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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官裁表證成立 理大生稱回校做功課遇衝突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官裁表證成立 理大生稱回校做功課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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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周一( 4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1 日審訊,暫委法官黃士翔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案發時就讀理大建築科技高級文憑的第五被告供稱,因家中電腦效能不佳,於 11 月 17 日往理大電腦室做功課。他打算回家之際,發現校園平台有催淚彈及磚頭橫飛,他亦遭藍色染劑濺濕,遂留在校園沖腳。被告打算再次離開理大,但發現校外衝突愈趨嚴重,並有急護員向他稱:「聽日情況可能會好啲」,遂在校園留宿。案件下午續審。
理大生稱知停課 回校用電腦做功課

暫委法官黃士翔今裁定案件表證成立,第五被告李日朗選擇作供。李供稱案發時 20 歲,是理大建築科技及管理學高級文憑二年級生。他稱知道理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停課,但不知道校園設施有否關閉,遂於同月 17 日早上回校園做功課。

李解釋,當時他與同學就「屋宇設備(Building Service)」科目準備個案研究,功課限期為 11 月 21 日,並須以實體方式提交。其後李於 11 月 20 日獲通知,該功課限期延至 12 月 2 日。

被告:有人指「出面好混亂」

李指自己負責畫圖,需以電腦觀看大量售樓書、不同樓層的平面圖,但家中電腦效能不佳,沒辦法同時開啟多個頁面,故回校園電腦室做功課。中午 12 時,李感肚餓遂到學生餐廳用膳,期間看到有穿着黑衣及便服的人,又聽到有人說「出面好混亂」。李堅持在校園完成功課,因當時是其第二學年的第一學期,「決定我可唔可以升上學士學位」。

被告稱遭藍色染劑濺到 遂往更衣室沖腳

下午約 4 至 5 時,李打算回家繼續做功課,惟他在 A Core 平台發現催淚彈及磚頭「飛嚟飛去」,暢運道及漆咸道南的十字交界有警員。李稱當時沒有裝備及感到刺眼,故沒有離開,期間看到十多人用水喉沖身,當中一人站在「大箱」裡面,身上有藍色染劑。後來他看到「大箱」倒下、該人步出,李遭藍色的水濺到。

李稱 A core 附近的出入口被雜物堵塞,同時感到腳痛,遂留在校園及前往更衣室沖腳。李稱,當時身上不僅有催淚彈的味道,還緊張至出汗,遂在物資站拿取衣物更換。

被告指衝突加劇 欲再次離開校園不果

其後,李回到電腦室繼續做功課,原打算凌晨離開,因他曾看新聞,「之前社運都係接近呢個時間結束」。晚上約 10 時,李打算從 A core 離開校園不果,因衝突情況比下午更嚴重,期間有急救員替李滴生理鹽水。

李向急救員稱欲離開理大,對方指若在晚上 10 時後步出校園,會遭警方以暴動罪拘捕,「佢叫我留喺度,聽日情況可能會好啲。」

被告稱入科學館時由保安帶路

李指,在體育館留宿一夜後,翌日( 11 月 18 日)早上前往 A core 觀察情況,其後有人給他一個袋,內有頭盔、泳鏡及面巾等裝備,「話出去嘅時候有用」。李看到很多人從 A core 離開校園,決定跟隨,並戴上頭盔,一旦發生衝突用作保護自己。

李跟隨隊伍行至科學館道,看到四周煙霧彌漫及警方防線,遂走入科學館後門。他指當時有保安員帶路,又指「保安叫我哋留低喺度」,故李留在電梯大堂。他指衣物染有催淚彈味遂更衣,亦看到有保安員拿垃圾袋給在場人士,但不記得自己有否放個人物品入去。不久,警方拘捕在場人士。

被告否認協助或教唆參與暴動

控方質疑,若李欲離開校園,為何不「周圍搵路走」。李稱:「依家諗返,當時應該要咁樣做。」控方續指,李離開校園時的打扮與示威者無異;李不同意,指裝備是避子彈及催淚煙。

控方指李「講大話」,他當時其實是參與暴動,留守校園協助或教唆在理大參與暴動的人士;李不同意。案件周三續審( 6 日),李屆時繼續接受控方盤問,另外第二至四被告亦擬作供。

6 被告被控暴動 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陳頌欣、郭添明、羅健洋、李日朗以及袁太林,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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