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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警認沒告知被告有權拒拍照 辯方指侵犯緘默權 控方棄依賴相片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警認沒告知被告有權拒拍照 辯方指侵犯緘默權 控方棄依賴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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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周四(30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十日審訊。

辯方就第六被告在警署身穿染有藍色催淚水劑衣物的呈堂相片提出爭議。負責檢取證物及拍攝的警員黃展浩承認,當時沒有告知對方他有權拒拍照,也沒警誡。辯方質疑,黃從背囊搜出該衣物,要求被告穿上,黃不同意。

辯方提出,警員處理該相片的做法侵犯被告緘默權,反對呈堂。控方其後確認,放棄依賴該相片。案件下周一(7 月 4 日)續審。
警認無向被告施行警誡 稱「沒指示沒需要」

代表第六被告的律師周二(28 日)提出反對第六被告穿上染藍衣物的相片呈堂,今就該相片盤問負責拍照、時任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黃展浩。

黃供稱,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紅磡警署,處理第六被告袁太林的證物,包括當時在他身上的染藍灰色衣物及黑長褲,黃並為袁拍照。黃承認,拍攝前沒有向袁施行警誡,「因為我冇查問,純粹係拘捕程序,當時冇咁嘅指示同需要。」

辯方再質疑黃指示更衣 黃不同意

黃續供稱,袁自願拍攝,「我話『我哋過嗰邊影相』,佢自願(過來),冇反對過。」辯方續指,袁本來並非穿着染藍灰色衣物,是黃從他的背囊搜出該衣物,並要求袁穿上;黃不同意。

黃續稱,為被捕人士拍照,是想「即時影低佢哋返嚟(警署)個樣」。辯方指出,黃沒有拍攝袁的背囊,「咁咪違背咗你嘅目的?」黃解釋,拍攝是即時紀錄衣物情況,若被告揹着背囊,會掩蓋其身上的衣物,故要求袁放下背囊。

辯方質疑後補口供 黃稱因有遺漏

辯方又質疑,黃在兩份口供中,僅提及該衣物「有明顯藍色催淚水劑痕跡」,庭上才稱該衣物是灰色;黃同意,但強調對該衣物「印象深刻」,稱因為當時上司提醒他要記錄灰衣上的特徵,加上他任職警員 12 年,「都係第一次接觸咁刺鼻嘅物質⋯一行埋去打乞嚏、流鼻水」。

辯方指出,黃僅在第二份口供提及,於袁的背囊檢取黑色腰帶;黃同意,指當時要兼顧其他工作,故第一份口供有遺漏,「冇核對清楚就交出去」。他於 2022 年 5 月審視口供及編號為「Pol.155」的表格後,發現有不吻合的地方,遂補充口供。

辯方指警侵犯緘默權 控方棄依賴相片

辯方指出,袁當時不知道有權拒絕拍照,質疑警員處理相片的做法,侵犯被捕人士的緘默權,認為法庭應拒絕接納有關相片作呈堂證據。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確認不會依賴該照片,辯方撤回申請。

6 被告被控暴動 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陳頌欣、郭添明、羅健洋、李日朗以及袁太林,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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