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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督察非禮懷孕女子囚6月2周 官指犯案與督察身分成反差

高級督察非禮懷孕女子囚6月2周 官指犯案與督察身分成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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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34 歲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涉於休班期間,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強吻懷孕的女店長並抓其胸部,其後欲以百萬元賠償以換取事主夫婦不予追究。他早前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押至周五(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囚 6 個月 2 星期,獲准保釋候上訴。

辯方求情指,被告早於 25 歲升至高級督察,工作共獲 50 次嘉許,另獲頒特區政府感謝狀,曾參與制定少年警訊政策等,又指被告遭定罪後「零收入」、須負擔過百萬贍養費,因案出現焦慮徵狀。

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身為高級督察,「干犯本案形成好大反差」,事主懷有身孕、案發時多番反抗,被告仍不欲停止,直指被告犯案動機為「色心起」,而被告早前庭上口供「譁眾取寵」,令事主夫婦難受,不見任何悔意,「必然因為你嘅身分間接令警隊蒙羞」。被告聽取判刑時一度低頭。
辯方:被告獲 50 次嘉許

被告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辯方求情指,被告 21 歲任職督察,25 歲獲晉升至高級督察,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工作獲「相當之多嘅嘉許」,包括 2 次由警務處長發出、 6 次由警務處助理或副處長發出、 38 次由警司或以上等級發出,共 50 次,以及特區政府感謝狀、紐西蘭市民的感謝信。

另外,辯方指他曾參與搗破黃賭毒、制定少年警訊政策、社運期間負責協調內部工作,工餘時間亦有做義工、投入許多時間於青少年事務等。

辯方:被告無能力支付百萬犯案
官反駁贍養費過百萬

辯方又指,被告父母患癌,被告須支付化療費用,而案發前兩周其妻子要求離婚,大大打擊被告。被告因案長時間停職,定罪後「零收入」,面對「7 位數」的贍養費,面對巨大經濟困難。

辯方提及,被告因本案不時出現焦慮徵狀,「好似有強迫症咁,不斷睇嗰啲(法庭)文件」,而被告在案中無利用職權之便。就非禮罪,辯方指情節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提到被告案發時提出百萬換取事主夫婦不予追究,「佢根本就冇咁多錢畀人」。裁判官打斷指,其贍養費過百萬,辯方解釋「佢係賣咗佢層樓」,官反駁「咁咪即係唔係冇能力囉」。

官:被告犯案與身分成反差

裁判官判刑時指,接受被告工作表現優秀,「畢竟你都係高級督察,能力上一定係有嘅,正正因為咁,你干犯本案形成好大反差」,即使本案不涉及濫用職權,但事主非常信任被告、兩人甚至以兄妹相稱,案發時事主更懷有身孕,在她多番反抗下,被告仍沒有停止,身處狹窄的空間,如不慎推撞,可能影響到胚胎。即使被告當晚曾飲酒,「我絕對唔相信你當時受酒精影響到你唔知道自己做乜」。

官:被告證供「譁眾取寵」
犯案「間接令警隊蒙羞」

裁判官又指,無論當時被告壓力多大,被告當日到事主店內購物,「有傾有講、神情輕鬆」、「個人係放鬆嘅,唔存在一時壓力好大」,犯案「簡單嚟講就係當時你對證人 X (事主)色心起」,直言「你喺庭上畀嘅嗰啲咁嘅口供,根本就喺度譁眾取寵 … 令 X 同丈夫更難受一次 … 喺事件入面實在睇唔到你有任何悔意」。

裁判官提及,被告為警務人員,應具法律認知、守法意識,「必然因為你嘅身分間接令警隊蒙羞」,事主或因為其職業、圈內名氣等信任被告,而被告「令大家失望」。裁判官將兩罪量刑起點分別定於 3 星期及 6 個月監禁;雖然為不同犯罪行為,但源於同一事件,裁判官考慮「總刑期原則」,將非禮罪的 2 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6 個月 2 星期。辯方申請保釋候定罪上訴,獲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警方早前指被告已停職

被告李卓賢(現年 34 歲),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一期 2 樓一店舖內猥褻侵犯女子 X;並在同日同地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向 X 及其丈夫 Y 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 X 不追究他的猥褻侵犯。警方早前回覆查詢指,被告案發時為休班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早前審訊時,事主 X 稱被告事發前曾望向她胸部説「好勁,咁快谷奶。」其後突然「箍頸」強行欲伸脷入口,又伸手入她的衣服內捏胸一下。X 又指,被告得知已報警時,便跪地求饒説:「『一球』唔夠畀『兩球』你吖。」

被告則供稱,X 的銷售手法「比較特別」,常對客「黐身黐勢」,更曾經「攞個胸撞埋嚟」,強調事後「跪低唔係做錯跪低,係俾人打到跪低」。被告又指,X 曾提及自己和丈夫均是「深黃」,並將愛犬命名為「popo」。

KCCC2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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