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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屯門|男護士否認暴動 辯方反對未警誡招認呈堂 警員指口頭警誡不理想故無做

10.1屯門|男護士否認暴動 辯方反對未警誡招認呈堂 警員指口頭警誡不理想故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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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當晚屯門爆發激烈警民衝突。40 歲男護士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被告曾招認到場為「支援手足」,而背囊的白色T 恤是為「逃走嘅時候變身用」。

辯方提出特別事項,反對口頭招認呈堂,指警員當時沒有作出警誡。控方傳召拘捕及搜身的警長及警員作供。警長承認沒警誡,但稱不同意會違反規則;警員則稱,當時環境非安全,而身穿裝備無法拿出記事冊,因未能書面確認,口頭警誡亦不理想,因此無做。

控方指,即使警員沒警誡,被告證供未必不能呈堂。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特別事項表證成立,案件周二(13 日)續審,辯方將呈交陳詞。
官關注控方呈未經警誡供詞
辯方提特別事項爭議呈堂

被告梁健文(40 歲,報稱為護士),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屯門錦華花園錦薈坊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甫開庭呈交書面開案陳詞,暫委法官鄭念慈關注有被告未經警誡下的供詞,就此詢問控方。辯方則指,將爭議被告招認口供的真確性,稱警員在拘捕被告後沒有作出警誡。

控方傳召兩名拘捕及搜身的警方證人,警長程廣業 6105 首先作供,他指事發時指揮及控制中心通知,屯門市中心一帶有人進行破壞,遂與隊員前往巡邏,當警車轉到屯喜路及屯隆街交界路口時,有人向警車方向投擲磚頭和汽油彈。

程續供稱,警員遂落車組成防線,程一度作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掟汽油彈,唔好再掟磚。」惟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員方向擲磚和汽油彈,路上亦有磚塊和玻璃碎等雜物。

警長:被告穿「香港加油」黑衣
被截停時稱到場「支援手足」

程續供稱,當日落車後見到被告梁健文(40 歲,報稱為護士)站在示威者人群的頭排位置,當時被告戴上藍色外科口罩,粗框黑眼鏡,其黑色短袖上衣有「香港加油」字樣,以及雙手穿上黑色冰袖。

程指,警員其後沿屯隆街緩慢地推進防線,並在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拘捕被告。當時警員張威業 19755 協助拘捕被告,張負責查問及搜身,被告稱身處案發現場是為「支援手足」。程續供稱,被告打開背囊時跌出一件白色T 恤,被告稱是為「逃走嘅時候變身用」。程又指,當時被告戴上口罩,直至登上警車離開。

辯方質疑無記錄詳細情況
警長承認庭上作供時才新增

辯方盤問時質疑,程並無在記事冊及書面證供中,提及案發時曾作出警告、目睹被告站在示威人群的頭排,以及緩慢地推進防線。程解釋指,「我英文程度比較差,最準確描述係以庭上口供為準。」

辯方指出,警長應在記事冊記錄相關資料,程回應指「有機會做,事後就應該做。」辯方續指出,程在事後有充足時間補充相關的重要資料,但卻直至事隔逾 3 年,現時在庭上作供時才新增有關情節。程表示同意。

警長承認沒警誡被告
稱不同意違規

暫委法官鄭念慈問程,為何不在書面口供寫低被告的位置,程表示「呢個係我口供上嘅遺漏,無寫係入面,只可以咁解釋。」

程在盤問下亦承認沒警誡被告,但稱不同意會違反規則。程又指,沒有提醒警員張威業需作警誡。

同場執勤警員作供:
初稱有記錄細節 閱記事冊後認寫漏

警員張威業 19755 其後作供,他確認案發時與程乘坐同一輛警車到場。他供稱,落車後遠距離見有人聚集,部分人見警員到場隨即逃跑。辯方盤問時指出,當時示威者並沒有與警員對峙,亦沒有向警員方向投擲雜物。張均表示同意。

對於拘捕過程,張供稱經搜身和核對身分證後,被告除下口罩和冰袖,並由張把物品放入其背囊內。辯方指出,上述情節並沒有記錄在張的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張起初表示不同意,指「應該有寫」。及後辯方將記事冊副本交予張閱覽後,張改口稱「疏忽,寫漏咗。」

辯方指出,被告於案發時沒有穿戴或管有黑色冰袖,亦沒有戴上口罩,其外科口罩一直放在背囊內,張表示不同意。辯方又指出,案發時並沒有發生暴動。張回應指,當時只見到有人集結,「有無暴動我睇唔到。」

警員:無法拿出記事冊確認
口頭警誡不理想所以無做

張在控方主問時,解釋事發時沒有對被告作出警誡,指並非身處安全的環境,不排除有其他暴力事件發生,加上身穿裝備無法拿出記事冊書寫。

辯方盤問指為何不作口頭警誡,張指「無得即時畀佢做返個(書面)確認,呢個係唔理想」,因此無做。辯方續問,為何張選擇在不告知被告個人權利下,對其查問,張回答稱「盡能力喺合適情況下,問到就問。」

此外,辯方盤問兩名警方證人時指出,有警員在為被告搜身時稱「喂無嘢喎」,另一警員謂:「唔好理咁多,拉咗先講」。兩名警方證人均表示不同意。

DCCC4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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