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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西灣河|「熊仔餅」與一青年被控搶槍 控方:兩人步步進逼 辯方:警撥槍當搶槍

11.11 西灣河|「熊仔餅」與一青年被控搶槍 控方:兩人步步進逼 辯方:警撥槍當搶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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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黎明行動」,有人號召在西灣河堵路發動「三罷」,期間青年「熊仔餅」周柏均中槍,事後與另一青年被控企圖搶槍及阻差辦公等罪。控辯雙方周四( 26 日)在區域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法官謝沈智慧押後至 8 月 29 日裁決。

針對搶槍罪,控方指,案發時兩被告向開槍警員「步步進逼」,周柏均中槍前,周和胡都有嘗試搶槍。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質疑,開槍警員 A ,案發前從沒參與制服示威者的行動,片段中見他表情「有少少驚惶失措」,認為法庭應考慮,「會唔會因為佢唔夠經驗,對咁嘅大場面有啲過度敏感」,誤把周撥開手槍的動作,視為搶槍。

辯方:被告沒意圖搶槍

今日在庭上重播「熊仔餅」中槍畫面。「熊仔餅」起初別過頭沒望螢幕、閉起雙眼,後來索性脫掉眼鏡,待畫面熄滅後方重新戴回。另一被告胡子鍵,則頻探頭盯著畫面。

控辯爭議周柏均兩次手部動作是否搶槍。控方認為,周當日兩次揚手都發生在開槍前,意在搶槍。辯方則認為,周沒意圖搶槍,因周第一次揚手,是撥開指向他的手槍;第二次已是中槍後,雙手即抱住自己。

至於胡子鍵,警員供稱他「掂到」其手腕及槍的位置。控方認為不論胡有否「掂到」槍,他都是有意圖搶槍。代表胡的大律師吳維敏則質疑,胡只是碰到,沒有搶。

控方:稱為保護他人「站不住腳」

另就胡子鍵的阻差辦公罪,控方認為他指稱,當時擔心警員情緒失控下傷害周,才做出搶的動作,「完全站不住腳」。由於他沒作供,法庭不知他心理狀態,根據案例亦毋須揣測其想法,故他沒有證據「觸發呢個辯護理由」。

胡一方反指,即使胡子鍵沒作供,其心理狀態仍有迹可尋,因他在警誡下提及,當日他見警員 A 抓住白衫男子,其後聽到槍聲,他即左耳耳鳴、伏在地上,試圖從警員身上搶回該男子但不果,可見他出發點只是保護白衫男子。

控方:辯方引警察通例違「公眾利益豁免權」

雙方另一項爭議,是開槍警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控方指,周柏均一方曾引述警察通例,質疑開槍警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但法庭早於開審時,已裁定警察通例和警方內部武力指引,都與本案無關。即使有關,都受限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毋須披露,因此法庭只需按公安條例等,考慮警方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及必須」(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反駁指,警察通例對警方執行警務時,應使用何等程度武力,有最直接的參考價值,但本案中已因 PII 豁免而不可再提問。若陳詞都不容提及爭議,「容許我講句,咁等於我哋蒙埋雙眼打擂台」。

被告周柏均(21歲)、胡子鍵(20歲),同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企圖搶劫兩罪,指二人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警員 A,以及企圖搶劫 A 的警槍。

周柏均另被控一項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指他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下逃脫。該警員 A 早前獲法庭頒下匿名令,不能披露可識辨其身份的資料。

DCCC 4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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