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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油尖旺|11人暴動罪成 10人判囚4年4月 17歲男生判入教導所

10.1 油尖旺|11人暴動罪成 10人判囚4年4月 17歲男生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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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國慶日有市民在油尖旺區示威,其中 12 人否認在彌敦道參與暴動罪,11 人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周六(4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引述各被告的求情,提到有被告原獲台灣大學錄取,但因本案失去入學資格;亦有被告為咖啡師原定今年 4 月參加拉花比賽,但因本案未能參與。

法官判刑時稱,當日暴動嚴重,示威者衝擊警方權威及法治,直斥他們目無法紀;又指被告預備衣服更換,以免被辨識,明顯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法官拒絕接納辯方指案件延誤 3 年多,指被告可選擇適時認罪,以獲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經考慮本案案情,以監禁 4 年 7 個月為量刑起點,各被告獲正面評價,酌情減刑 3 個月,其中 10 人判囚 4 年 4 個月,另外 17 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法官又提到,每名被告均稱家人年老無人照顧、入獄對其家庭造成困境,惟香港已受負面運動摧殘,且他們明知警方執法或會被捕,被告仍指自己無知、沒深思熟慮,並不合理。
法官引辯方求情 各被告獲正面評價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稱,每名被告均獲正面評價。第二被告黃蔚霖的左耳聽力僅得常人 30%,畢業於中大新聞與傳播學系,主修創意媒體,她於 2019 年與男友創立製作公司,在行內做出成績;且黃參與不少義務工作,曾為中大拍攝,又與非牟利機構合作,推動社會議題。

第三被告黎穎霖曾參與紅十字會甘迺迪中心、獅子會、生命熱線等義工;第四被告吳沛伶獲台灣東海大學錄取,但入學資格只能保留至今年 9 月,吳因本案失去入學資格,深感後悔。第五被告甄衛兒的求情信指,對母親要協助償還學債,感非常悔疚,承諾將來要成為有學識、有內涵的人。第七被告彭漢深的求情信表示,還押期間反思自己當日衝動魯莽,受錯誤價值觀及媒體渲染,以支持「同路人」的心態參與示威,承諾日後會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案發時 17 歲的第八被告張俊軒,被捕後患焦慮症,辯方指他已付出沉重代價,冀法庭按報告判他入教導所。第九被告韋珍兒為尼泊爾藉,她以香港為家,曾獲獎學金,參與不少共融議題相關的活動,又擔任尼泊爾廣東話導師、戒毒中心義工等。第十被告梅卓羚自小父母離異,父親在她年幼時自殺身亡,但梅仍努力學習,修讀理大酒店管理,以一級榮譽成績畢業。梅其後成為咖啡師,原定於 4 月參加拉花比賽,但因本案未能參賽。

官:被告穿深色衣服配裝備 「更放膽、更放肆」參與暴動

法官判刑時稱,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親身參與暴力行為,如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攜有攻擊性武器等,但被告身穿深色衣服,配有裝備,指他們「更放膽、更放肆」參與暴動,甚至有被告預備衣服更換,以免被辨識,明顯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法官指,2019 年下旬,媒體每日鋪天蓋地報道各區的示威暴動,社會運動中示威者公然霸佔馬路、與警方對峙,其中彌敦道更為「地標」,在「特別日子」更出現大規模的示威,警方的拘捕行動亦被即時報道,故 2019 年 10 月 1 日之前,警方會採取執法行動,必然廣為人知。

官:示威者衝擊警方 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

法官續指,本案發生於十一國慶日,為「特別日子」,示威者響應「六區開花」,聚集於人多車多的彌敦道。雖然當日為假期,但示威者霸佔馬路,致交通癱瘓,司機需倒頭駛走、小心駕駛,直斥示威者「自私又無理」。法官又指,尖沙咀假期人流眾多,當日示威者在熙來攘往的鬧市,或令更多人參與暴動,甚至增加無辜途人受影響的風險。

法官稱,有示威者拾起警方投擲的催淚彈扔向尖沙咀警署,並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致警署外火花熊熊、樹木起火,又多次無視警方警告,「毫無疑問示威者的行為是帶有殺傷力」。法官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傷,但形容僅為僥倖,示威者的行為對途人及警署內的警員,構成一定程度的風險。故法官認為,當日暴動嚴重,示威者衝擊警方的權威及法治,直斥他們目無法紀。

11 人判囚 4 年 4 個月 17 歲男生判入入教導所

法官續指,暴動的要旨為集體性,不能僅集中被告的個別行為,考慮本案的規模、時間、各人角色等, 以監禁 4 年 7 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官提到,每名被告均稱家人年老無人照顧、入獄對其家庭造成困境,惟香港已受負面運動摧殘,且他們明知警方執法,或會被捕,被告仍指自己無知、沒深思熟慮,並不合理。

對於辯方指本案延誤 3 年多,冀法庭格外開恩,可以額外減刑,法官明言不接受,指被告可選擇適時認罪,以獲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惟考慮各被告的正面評價、曾為社區服務,酌情減刑 3 個月,其中 10 人判囚 4 年 4 個月;另第 8 被告張俊軒,法官指教導所有懲治、阻嚇及更生的作用,故接納報告建議,判他入教導所。

12 人被控暴動 11 人罪成

12 名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 歲,文員)、黃蔚霖(23 歲)、黎穎霖(23 歲,學生)、吳沛伶(18 歲,學生)、甄衛兒(18 歲,學生)、姚志杰(24 歲,運輸工人)、彭漢深(29 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 歲,學生)、韋珍兒(22 歲,學生)、梅卓羚(24 歲,會計師)、林耀基(26 歲,攝影師)、鄭子健(27 歲,售貨員),上述為案發年齡,他們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的暴動罪。除姚志杰外,其餘 11 人罪成。

DCCC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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