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死因研訊,周三(25 日)進行第 16 日研訊。庭上傳召警察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麥啟立指出,警員林偉榮供稱當時環繞雙臂、抬起陳上半身,該動作雖不屬指引建議技巧,但武力程度合理相稱。就林偉榮環抱陳雙肩,拉起陳的動作,麥啟立稱該動作和警察學院教授的技巧不一致,但不等於不恰當。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引述 2018 年的研訊,當時麥啟立曾稱,警員所使用的控制技巧不應針對疑犯頸部。麥啟立今補充,當時回答該問題前,曾討論過警員的意圖,故該答案意思為,警員不應有意圖地針對疑犯頸部。
警員林偉榮代表、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問及,有肢體接觸情況下,是否無辦法保證無人受傷害;若疑犯不斷對抗,受傷風險更高。麥啟立同意。郭又指出,在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互動中,「有意圖嘅行為係可以造成一個無意圖嘅結果」,麥啟立同意,指意圖和結果是兩件很不同的事。研訊周四續。
第 15 日研訊|問及死者會否就頸椎脫位呼痛 警員代表稱醫生「有既定結論」
法醫:陳頸後深層出血
軟組織出血滲透或直接外力造成
庭上繼續傳召時任衞生署高級醫官高永富。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指出,陳的頸椎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本身並不致命,高同意。
謝指出,陳的脊髓曾出現兩個受壓點,一為頸椎脫位造成,二為進行顱骨牽引術後所致的椎間盤突出,又引述解剖報告指脊髓腫脹、有部分壞死。謝又問高,在解剖中能否分辨脊髓哪一部分,是由頸椎脫位或椎間盤突出而受壓。高指沒有辦法分辨。
謝指出解剖報告發現,陳的頸後有深層出血。高解釋,深層出血可以因頸椎第五至六節軟組織撕裂出血,再滲透至頸部後方,或因直接外力造成。惟陳的後頸不見有外力痕跡,因此更似是前者造成。
法醫:跌倒致頸部出血個案
為樹上、巴士上層跌落
謝引述 2018 研訊,高曾指瘀血是因外力造成,沒有提及過瘀血滲透。高澄清,深層肌肉出血是由外力造成,至於血液擴散,則似是由軟組織出血滲透造成。謝追問,是否亦不能排除頸後出血是由直接外力造成,高同意。謝亦問,曾否有個案因跌倒造成頸後方深層出血,高稱有。
家屬方代表大律師蘇朗年關注,因跌倒致頸部深層出血的個案,是從甚麼高度跌下,高稱,較有印象的個案為樹上跌落、或從巴士上層樓梯跌至下層。
看守警:陳曾稱「手郁唔到」無法簽名
研訊主任於庭上讀出負責於醫院看守陳的多名警員口供。
於 11 月 12 日看守陳的警員蔡家俊(音譯)指,上一更警員指陳於「被捕時暈咗」。他指出,陳被推出急症室時沒有戴上手銬、手可以活動。 警員林偉榮將的士鑰匙交給蔡,由蔡轉交至陳。當要求陳簽收時,陳指「手郁唔到」無法簽名。蔡又指,陳當時自言自語,惟說話語不成句,但語氣平和。另一警員供稱,於 12 日護士曾要求簽署醫院記錄冊,陳初時因手痛無法簽署,在護士再要求下成功簽署。
於 12 日晚上至 13 日早上,看守陳的警員戴冠明(音譯)供稱,陳於 13 日凌晨曾稱「腰好痛」,早上又指出背部近腰感痛楚,護士亦有為陳塗上藥膏。
警司:警員動作不屬建議技巧
但武力程度合理相稱
庭上傳召警察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Andrew Marcus Mcgrenra)。根據麥 2016 年 11 月 7 日的口供,綜合警員口供及閉路電視後,麥啟立認為警員當時使用「溫和與強硬約束控制之間」的武力,以應對陳採取的「消極及防禦性對抗」。警員林偉榮供稱,當時環繞雙臂、抬起陳上半身,該動作雖不屬指引上建議技巧,但武力程度合理相稱。

