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3 日,多人在中環參與「和你 Lunch」,爆發警民衝突。8 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兩人早前認罪,另外 6 人不認罪受審,法官林偉權周六(14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其中 4 人非法集結罪成,1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餘下一名 20 歲男生則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下令所有罪成被告還押,與另外兩名認罪被告押後至 1 月 21 日、年三十判刑。 法官指,非法集結罪成的 4 名被告蓄意在場逗留,意圖成為非法集結人群一分子,亦有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至於 20 歲港大男生,法官認為他到場時已沒有車輛駛過,現場變得似廣場,指「不知天高地厚的年輕人」或會覺得有趣,留下觀看,信納男生因好奇而逗留,與友人傾談不知時間流逝。法官又相信,在他袋中搜出的噴漆,是用來製作宿舍文宣,因此全部罪名不成立。
4 人非法集結罪成 港大生無罪
非法集結罪成被告,分別為黃朗勤(22 歲,學生)、黃鋆國(24 歲,招待員)、劉好途(22 歲,保險女經紀)及李浩章(20 歲,無業)。劉好途及李浩章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李被裁定罪成,劉則無罪。
另外兩名被告,呂傑靈(35 歲,女設計師)只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同被裁定罪成。蕭振灝(20 歲,學生)則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均不成立。
官信納港大生因好奇而逗留
法官裁決時指,20 歲男生與友人當日的對話紀錄,提及紅磡、理大及中大等字眼,信納他當時與友人打算到中大做救傷工作,但因交通問題先到理大取救傷物資,又取走噴漆打算返宿舍作文宣之用。被告之後經中環欲返回港大宿舍聚餐,因好奇及以為非法集結已完結而留下,在馬路上與友人傾談約 20 分鐘。
法官指,當日在現場已沒有車輛駛過,變得似廣場,有人或站或坐於馬路,沒出現暴力行為。「不知天高地厚的年輕人」或會覺得有趣留下觀看,感受一番。男生期間沒取出袋中噴漆使用、亦沒有戴上頭盔,之後以正常步伐離開。至於他在被警方追捕時逃跑,法官認為,在 2019 年時不少人會害怕警方,他們或因不想被警方捉著而逃跑,不一定是畏罪而逃。法官信納,男生因好奇而走出馬路,與友人傾談不知時間流逝,又相信他袋中的噴漆,是用來製作宿舍文宣,故裁定他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均不成立。
官:不信女設計師到中環談公事
至於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女設計師呂傑靈,法官引述其供詞,指被告供稱當晚離開天后寫字樓,到中環與同事傾談工作,而袋中 3 支士巴拿,是為了在拍攝工作期間調較燈光。但法官質疑呂的說法奇怪,指當天的非法集結雖於晚上 7 時已過高峰,但仍未通車,商店關門,她們大可改到其他地方傾談公事,而呂在中環時亦因怕催淚煙而戴上口罩,質疑她為何不聯絡同事改地點。法官又指,即使要調較燈光,都沒理由需要 3 支士巴拿,拒納其辯解,裁定她帶 3 支士巴拿到中環,是供自己及他人在非法集結中使用。
官:4 被告意圖成為非法集結人群
至於非法集結罪成的 4 名被告,辯方早前曾爭議被告身分。法官指,經比對片段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後,認為他們均曾作出破壞秩序行為,例如次被告黃朗勤與示威者推倒一大型花盆,把路牌放在行車路;第五被告黃鋆國及第七被告李浩章分別與示威者設置路障;第六被告劉好途則在行車路放磚,又把磚塊拋入隧道入口。
法官認為,4 人蓄意逗留在非法集結範圍,意圖成為非法集結人群一分子,並作出擾亂秩序行為,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至於劉好途及李浩章,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法官指,李在中環站牆壁噴上「屌」字,行為損壞別人財物,故刑事毀壞罪成。至於劉當時在李身邊,被指控「睇水」,法官指當時無人執法,認為不守法的人會「橫行無忌」,毋須把風,亦沒有證據顯示劉鼓勵、協助李進行損壞,故刑事毀壞罪名不成立。
兩男開審前認罪
本案 8 名被告依次為江偉文(20 歲,學生)、黃朗勤(22 歲,學生)、蕭振灝(20 歲,學生)、葉栢良(25 歲,冷氣技工)、黃鋆國(24 歲,招待員)、劉好途(22 歲,保險女經紀)、李浩章(20 歲,無業)及呂傑靈(35 歲,女設計師),上述為被起訴年齡。江偉文及葉栢良早前已認罪。
首 7 被告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劉好途及李浩章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們同日刑毀中環港鐵站 F 出口一幅牆壁。
蕭振灝及呂傑靈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蕭於同日在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呂於同日在戲院里管有 3 支扳手。
DCCC34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