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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油尖旺示威 12 人否認暴動受審 控方依賴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犯案

10.1 油尖旺示威 12 人否認暴動受審 控方依賴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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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國慶日有市民在油尖旺區示威,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 12 人否認在彌敦道參與暴動等罪,案件今(3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由法官王詩麗審理。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警方沒向九龍區遊行發「不反對通知書」,但仍有示威者集結,部分更放火、毀店舖及地鐵站大閘等,有人投擲汽油彈至尖沙咀警署內。控方冀法庭根據被告被捕時地、過程、衣裝等,推論他們當時身在現場是參與暴動。

控方開案陳詞指稱,12 名被告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下午 4 時 08 分至 56 分,在尖沙咀警署和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該暴動涉多個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以暴力衝擊或以汽油彈等物件投擲警方,以及恣意破壞他人財產。控方認為,法庭可就各被告被制服、拘捕的時間、地點、過程、反應、衣裝、裝備等,推論他們均親身參與暴動,或協助、教唆他人干犯暴動罪。

控方:示威者設路障放火致交通癱瘓

控方表示,案發當日警方沒向九龍區任何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同日下午 3 時 25 分起,大批示威者集結彌敦道近佐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其後演變成騷亂。有「失控的示威者」沿途破壞商舖大閘、放火、設置路障、破壞佐敦地鐵站 B1 出口、向近西貢街的車路投擲 4 枚汽油彈等,引致交通癱瘓。至下午 4 時,約 300 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方向前行,多人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部分人蒙面或配戴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等裝備。

控方:警員沿彌敦道驅散 12 被告被制服

約 8 分鐘後,示威者升級暴力行為,朝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警署內警員警告示威者散去,並多次發射催淚彈驅趕,示威者向佐敦方向稍後退。至 4 時 15 分,有示威者列傘陣,並繼續向警署方向投擲多枚汽油彈及硬物,警員繼續發射催淚彈。雙方衝突持續至少 20 分鐘。警員之後沿彌敦道至文明里驅散,沿途制服及拘捕包括 12 名被告在內的示威者。

12 名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 歲,文員)、黃蔚霖(23 歲)、黎穎霖(23 歲,學生)、吳沛伶(18 歲,學生)、甄衛兒(18 歲,學生)、姚志杰(24 歲,運輸工人)、彭漢深(29 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 歲,學生)、韋珍兒(22 歲,學生)、梅卓羚(24 歲,會計師)、林耀基(26 歲,攝影師)、鄭子健(27 歲,售貨員),他們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的暴動罪。

DCCC 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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