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控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內非禮女下屬,經審訊後被裁定 3 項非禮全數罪成,被判監 5 個月 3 星期。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周毅剛於本年 8 月 25 日,由律師代表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原審官接納事主證供
觸碰不是意外
被告周毅剛(起訴時 49 歲),被控 2024 年 6 月 19 日及 11 月 1 日,共 3 度在警察總部非禮女下屬 X。早前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已被停職。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指,接納事主證供,指她是誠實可靠證人、觸碰不是意外。官並拒納被告稱兩人有地下情的辯解,指如成年人有地下情,不可能不曾一起外出、不曾有訊息溝通,只在辦公室拖手。官亦質疑被告一邊說要維持地下情,卻又當眾摸事主,直斥其說法奇怪膚淺、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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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高級警司知法犯法
文明社會不容如此對待女性
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指,周身為高級警司知法犯法、非禮女同事。被告雖非事主的直屬上司,但證據顯示是其「上司的上司」,肯定被告在警署內有一定影響力及權威,例如事主的工作表現報告,其上司撰寫後要交由被告檢閱,故事主面對一定壓力,公開事件或反抗被告有一定困難。
官又指,事件在事主工作期間發生,斥被告不在乎事主身處專業環境,亦不尊重私人空間,文明社會不能容忍他如此對待女性。官指三罪分別以判監 6 個月、4 個月及 4 周為量刑起點,考慮眾人在求情信對被告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可見被告多年來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故會因應他過往對社會貢獻等而酌情減刑,另考慮量刑整體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監 5 個月 3 周。
HCMA303/2026(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