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警總非禮女下屬囚5月3周 准保釋候上訴 官斥文明社會不能容忍

周毅剛

分享:

周毅剛
被告周毅剛獲准保釋候上訴,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時未有回應提問。(《法庭線》記者攝)
周離開時沒回應刑罰

起訴時 49 歲的被告周毅剛,被控 2024 年 6 月 19 日及 11 月 1 日,共 3 度在警察總部非禮女下屬 X。早前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已被停職。

周五的旁聽席有逾 30 人,席上包括周的女友、多名現任或退休警司和總警司,以及其秘書。周獲准保釋後離開法院,被問及他對刑罰有何想法、會否覺得過重,他皆沒有回應,僅因正下雨,提醒記者小心。

辯方:未能再任警員 名譽夢想盡毀

周毅剛由資深大狀許紹鼎代表求情,指周兒時便夢想服務社會、擔任警員,但因本案的定罪結果,令他一生的努力和抱負,都可說是完結,亦摧毀了他的名譽、地位和理想,打擊巨大。

許續指,事主來自行政體系,被告則隸屬紀律部隊體系,職務上截然不同,工作上兩人也甚少接觸,不算是事主的直屬上司,並強調被告案發時沒有案底、紀錄良好。

周毅剛
周毅剛乘坐私家車離開。(《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求情重申抗辯說法 但稱尊重裁決

許紹鼎又指,周獲得逾 20 封求情信,包括與周相愛 20 多年的女朋友、周的 3 名弟妹,一些前上司,以及因公事有接觸的少年警訊前榮譽會長、區議員等。

許引周的女友信件指,周愛屋及烏,提到其女友父親因心臟問題多次住院,被告一直陪伴在側,照顧女友及其家人,女友至今仍陪伴周,形容兩人「矢志不渝」。許指,周家人的信件則可見周是孝順盡責的兒子、哥哥,提到周母在 2025 年 9 月,即案發前因癌逝世,對周打擊很大,及後亦要照顧老父。

其上司的信件大多讚揚其工作表現,其中一封提到,其前教官兩度患癌後離世,周曾陪伴其家人渡過難關。許說,信件反映周為人的不同面向。

被告的求情信則重申,只碰過事主的腰部,當時事主沒抗拒,他也沒做過其他行為,但尊重本案決定。

法律101|甚麼是「非禮」?

官:高級警司知法犯法 監禁適合

裁判官指本案性質嚴重,被告身為高級警司卻知法犯法、非禮女同事。被告雖非事主的直屬上司,但證據顯示是其「上司的上司」,肯定被告在警署內有一定影響力及權威,例如事主的工作表現報告,其上司撰寫後要交由被告檢閱,故事主面對一定壓力,公開事件或反抗被告有一定困難。

而事主的創傷報告提到,她經常發惡夢,會迴避異性、害怕見到被告,職場上也害怕與同事交流,怕被認出為本案事主,繼而被認為是「seductive(會色誘他人)或者好 easy(隨便)」的人。官認為,本案適宜判處監禁式刑罰。

官:文明社會不容如此對待女性

裁判官指,被告所面對的控罪中,有兩項發生於 2024 年 11 月一場警署內舉辦的派對上,期間被告對事主作出一連串侵犯,例如摸腰,再捉住事主的手摸他下體、提及已「扯旗」,又在事主離開現場時故意跟隨她,再說出猥褻話語。事主拒絕後,被告仍沒離開,更繼續摸她。

官直言,文明社會不能容忍如此對待女性,就兩罪分別以判監 6 個月和 4 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另一罪,則在 2024 年 6 月、事主與周的秘書談話時發生,周涉趁機拍打事主的臀部。官指,雖然只屬單次接觸,但所碰之處是極之私人的部位,尤其是在事主工作時發生,批評被告不在乎當時事主在專業環境,也完全不尊重事主的私人空間,以判監 4 周為此罪量刑起點。

官又說,眾人在求情信對被告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可見被告多年來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故會因應他過往對社會貢獻等而酌情減刑,另考慮量刑整體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監 5 個月 3 周。

官本月裁定全數罪成

周毅剛在案中否認 3 項控罪,裁判官何慧嫻經審訊後,裁定他 3 罪全數罪成。

官接納事主證供,指她是誠實可靠證人、觸碰不是意外。官並拒納被告稱兩人有地下情的辯解,指如成年人有地下情,不可能不曾一起外出、不曾有訊息溝通,只在辦公室拖手。官亦質疑被告一邊說要維持地下情,卻又當眾摸事主,直斥其說法奇怪膚淺、一派胡言。(詳見報道

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