而警長羅偉民及警員馬振康則使用「經調整的四人搬離技巧」,抓住陳的腰帶、以槓桿作用抬起陳的下半身。雖和大綱「不完全相符」, 但在傳統控制方法不適用時,警員可靈活使用其他合理相稱、符合指引的控制方法完成任務。
研訊主任關注,警員接受「武力使用決定訓練」的頻率。麥啟立指,初入職時有一天半至兩天的「手鐐鏈帶」訓練,入職後則有每年三次的訓練。
警司:高級警員可協調警員
使用四人搬離法
庭上展示四人搬離法的示意圖。麥指,四人搬離法常用於不和警方合作、不遵守合法命令的疑犯,及將疑犯由現場搬至另一地方,適用於將疑犯帶上警車。
研訊主任關注,當時共有四名警員,警員有需要時可召集所有警員,進行四人搬離法。麥同意,又指溝通協調搬離的話,主要由高級警員負責。麥啟立指,若使用四人搬離法,在到達警車前,需要將疑犯帶上座位、扣上安全帶,不會把人搬上警車的地上,因此需要將疑犯站起,擺放至座位上。
研訊主任指,四人搬離法的示意圖中,疑犯沒有被鎖上手銬、手臂張開,問到若疑犯被扣上手銬,動作會如何調整;麥指警員可將手放在疑犯腋下抬起。
麥啟立指出,陳被扣上手銬,走向警車方向為「介乎消極性和防禦性抵抗之間」的表現;而陳被推至警車時,則「接近防禦性抵抗」。麥啟立指,陳當時最高程度曾展現「防禦性抵抗」,而合適的應對武力則為強硬武力,包括腳踢、壓倒,因此認為警員採取的武力合適。
警司:技巧與學院不一致
不等於不恰當
研訊主任關注,警員林偉榮環抱陳雙肩,拉起陳的動作是否符合武力使用指引。麥啟立重申,該動作和警察學院教授的技巧不一致,但不等於不恰當。他又舉例指,坐在人的身上也是一個技巧,但我們不會這樣教授。
麥啟立續指,技巧不一定經常有效,警員需找方法,如混合所學及其他手法完成任務;且指引是「沈默」的,應交由警務人員靈活根據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法,只要該武力合理、恰當、有良好意圖,便為合適。
研訊主任關注,將被拘留人士送上擔架床上,對手銬鎖在身前或身後是否有指引。麥啟立指,一般情況下,為保障警員安全,指引皆建議將手銬鎖在被捕人士身後。
家屬方指警司曾同意
「控制技巧不應針對頸部」
家屬方代表大律師蘇朗年關注,警員為何沒有使用「壓點控制」(按壓穴位,令疑犯感痛楚的控制方法)。麥啟立同意警員「可以這樣做」,但不會認為「應該這樣做」,因當時適用的技巧應由警員決定。
蘇朗年引述 2018 年研訊,麥啟立曾稱,警員所使用的控制技巧不應針對疑犯頸部。麥啟立今補充,當時回答該問題前,曾討論過警員的意圖,故該答案意思為,警員不應有意圖地針對疑犯頸部。
蘇朗年亦指出,警長有逾 20 年指揮經驗,其他警員有需要應問警長意見,且對屬於其指揮的警員有責任。麥啟立同意。
警司:靈活性是武力使用指引重要概念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蕭嘉文關注,為何警方沒有針對將已鎖上手銬、展現頑強抵抗的疑犯帶上警車的訓練。麥啟立回應,警方的凌駕性守則為使用合理、符合比例及合法的武力,靈活性是重要的概念,亦因此沒有相關針對性訓練。麥啟立又指,「這是 25 年經驗來第一次(有此情況)」。
蕭引述麥啟立口供指,指引無意涵蓋所有控制方法。麥啟立解釋,世上有千千萬萬種控制技巧,包括跆拳道、空手道,只能挑選及教授最有效的方法。
警員代表:
有肢體接觸無法保證無人受傷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問,有肢體接觸情況下,是否無辦法保證無人受傷害;若疑犯不斷對抗,受傷風險更高。麥啟立同意。
郭又指,遇到反抗時,「任何人都唔能夠保證,施行控制時會是完美、強而有效」的約束。郭棟明又指出,在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互動中,「有意圖嘅行為係可以造成一個無意圖嘅結果」,麥啟立同意,指意圖和結果是「兩件很不同的事」。
郭又關注,四人搬離法未必適用於將一個帶上手銬、有反抗的疑犯帶上警車。麥啟立指,即使疑犯反抗仍可以使用。郭指出,使用四人搬離會令警員受傷風險更大,麥啟立同意。研訊周四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