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尼泊爾籍男涉暴動囚5年 稱語言能力欠佳、不諳政治 再申上訴許可被拒

11.18油麻地|尼泊爾籍男涉暴動囚5年 稱語言能力欠佳、不諳政治 再申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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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稱不諳中文
由囚友準備申請文件

申請人 PUN DHAN BAHADUR,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他在聆訊期間,獲各一名英文傳譯及尼泊爾文傳譯協助。

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甫開庭指,申請人早前被駁回上訴許可後,重新提出申請,而申請人因「不諳中英文」,遲了一天提出申請,不過律政司一方不反對繼續聽取。

彭續指,申請人存檔 4 頁手寫陳詞,及後補交 1 頁手寫陳詞並夾附 1 頁案例,關注他如何「製作」該些中文陳詞。 PUN DHAN BAHADUR 確認不懂中文,稱內容由同屬塘福懲教所、同一工場的一名本地囚友替他準備,但他不知對方全名,又指兩人日常會打招呼,及在工場用膳及工作,而該囚友現已出獄。

彭偉昌關注,有沒有人向申請人解釋律政司一方的書面回覆。PUN DHAN BAHADUR 指收到回覆,但沒有人解釋回覆內容。彭與法庭書記對話後指,開庭前已有翻譯員解釋內容,也一定會問他明白內容與否。PUN DHAN BAHADUR 重申,他不明白律政司回覆內容。

彭追問,申請人是否記得其上訴理據。PUN DHAN BAHADUR 表示,他不清楚上訴申請文件的內容。彭聞言稱,「你係完全唔知發生咩事,上訴理由你又唔知講緊乜事,答辯方講乜嘢你都唔知,全部乜都唔知,係咪咁樣呀?」申請人同意。

申請人陳詞:語言能力不佳
非暴動參與者衣着

彭偉昌遂在庭上,向 PUN DHAN BAHADUR 解釋其 4 個定罪上訴理據,包括即使申請人成功已英文考獲工人「安全卡」、以英文與印尼籍女友溝通,原審法官以不能以上述情況作準,強調 PUN DHAN BAHADUR 的語言能力不佳。

彭續引述 PUN DHAN BAHADUR 申請陳詞指,他當日身穿灰色上衣、灰色長褲、「人字拖」,與穿着全黑服飾、參與暴動的人不同,認為其衣着「冇乜可能」屬參與暴動。而原審法官在判詞中,列舉 16 點去分析其證供,惟他認為其中 8 項與事件無關,他毋須為無關的事說謊。

彭又指,陳詞指出案件具「合理疑點」,指 PUN DHAN BAHADUR 離鄉別井到香港賺取金錢,他不關心政治,而他和其女友的住所均在油麻地,故此在案發現場出現屬「八卦、好奇心」,加上證據顯示他在晚上 11 時才抵達現場。

申請人陳詞:非土生土長港人
或屬「偶發性出現」

至於刑罰上訴方面,彭偉昌稱,其囚友代他在陳詞中提出,他並非土生土長港人,參與暴動的動機較少,或屬「偶發性出現」,彭補充「我諗佢嘅意思係八卦」。

彭又引述申請陳詞指,PUN DHAN BAHADUR 當日裝束與「黑衫黑褲」人士不同,亦沒有帶備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故其罪責較輕微。加上他不懂中英文,對其他暴動參與者的支持不大,因此認為 5 年的監禁時間過多。

律政司:申請人通過英文建造業課程

律政司一方陳詞前,彭偉昌向 PUN DHAN BAHADUR 稱,答辯方的回覆內容不複雜,「又或者講嘅複雜程度,同我講畀你聽嘅一樣,同一水平」,着他留心聆聽內容,「你唔好佢講完之後,你唔知佢講乜,我好難接受㗎」。

律政司一方指,PUN DHAN BAHADUR 原審時供稱在港居住逾 10 年,曾任職機場貨運員、餐廳清潔工、地盤工,平常以英文與女友溝通,在盤問下承認以英文完成並通過建造業課程,也能迅速在中英文地圖上指出標示、地點。惟他依然堅稱不懂書寫中英文、不熟識香港道路等,故原審法官認為其供詞難以置信,屬合情合理。

律政司一方展示 PUN DHAN BAHADUR 被捕時,穿着的黑色拖鞋,指出該拖鞋鞋底「成吋厚」,亦附有魔術貼,加上他供稱當日在南丫島完成地盤工作後,換上此拖鞋離開,故涉案拖鞋非日常家居穿着的「人字拖」。

律政司:申請人證供不吻合

律政司一方指,PUN DHAN BAHADUR 供稱不知有社會事件,同時稱集會遊行對工作沒影響,及知悉案發時不時發生打鬥,導致地鐵站需關閉,可見兩者證供不吻合。

律政司一方續指,他在主問時稱,離開女友居所後打算購買香煙及回家,卻在盤問承認附近店舖已全部關閉,而其住所在女友居所的左邊,他卻轉右步向彌敦道。當控方要求他描述前往女友居所途中的路面情況,他不斷迴避問題,最後才承認當時路上佈滿磚塊,亦滿佈黑衣人士。

律政司認為,這些供詞均可質疑其可信性,上述事件亦非 PUN DHAN BAHADUR 的私事,並非與案無關,原審法官已正確處理。至於刑罰上訴方面,律政司指,該暴動規模牽涉之廣,涉及 210 多枚汽油彈,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認為原審的刑罰是穩妥及適當。

官:申請人供詞存內在不可能性

官最終決定駁回 PUN DHAN BAHADUR 的上訴許可申請,另頒令「減時命令」,下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其中 3 周已服刑時間不作計算。

彭偉昌指,申請人的供詞存在內在不可能性,例如稱打算購買香煙,但知道店舖已關門,又步向住所的反方向,「即係你刻意去到暴動現場,推定你有參與暴動嘅意圖」。

彭續指,雖然證據沒發現申請人涉暴力行為,但暴動屬「參與型」罪行,「你嘅具體行為唔需要同其他人一樣,你只要參與其中」,故須為整體事件負責,認為 5 年刑期沒出現原則性錯誤,絕不明顯過重。上訴庭將於 6 個月後頒下書面判詞,

去年申上訴許可遭駁回

申請人 PUN DHAN BAHADUR 於 2024 年 5 月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5 年。原審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他當時在港定居超過 10 年,他在暴動核心被制服,認為「當區居民都可以參加暴動」。

他不服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於 2025 年 4 月被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駁回,指他提出的理由不具合理可爭辯,同時向他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CACC161/2024(DCCC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