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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 一被告住油尖旺、穿拖鞋 官:當區居民都可暴動

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 一被告住油尖旺、穿拖鞋 官:當區居民都可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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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拒接納兩被告供詞 指「簡直是胡說八道」

被告潘曉東(案發時 22 歲)及 PUN DHAN BAHADUR(案發時 34 歲)不認罪受審。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潘曉東被警員截停時穿著白色 T 恤,攜口罩、手套及八達通等物品,PUN DHAN BAHADUR 則穿著灰色 T 恤、灰色長褲及黑色拖鞋。

兩名被告選擇作供,法官批評兩人供詞自相矛盾,「簡直是胡說八道」。

潘曉東供稱,任職室內設計助理,案發當日到大角咀尋找不鏽鋼板的樣辦,攜口罩因經常出入多塵的地盤,手套則為接觸建築材料;又指因電腦配件損壞,到旺角電腦中心選購,晚上 9 時半抵達旺角時,發現商場及地鐵站已關閉,當時沒有特別理解及聯想。

潘續指,他往上海街搭小巴回家不果,得悉佐敦有示威,但仍打算步行至親戚位於渡船街的住所留宿一晚。潘指,當時他看到前方煙霧彌漫,惟因想知道佐敦情況而繼續前行。後來示威者迎面跑來,潘指被撞到及逼入巷中,嘗試站起時感到頭部被擊打,終被警方鎖上手扣。

法官拒絕接納其供詞,認為潘早知要買樣辦予客人,樣辦亦直送公司,他沒原因帶備手套。她又指,潘案發前知悉理大事件,曾閱讀新聞,質疑他在惡劣交通情況下,往旺角買配件,又指他認為路面沒車行駛「竟認為情況正常」,而盤問下才承認是異常。

就潘稱往親戚住所留宿一事,官指他知道佐敦有示威仍前往,又質疑他想知道佐敦情況,卻不致電親戚。至潘步行看到煙火、聽到敲擊聲,他仍堅持沒有危險,往煙火源頭方向。

官反駁尼泊爾籍被告不識路說法

尼泊爾籍的 PUN DHAN BAHADUR 則供稱,他於 2008 年來港,案發時已婚、任職地盤工,住在吳松街,另有一位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籍女友。他稱,不知道 2019 年社運,但知道當時不時發生打鬥、地鐵站關閉情況。案發當日,他完成工作後前往女友住所,後因與對方發生口角而離開。

PUN DHAN BAHADUR 續指,他在街上看到很多人迎面衝來,他被撞到後遭警員拘捕。佢指被捕時明白警方問題,亦以英文回答「working finished I come back」,亦被搜出工人註冊證、雨傘及用作吸煙的打火機。

法官認為,PUN DHAN BAHADUR 案發時已在港定居逾 10 年,考獲工人「安全卡」,又稱不懂中英文及不懂路,惟在庭上能夠完全沒有困難及迅速地,在地圖找到行經地點,形容其供詞「令人難以信服」。

就 PUN DHAN BAHADUR 如何得悉其女友住在碧街 76 號,法官指他先稱,聽到女友簽租約時提到地點,盤問下卻稱認識女友時,對方已居於上址。法官指,他作供時不斷迴避問題,拒絕接納其供詞。

辯方指被告住油尖旺
官:當區居民都可以參加暴動

辯方審訊時力陳,PUN DHAN BAHADUR 並非土生土長港人、住在油尖旺區,案發當日如常到南丫島工作,被捕時並非穿著黑色衣物,僅穿著拖鞋。法官反駁指,被告當時在港定居超過 10 年,他在暴動核心被制服,認為「當區居民都可以參加暴動」。

總括而言,法官指當時示威者不斷叫囂,警方以催淚彈還擊,現場有燒焦的味道,質疑兩人「除非同時完全失去聽覺、視覺、嗅覺、感覺,否則不會不知道發生甚麼事」,認為兩人在場出現,是支持、鼓勵該暴動,裁定罪名成立。

6 同案被告開審前認罪

同案 6 名被告:羅凱欣(23 歲)、吳穎貽(26 歲)、伍潤民(24 歲)、龐志佳(38 歲)、黃浩軒(27 歲)及王子豪(31 歲)開審前認罪,即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嘉淇及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判監禁 41 至 45 個月。

DCCC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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