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1.11 大三罷|救護員涉襲內地男認暴動 還押候判刑 控方倡參考 7.21 襲擊案例量刑

11.11 大三罷|救護員涉襲內地男認暴動 還押候判刑 控方倡參考 7.21 襲擊案例量刑

分享:

2019 年 11 月 11 日的「黎明行動」大三罷,示威者與警方在多區爆發衝突。29 歲救護員被指在旺角襲擊楊姓內地青年,時隔兩年於 2021 年被起訴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 2 罪。他於周一(28 日)承認暴動罪,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

控方呈上 7.21 白衣人等案例,望法庭可參考有關量刑起點。辯方引述該案判詞指白衣人有組織、有預謀地參與暴動,指出情節與本案不同。辯方指,被告行為是偶發性,赤手空拳地打了事主數下,望法庭能以不高於 4 年為量刑起點,避免對被告造成「壓毀性」打擊。

暫委法官梁嘉琪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2 日判刑,被告須續還押。
案情:內地青年影相
遭逾 10 人包圍「私了」

案情撮要指,2019 年 11 月 11 日晚上 9 時半,有約 300 名示威者佔據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的馬路,並叫喊口號。路上堆放雜物,交通被阻塞,多架巴士因無法通行而停泊在馬路上。

事主內地青年楊學志行經案發地點,以手機拍低馬路上的情況,一名女子以普通話問楊「你拍甚麼?」,楊回應指「我沒拍甚麼。」其後約 10 名示威者包圍楊,要求他交出手機刪除相片,並嘗試搶去其手機,被楊避開。

示威者遂將楊壓着並施襲。楊嘗試逃走不果,被約 15 至 20 名人圍堵在巴士旁邊,對他拳打腳踢,部分人以雨傘、棍狀物品、磚頭,鐵鎚及巴士破窗鎚襲擊楊。

案情:事主遭多人追打、手指骨折
被告涉以手襲擊事主頭、頸

從由媒體拍攝的公開影片,可見被告於 9 時 33 分戴上衛衣帽子,加入施襲的示威者追趕楊,及後以右手打楊頭部 2 下,再以雙拳打楊頭部和頸部位置最少 5 下,其後沒有影片再拍攝到被告。

楊滿頭浴血,被追打至不支倒地,示威者續包圍楊襲擊他,過程中有記者及其他人士上前保護楊,並勸阻示威者不果。至 9 時 39 分,有人叫喊警察將到場,令襲擊稍為緩和,有身穿黃背色人士為楊急救,此時楊躺卧在地上,滿身鲜血失去知覺。警員到場後施放催淚彈,示威者逃去。

楊遂被送往醫院治理,經檢查後發現其頭皮有血腫和裂傷、右眼眶周圍有血腫、左手中指骨折、右上腿挫傷等。

控方引 7.21 白衣人案 望參考量刑起點
辯方:白衣人有組織、有預謀 情節不同

控方呈上多宗暴動案例,檢控官林宜養提到「8.13 機場案」及「7.21 白衣人案」,指 2 案的背景與本案相近,望法庭可參考有關量刑起點。

辯方大律師熊雪如回應指,該 2 案與本案有很大差別,指「機場案」的背景是當時有大量民眾受號召到機場眾集,意圖癱瘓機場運作,認為嚴重性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至於「7.21 白衣人案」,辯方引述判詞指該案被告是有組織、有預謀地參與暴動,被告位處最前線積極參與,故情節與本案亦不同。

辯方:被告行為偶發性
本案不涉警民衝突、長時間對峙

辯方續指,案發同期的案件均涉大型警民衝突及長時間對峙,示威者通常有備而來攜帶武器與警察抗衡,加上針對核心社會運作的設施,如警署、政府大樓或交通網絡等,但上述情節均不適於本案,因案發時示威者在警員到場驅散時已離開。

熊雪如強調,被告當時的行為是偶發性,沒有證據證明他早有預謀或針對事主,而被告當時的暴力行為時間短,雖然有片段拍攝到被告親身參與施襲,但為時不多於一分鐘,其後沒有片段拍攝到被告的蹤影。

辯方:被告赤手空拳、「參與性低」
願致歉、賠償醫療費用

暫委法官梁嘉琪詢問,辯方所指的是沒有影片拍攝到被告有再參與施襲,抑或是除呈堂片段外,被告沒有參與及後的施襲?

熊回應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攜帶武器,赤手空拳地打了事主數下,即呈堂片段拍攝到的行為,其後沒有再參與對事主的施襲,強調被告在本案的「參與性低」。控方指,有證據的行為已記錄在呈堂片段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及後有再參與。

辯方稱,被告並非早有預謀,案發時他身穿灰色衛衣,沒有任何政治標語或圖案,與一般示威者的裝束不同,被告亦沒有遮蓋面容,更無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又指被告事發時因一時衝動喪失理智,被衝動支配行為,犯下影響一生的錯誤。他在早階段認罪,願承責負任向事主致歉和賠償醫療費用。

辯方:望以不高於 4 年為量刑起點
免帶來「壓毀性」打擊

熊稱,雖然被告的學業成績並不出眾,靠自己努力成為救護員,做到夢想的工作,明白日後將不能繼續任救護員。他在候審期間沒有放棄進修,在不同範疇增值自己,望日後在不同方面能服務社會。

辯方指,被告本質不壞,成長時規行矩步,強調本案與其性格不符,又指事件對其家人帶來沉重打擊,候審期間未婚妻一直陪伴在側,望日後可盡快重新生活。

熊總結,本案控罪性質無疑嚴重,但期望法庭考慮案件背景、被告參與性低和良好背景,以不高於 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避免對有志向的年輕人帶來「壓毀性」打擊。

被告歐陽俊輝(29 歲,救護員),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分別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在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DCCC1019/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