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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槍會被指無清理彈藥殘留物 持牌人被票控 官裁表證成立

香港槍會被指無清理彈藥殘留物 持牌人被票控 官裁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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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槍會被環保團體揭發,其所處的荃灣一山坡滿佈射擊彈藥等殘餘物,更落入城門水塘引水道。槍會繼 2020 年被地政總署「釘契」,以及被水務署票控,其持牌人亦被指違反槍械牌照中,清潔彈藥的條款,被票控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案件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爭議涉案的 6 粒彈藥「膠塞」,並不屬於牌照條文所指的「已發射彈藥」,又指警方巡查時靶場已停運,亦曾安排承建商清理。暫委裁判官劉漢泓裁定表證成立,押後周四續審,辯方指被告「很大機會」將作供。

資料顯示,槍會持牌人周啟承為 2017 年「第十三屆全運會」的香港射擊代表之一,參賽項目為「男子飛碟雙向」。周亦是私立國際學校「弘立書院」的營運總監。
牌照要求槍會清理彈藥

辯方由黃敏杰資深大律師代表。雙方承認的事實指,香港槍會持有槍械彈藥牌照,有效期為 2001 年 6 月 29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發牌條件包括,持牌人需確保每次射擊活動完結後,已發射彈藥及其部分,必須即時在關閉前清理,清理後須保存在處所內,直至由持牌人處置為止。

巡查警員:發現 6 粒散彈槍彈塞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12554 麥政光,案發時駐守荃灣警署雜項調查隊。2021 年 4 月 29 日早上 10 時許,他連同案件主管及隊員,前往香港槍會作例行年度巡查,檢查槍會是否違反牌照要求。

他供稱,巡查時在雙向飛碟靶場(Skeet Shooting Range)發現 5 粒白色膠塞,相信是散彈槍彈藥殘留物,距離低台發射機約 1.5 米。

他以手機拍攝現場,檢取膠塞證物。其後在高台發射機約 5 米距離外,再發現另一白色膠塞。警員隨後亦檢取靶場的「槍械出入登記冊」及告示版作為證物。

辯方:槍會射擊場 2020 年 7 月停用

辯方盤問指出,槍會位處山上,地勢較高,又指麥當日巡查時,並無看見任何射擊活動,而槍會的鍾先生當日亦兩次告訴麥,射擊場早於 2020 年的 7 月 17 日起停用,並已安排承辦商進行清理。

辯方又指,麥所拍攝白色膠塞的照片中,能看見一些黑色、滿載一些東西的膠袋,但麥不知道裡面裝載甚麼。麥同意以上所有說法。

警軍械專家:涉案膠塞由散彈槍彈藥用

控方第 2 證人,警方軍械專家黃金鋒作供。他於 2015 年起在警方軍械法證科工作。黃指,該些白色膠塞正確名稱為「填彈塞」,而本案的 6 粒「填彈塞」,一般是由 12 口徑的散彈槍彈藥所使用。

辯方詢問,如果槍手發射散彈槍後不手動清理槍管,該些膠塞是否會留在槍管中,以及該些膠塞是否不能重用。黃指不會推斷槍手的行為。

辯方提出涉案膠塞不屬「已發射彈藥」
牌照課女警長:無法回答

控方第 3 證人女警長 56728 黃家怡(音)供稱,案發時在警察牌照科(槍械及彈藥組)工作,但約 8 個月前已轉調其他部門。盤問下,她聲稱「完全不清楚」槍會的成立歷史,也不清楚槍會牌照的條件。

辯方指出,發牌要求中的「已發射彈藥」的定義,並不涵蓋本案 6 粒膠塞,女警長表示自己不記得牌照要求,無法回答。

另外,控方於案情完結前,呈遞由署方於 2019 至 2020 年間發出的 2 封警告信及 1 封建議信。雙方同意,信件只用作證明署方曾作出警告及建議,但不能證明信件中對槍會作出的指控屬實。

槍會被指無清理彈藥 持牌人被票控

傳票指,被告周啟承(57 歲,香港槍會持牌人兼學校營運總監),於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新界荃灣荃錦公路 10 咪半香港槍會內,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23(1) 條,即沒有遵從持有槍械或彈藥管有權牌照第 18 條,即持牌人沒有在射擊場關閉前,清潔射擊活動使用的彈藥或其部分,即 6 粒來自霰彈槍子彈的白色膠塞。

WKS 1369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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