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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兩男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兩人證供 指不盡不實、於理不合

10.1灣仔|兩男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兩人證供 指不盡不實、於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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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接納 6 警口供
首被告涉對警叫囂、次被告涉拒捕

法官指,控辯均不爭議案發日暴動發生時間,亦不爭議兩被告身在現場。經考慮後,官接納 6 名擔任控方證人的警員均為誠實可靠證人,指找不到他們的口供有矛盾。

綜合法官引述 6 人口供,首被告蔡騰毅被指曾在暴動現場對警方叫囂、投擲雜物,之後轉身逃跑,由兩名警員合力制服;次被告丁實勳被指遭制服時反抗、拒絕被上手扣,以及企圖逃走,要兩名警員增援,雙方糾纏下,警方曾用警棍打丁的大腿一下,及對丁發射胡椒噴霧。

官:首被告穿示威者常見衣裝

兩名被告均有作供,但被法官拒納,指二人說法不合理,並裁定他們暴動罪成;丁另被控的拒捕罪亦罪成。

官指,蔡供稱案發日下午 3 時在美孚下班後,擬到銅鑼灣購物,但因封路提早下車,之後遇警方發射催淚煙,恰巧平日游泳,有備泳鏡,遂取出掛頸,但未及離開就被警方拘捕,並否認曾向警方叫囂、擲磚。

官認為蔡「一切是砌詞之說、說法不盡不實」,因他當時沒即時離開,反而拾起頭盔、勞工手套等戴上,其中手套不能為他防範催淚煙,更令人誤會他是示威者一員,「與只是無辜路人背道而馳」。

官續指,蔡當時身穿示威者常見衣裝,如黑衫,又戴頭盔、手套等,可見是靠其裝扮鼓勵其他示威者一同參與暴動,無論有否擲磚,都構成暴動罪成。

官:次被告攜 15 生理鹽水等

至於次被告丁實勳,官指他供稱案發日計劃由藍田到銅鑼灣健身室運動,再到港島東體育館打羽毛球。他走到軒尼詩道時,見前方有火堆,就取護眼罩掛頸備用,之後感危險、不知情況,就擬逃往安全地方,不料遭警方拘捕,但他至雙手被上索帶方知對方是警員,期間聽不到警員報稱身份、他所犯何罪,身體、頭部就不斷硬物襲擊。

官認為丁說法「於理不合」,因若丁見到火堆而感不安,理應立即離開,何以還會多此一舉取護目鏡。而丁攜有 15 支生理鹽水等物資,官亦不接納用於打羽毛球時急救之用,因羽毛球非碰撞類運動,用上機會不高,加上他身穿深色衣物、攜同涉案用品到現場,反映裝備用於壯大人群聲勢等,及直接鼓勵示威者參與其中,同樣暴動罪成。

拒捕罪方面,官指若丁稱不知制服他的人是警員,「明顯是砌詞」,因警員有穿制服,而呈堂片段沒拍到警方宣稱就何罪拘捕被告,或只是攝錄機器與案發地有距離而沒錄到。

官指,片段也沒拍到被告供稱受襲情況,未能支持辯方稱被告遭受警方過份武力一說,又認為「難以想像警員會喺無拍攝嘅情況下動手」,裁定警方當時正當執勤,丁沒合理辯解認為他們不是執勤而不斷掙扎,因此罪成。

兩男被控暴動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 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 歲,文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二人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 319 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1719。

DCCC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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