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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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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7 日,網民發起反對《禁蒙面法》示威,多區發生衝突,其中 5 名男女被指破壞屯門兆康輕鐵站,並攜有鐵棍及噴漆等物品,「踢保」後被控暴動罪。案發時 20 歲男生及 14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另外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李慶年周三(14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4 人監禁 31.5 個月至 42 個月,14 歲女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5 名被告懷着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指當日參與暴動人數最高鋒時達 280 人,有人持長棍等「有備而來」,嚴重影響市民使用交通工具,維修費達 800 多萬元,期間有幼童經過、明顯害怕聲音,望被告反省和嘗試彌補,能「以夢為馬,不負韶華」。
4 成年被告被判囚 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本案 3 名經審訊後定罪被告為雷呈昊(現年 20 歲,下同)、黃健進(35 歲)、陳朗婷(24 歲)。2 名認罪被告為何嘉俊(23 歲)、現年 17 歲女生。

法官李慶年指,本案暴動規模及犯案情節「中等」,而本案被告屬「蓄意留守而提供鼓勵者」,遂就 4 名現已成年被告,以判囚 3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 4 人具良好背景兼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遂下調刑期至 3 年 6 個月。另何嘉俊因開審前認罪,再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至囚 31.5 個月。

案發時、現亦未成年的 17 歲女被告,法官指她案發時心智明顯不成熟,另患精神情緒問題,有自殘行為,考慮報告及背景後,判入教導所。

何嘉俊望判勞教中心 官指案發時已成年拒納

其中一名認罪被告何嘉俊,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早前求情,望法庭考慮判處他入勞教中心。

法官判刑時指,按暴動案例,獲判入勞教中心被告,多半是案發時 14 至 15 歲少年人,但被告案發時已成年,「應該懂得分辨是非,及自己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加上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也不見本案有檢控延誤而有減刑因素,故選擇判囚。

黃健進染疫 官保留被告上庭聽取刑期權利

正還押被告黃健進染疫,沒有到庭。其代表大律師潘兆斌指,雖未索取指示他同意繼續今日判刑,惟其家人有到庭,均對繼續判刑沒異議,故「睇唔到理由延誤判刑」。

法官指,根據普通法原則,法庭要親自向被告講解判刑,故「加多層安全網」,會先行判刑,但保留被告權利,若望法庭再開庭講解刑期,可 10 天內提出。潘指會與福利官聯絡。

兩被告開審前認暴動罪 3 人審訊後定罪 

5 名被告依次為何嘉俊(案發時 20 歲,下同;地產經紀)、雷呈昊(17 歲,學生)、黃健進(33 歲,電訊銷售員)、14 歲女生及陳朗婷(21 歲,女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屯門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一帶參與暴動。

何嘉俊及15 歲女生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何於同日在兆康輕鐵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 74 厘米長的鐵棍;女生則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及一瓶噴漆。

何嘉俊及 14 歲女生承認暴動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存檔法庭。

雷呈昊、黃健進、陳朗婷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3 人當時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不可能是路經此地」,又指當時沒有疫情及口罩令,被告佩戴口罩或面巾,明顯是逃避偵查。法官續指,各人管有頭盔、眼罩及手套等物品,「已經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認為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

DCCC1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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