傳染新冠病毒的風險會減低。

法官質疑,蔡發出「免針紙」時只考慮了病人的利益,沒有考慮到在老人院、醫院等免疫力較低的人可能受感染的風險。蔡重申,其臨床判斷是病人的恐懼需要即時紓緩,而她僅發出 90 天的「免針紙」,予時間病人處理其問題。

控方質疑,這些病人只是擔心沒有「疫苗通行證」不能進入某些場所,而非對疫苗有恐懼。

蔡不同意,指不能進入場所加劇了病人本身的恐懼,而病人堅持了一年多都沒打針,「迫於無奈」才來求醫,「我作為醫生嘅責任,係要紓緩病人嘅痛苦」。審訊周四續,蔡將繼續作供。

DCCC2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