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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7 人否認暴動開審 控方:若非參與暴動 必有足夠時間離開

8.11 尖沙咀|7 人否認暴動開審 控方:若非參與暴動 必有足夠時間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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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有示威者轉戰尖沙咀包圍警署及掟汽油彈,事後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拆成 3 案處理。其中 8 人被歸成一案,當中 7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一(18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指,7 名被告當日在警方驅散時逃跑,其後在暴動範圍內或附近被捕。7 人均穿深色衣物、佩戴頭盔或防毒面罩等示威者常見裝備,而 7 人在警方留有足夠時間、多次警告下沒離開,按「共同犯罪原則」,唯一推論是 7 人都有參與暴動。
控方:警署外有 2000 人集結 有警員被汽油彈傷

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林芷瑩。其開案陳詞指,當日約下午 4 時,示威者由深水埗步行至尖沙咀警署示威。至約 6 時半起,暴動區域,即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被大批示威者設路障佔據。其中尖沙咀警署 3 個出入口被堵,有示威者朝警署投擲石頭等硬物及汽油彈,高峰期一度有約 2,000 名示威者。

陳詞續指,警方先後舉黑、橙旗警告,並發射催淚彈或開槍驅散,但示威者沒散退,有人反擲催淚彈至警署還擊,及推倒一座 4 米高鐵架橫躺行人路、撬磚等。警員 Y 在事件中被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造成雙腿下肢 5.5 % 二級燒傷。

控方:警沒設防線 地鐵如常開放

控方續指,7 名被告分別約於晚上 7 時半至 8 時被捕,當中除第 8 被告在暴動範圍外約 200 米被捕外,其餘 6 人均在範圍內被捕。7 人當時均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戴頭盔、護目鏡或防毒面具等裝備,其中 4 人被撿取出鐳射筆或一支芥末水劑。他們見到警方衝前便轉身逃跑,但被截獲。

控方指, 7 人衣著和其他參與暴動者類似,亦管有和暴動相關的物品,警方曾多次驅散,但示威者在警方沒設防線、地鐵照常開放下仍沒離開,指 7 人若非在現場參與暴動,他們必有足夠時間離開,從而避免被看成參與暴動的一份子。

控方遂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建議法庭按環境證據,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 7 人有參與暴動,藉集結現場壯大集結者聲勢,以達至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呈堂片見被告被制服時面朝地伏下

控方在庭上播放由 NOW 新聞拍得其中 4 名被告被捕時畫面,見兩人被警員壓制,面朝地伏在地上;另外兩人坐在地上,雙手反後綁上膠索帶。案件周二續,料將繼續播放案發新聞片段,以及由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同案一被告認罪候判

8 名被告依次為馬孝文(25 歲,社工)、鄭智健(22 歲、冷氣技工)、吳柏熹(22 歲,學生)、譚煒誠(23歲,學生)、楊梓信(22歲,無業)、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

8 人同被控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馬孝文、鄭智健、陳嘉、林祖童另各被控同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馬、鄭被指在彌敦道分別管有一支鐳射筆;林則在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管有兩支鐳射筆;另陳在彌敦道與金巴利道交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

鄭智健今年 4 月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押後 11 月 26 日再訊,以待同案另外 7 人的案件審結。

DCCC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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