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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尖沙咀|12 人被控暴動 電影製作人供稱到附近視察場地 警員從後用身軀壓著

10.1 尖沙咀|12 人被控暴動 電影製作人供稱到附近視察場地 警員從後用身軀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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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 2019 年 10.1 國慶發起示威,各區爆發激烈警民衝突,12 名被告被指在尖沙咀附近暴動,今( 23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任職電影製作的女被告供稱,她是短片《再見李俊賢》的燈光助理,當日與其他工作人員到油尖旺區視察拍攝場地,在加士居道附近完成工作後,突然遭警員從後用身軀壓住,她曾大叫「我做嘢路過」。女被告其後被搜出眼罩及口罩,她解釋警方在該段時間曾施放催淚彈,遂將上述物品放在背囊,「攞定以防萬一」,但強調當日沒有用過。

法官王詩麗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次被告黃蔚霖選擇作供。她供稱當時是短片《再見李俊賢》的燈光助理,案發當日與 3 名工作人員到油尖旺視察拍攝場地,包括通州街足球場、櫻桃街足球場、油麻地玉器市場附近街道,以及循道中學附近斜路。黃稱知道當日有人號召到不同地方示威,但認為對上述地方「冇乜影響」,遂如常出門。

被告:警方曾放催淚彈 遂準備口罩眼罩

黃稱因警方曾在油尖旺區施放催淚彈,她從工作室出發前,將口罩及眼罩放在背囊,「攞定以防萬一」。被問及工作室為何有上述物品,黃解釋拍攝時或有液體、粉塵,工作人員須配備眼罩,以免阻礙視線,口罩則從醫療包取出,但強調當日沒有用過。黃的背囊另藏黑 T 恤及保鮮紙,她指保鮮紙是案發前一日拍攝食物廣告時使用,打算案發當日回家歸還。

黃稱穿著黑衫及墨綠色褲外出,到達彌敦道前沒有遇上公眾集會,直至在眾坊街看到 20 至 30 名示威者,分佈在馬路及行人路,並行往尖沙咀。她過馬路前往加士居道,與工作人員在循道中學附近逗留 30 至 45 分鐘後原路折返,期間在馬路看到「有幾架白色車好快咁樣揸過」,後知是警方車輛。

被告稱被捕時遭警用身軀壓住

黃初時沒有理會,其後在行人過路處駐足觀察,看到警員下車,同事提醒她離開,黃遂急步追上對方。她稱「轉身行咗 10 步 8 步」,隨即遭人從後按在地上,「用成個身壓住我」。黃期間大叫「我做嘢路過」,又高呼自己名字,直至被鎖上手扣後,警員才放開她。

12 名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 歲,文員)、黃蔚霖(23 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 歲,學生)、吳沛伶(18 歲,學生)、甄衛兒(18 歲,學生)、姚志杰(24 歲,運輸工人)、彭漢深(29 歲,地盤工)、張俊軒 (17 歲,學生)、韋珍兒(22 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 歲,會計師)、林耀基(26 歲,攝影師)及鄭子健(27 歲,售貨員)。眾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 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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