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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中環非法集結罪成 高院上訴遭駁回 官:原審引「共同犯罪」非完全正確 但不影響定罪

女生中環非法集結罪成 高院上訴遭駁回 官:原審引「共同犯罪」非完全正確 但不影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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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31 日萬聖節,有市民在中環示威,翌日凌晨爆發警民衝突。20 歲科大女生被指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0 星期。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

法官陳慶偉周五( 19 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雖然原審裁判官王證瑜在非法集結案,引用「共同犯罪」原則,並非完全正確的法律陳述,但原審於引述該原則前,已裁定上訴人置身非法集結人群之中,因此不影響他已作出的定罪裁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不能排除只是一場和平集結

上訴方早前表示,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警員指上訴人余樂謠,曾帶領示威者高叫口號,因此不能排除上訴人,只是參與一場和平集結,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不過,法官指案中證據顯示,有示威者向馬路投擲物品,又不時吶喊助威,挑動情緒,並以鐳射筆照射警員,衝突可謂一觸即發,無容置疑會令他人害怕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原審引「共同犯罪」原則 違反終院裁決

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共同犯罪」原則,裁定上訴人罪成,違反終審法院在湯偉雄案的裁決。

但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引述湯案前,已裁定上訴人置身非法集結人群之中,雖然他其後引用「共同犯罪」原則,並非完全正確的法律陳述,但不影響他已作出的定罪裁決。

原審指被告「獲眾多支持及嘉許實屬難得」

上訴人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相阻止他人識別身分。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指,上訴人獲親友、中學校長及多達 12 位老師的支持及嘉許實屬難得,又特別提到她曾協助一位患有抑鬱症的朋友,故酌情將原本 12 星期的監禁,下調至 10 星期。

HCMA 3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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