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反對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在發生衝突後,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11 名男子被控暴動、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案件周一(8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其中 6 人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案情指,警方就當日的集會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但仍有大批示威者在全港多區集結。當中有示威者在金鐘和灣仔一帶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和縱火等。 6 名認罪被告均當場被捕,分別被搜出鐳射筆、對機機、彈殼和彈頭等。6 人須還押候判。
另一名 33 歲地盤工承認管有六角匙,續准保釋。法官姚勳智將 7 人的案件押後至 1 月 26 日提訊。餘下 4 人不認罪受審,辯方透露 4 名被告均料會作供。
案情:大批示威者在多區集結
7 名認罪被告為譚旭輝(30 歲,地盤工人)、高俊(26 歲,時裝設計師)、司徒澤朗(20 歲,學生)、盧梓泓(31 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袁碩(22 歲,售貨員)、梁光宗(24 歲,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33 歲,地盤工人)。
首 6 人承認暴動罪,案情指本案發生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當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70 周年的國慶日。民陣向警方申請於當日舉行集會和遊行,但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
案情指,當日仍有大批示威者在香港多區非法集結,並作出嚴重暴力行為,破壞公共設施和建築物,包括政府辦公室和港鐵站。在港島區有數千名示威者參與非法集結、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堵塞主要幹道及在港鐵站縱火等。
案情:示威者擲汽油彈、縱火等
當日下午 1 時許,大批示威者在銅鑼灣聚集,向中環方向遊行。在下午近 5 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金鐘道和軒尼詩道一帶聚集,大部分人身穿黑色裝束、戴上頭盔、防毒面罩等。期間示威者分別在金鐘道和軒尼詩道近盧押道交界投擲汽油彈、向金鐘站出入口,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附近的道路縱火、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架設路障堵塞道路等。
警方於 5 時起驅散示威者,水炮車在金鐘道近高等法院發射水炮,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並在金鐘道繼續焚燒雜物。示威者其後退向灣仔一帶,警方多次以揚聲器和舉旗警告,並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但示威者沒有離去,在灣仔一帶組成傘陣,及以雜物作為防護,與警方對峙,以及縱火和架設路障。
警方掃蕩至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本案 6 名被告在逃走時被警方拘捕。
案情:兩被告涉管有彈殻彈頭
案情指,警方 5 時許掃蕩至皇后大道東一帶,有示威者在聯發街集結,並以硬物擲向警員,被告譚旭輝拾起並向警方投擲一枚催淚彈彈殼,警員上前將其制服時,發現其身旁有 4 枚催淚彈彈殼。當時譚身穿黑衣,攜有防毒面罩濾芯、口罩及打火機等。
案情續指,警方目睹被告袁碩在莊士敦道及盧押道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冒煙物體。警員隨即上前將袁制服,當時袁身上管有一枚橡膠子彈頭、一枚海棉子彈頭、一個頸口塞有毛巾的玻璃瓶殘骸、V 煞面具等。袁在警誡下稱,他在現場拾取彈頭,打算帶回家留念。
被告梁光宗則在警方推進期間遭制服。梁當時身穿黑衣,戴上防毒面罩、對講機等。
案情指被告當場被捕
管有鐳射筆、對講機等
警方另在莊士敦道設立防線,約 200 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塊等,警方遂使用催淚煙和布袋彈驅散,示威者其後向皇后大道東方向逃去。被告高俊在船街被制服,他當時穿黑衣黑褲,管有鐳射筆、護目鏡和索帶等。
被告司徒澤朗往皇后大道東逃跑時被警員迎面制服,他身穿黑衣和戴上防毒面罩,管有打火機、剪刀等。被告盧梓泓則在皇后大道東跌倒,並被警員拘捕,他被發現管有對講機、急救包等。
案情指,上述 6 名被告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表示,上述被告承認暴動罪的前提下,他們另被起訴的控罪將存檔法庭,包括譚旭輝和袁碩被控的「無牌管有彈藥」罪、高俊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盧梓泓和梁光宗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一被告承認管有六角匙
至於被告蔡天龍則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警員到達謝斐道近盧押道時,看到該處被大量雜物堵塞,約 20 名示威者在場叫囂和架設路障。警員目睹蔡在該處叫囂,並上前將其拘捕。蔡被發現管有一條六角匙、防毒面罩等。
11 人被控暴動、阻差、藏武等罪
11 名被告依次為:譚旭輝(30 歲,地盤工人)、梁家樂(24 歲,文員)、蘇亮燊(24 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高俊(26 歲,時裝設計師)、李良圖(41 歲,運輸工人)、司徒澤朗(20 歲,學生)、盧梓泓(31 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胡景皓(20 歲,學生)、袁碩(22 歲,售貨員)、梁光宗(24 歲,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33 歲,地盤工人)。
除蔡天龍外,首 10 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土參與暴動。
譚旭輝、梁家樂、高俊、盧梓泓、袁碩、梁光宗及蔡天龍等 7 人,另各被控「無牌管有彈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
DCCC53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