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於多區發起「和你 shop」示威活動。一名案發時 19 歲男生被控於屯門參與非法集結,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兩罪。被告早前承認次罪,但否認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施祖堯周一(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就沒有出示身份證罰款 400 元。 裁判官表示,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被告曾舉中指及叫「黑警」等口號,警員在場觀察約 5 分鐘後上前拘捕被告。但片段顯示該警員觀察的時間不足 3 分鐘,而且沒顯示被告曾舉中指及叫口號。而現場集結人士在警方推進時已散去,控方未能證明後來在場的人屬旁觀者,抑或集結人士,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至於沒有出示身份證罪,裁判官接納被告疏忽,與現場情況沒直接關係,判罰 400 元。 就讀中大哲學系的被告在庭外與友人相擁,並引用老子《道德經》中的「戰勝以喪禮處之」,指戰爭會「死好多人,用好多人力物力」,即使戰勝亦不應太開心。他又形容自己的審訊「好小事... 其他人更加大件事」。
官:兩警證供略有分歧 但不影響可靠性
裁判官引述案情指,本案首兩名警員證人證供略有分歧。第一名警員供稱示威者案發時與警方距離較遠,曾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而第二名警員則供稱示威者與警方距離約 4 米。但裁判官指兩者的分歧並非本案關鍵證供,他們可能只是描述不同時間的示威情況,不影響兩名證人可靠性。
官:警僅觀察被告 3 分鐘
至於第三名證人,負責截停被告的警員黃立然供稱,他案發時站在交界處,而被告在場舉中指及叫「黑警、委任證」等口號,黃作出兩次警告,要求被告不要煽動在場人士情緒,但被告未有理會。當時被告身旁約有 30 人,跟隨被告叫口號。黃在場觀察被告 5 分鐘,最後上前帶走被告。
裁判官把黃立然的口供與新聞片段對比分析,片中顯示黃案發時並非身處警方防線,而在行人路上,似乎正處理其他途人的事宜。兩分鐘後,黃現身於馬路上,但沒有站著觀察被告,而是背向涉案交界處反方向步行,及後黃再轉身面向交界處行走,當時為下午 5 時 48 分,直至 51 分黃從警方防線步出,走向被告。
官:片段沒顯示被告舉中指叫口號
裁判官指,假如警員黃立然在面向交界處後,即 5 時 48 分開始觀察被告,及至黃上前接觸被告時,兩者相距不足 3 分鐘,非黃所言觀察了 5 分鐘。但由於警員只是估算觀察時間,相關差異亦不會對他的證供造成致命打擊。但根據現場片段,裁判官指被告於下午 5 時 48 分曾在鏡頭前現身經過,當時被告沒有說話,故亦非黃所言曾舉中指及叫口號。被告在場過馬路的情況清晰,在不足 3 分鐘便被警員上前截停。而黃曾反方向行走,對被告的觀察時間最多只有 3 分鐘。
裁判官續指,根據非法集結的定罪元素,現場雖有多於 3 人集結,但在警方推進時已散去,控方未能證明後來在場人士屬旁觀者,抑或集結人士;亦未能證明被告曾持續數分鐘地舉中指及叫口號,未能達控罪元素,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患社交障礙
裁判官為了判詞完整性續分析辯方證人證供。裁判官引述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口供指,醫生提及被告患社交障礙及自閉症等,不了解社交環境。被告對於現場有兒童被照射強光,以舉中指的方式表達。惟裁判官認為相關說法沒有理據支持,被告亦沒有作供,故對辯方證人口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官接納被告因疏忽沒出示身份證
至於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罪,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把身份證遺留在家中,但有攜帶回鄉證,非故意不合作。
裁判官同意被告沒有出示身分證是基於疏忽,亦與現場情況沒有直接關係,終判罰款 400 元。
被告:結果點都失去好多嘢
就讀中大哲學系的被告罪脫後,在庭外與友人相擁。他向記者分享感受時,引用老子《道德經》中的「戰勝以喪禮處之」,指戰爭會「死好多人,用好多人力物力」,「結果點都失去好多嘢」,因此即使戰勝也不應太開心,又形容「好小事啫我,其他人更加大件事。」
他另外引述《論語》中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指孔子做官時公道而沒有偏幫,沒有人會陷入法網。
被告鄭鼎楓(案發時 19 歲,現 21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未能在穿著制服之警員黃立然規定下,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TMCC 20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