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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兩男暴動等罪成囚49及54月 官斥示威者油站旁擲汽油彈、妄顧他人安危

10.1灣仔|兩男暴動等罪成囚49及54月 官斥示威者油站旁擲汽油彈、妄顧他人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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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丁實勳(40 歲,文員)本性善良及熱心助人,曾帶領視障人士跑步,突顯他關心社會弱勢,但以錯誤方法關心社會,犯案與本性不符。被告蔡騰毅(54 歲,髮型師)則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現已感後悔。辯方同意兩人有備而來,但強調並非帶領、號召等角色。

官指油站旁擲汽油彈、妄顧他人安危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灣仔幾條主要街道,有數百人參與暴動,規模不小。案發時亦有磚陣,有人投擲雜物和汽油彈,及向火堆淋上助燃液體。官指,示威者在油站旁邊投擲汽油彈,該處鄰近民居,認為示威者不顧危險,不論是「無知愚昧」或「殺得性起」,都完全妄顧警方和附近市民的安危,做法「令人髮指」,可幸無人傷亡。

官續指,警方屢次勸籲不果,示威者仍在場對峙;加上當日為國慶日,示威者在「舉國慶祝」的日子借機挑起大眾情緒,目的明顯不過。

被告申取回羽毛球拍遭拒

法官接納被告丁實勳的參與程度較低,只屬鼓勵性質,以 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他被制服時多番反抗,警方曾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最終才能將他拘捕,拒捕罪則以 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4 年 1 個月。

至於被告蔡騰毅直接參與暴動,曾擲磚和叫囂,法官指其參與程度較高,判囚 4 年半。

被告丁實勳早前另申請取回案發時攜帶的羽毛球拍,控方則反對。法官認為,被告身上的裝備,包括羽毛球拍均可供參與暴動時使用,或襲擊他人,故此拒絕辯方申請,下令充公羽毛球拍。

官拒納兩人證供指不實

李志豪早前裁決時指,兩名被告報稱當時正擬離開現場,但均沒即時離開,反而先後配上手套、護目鏡等裝備,認為他們庭上證供不盡不實、於理不合,裁定他們留在現場,是壯大人群聲勢、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至於其中一人的拒捕罪,官則指警員當時身穿制服、正當執勤,認為被告沒合理辯解,指認為制服他的人不是警員。

兩人被控暴動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 歲,髮型師)及丁實勳(40 歲,文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二人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 319 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1719。

DCCC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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