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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中環|7人非法集結等罪成判囚9至18月 官:被告非「行行企企」象徵式參與

11.13中環|7人非法集結等罪成判囚9至18月 官:被告非「行行企企」象徵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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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多人在中環參與「和你 Lunch」,爆發警民衝突。8 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兩人早前認罪,另外 6 人不認罪受審,當中 5 人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林偉權周六(21 日)在區域法院判定罪 7 人監禁 9 個月至 18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各被告的個別行為看來不算嚴重,但要考慮整體情況。雖然本案沒有造成人命傷忙,但有公共設施被破壞,中環核心地區交通癱瘓,商店關門,令守法的市民感不便。事件經廣泛報道後,會令外界對香港產生壞印象,認為法治崩壞。而且本案被告並非僅「行行企企」,象徵性地參與集結,而是有實質擾亂秩序的行為。
辯方:現時社會氣氛改善
官:不應因而輕判

辯方求情時提到,2019 至今的社會氣氛已大有改善,「由亂變治、由治及興」,又指本案被告相對年輕,希望法庭懲治時考慮更生。但法官質疑,若根據此邏輯,社會氣氛轉好便予以輕判,會對一些及早認罪的被告不公。

法官又指,案發當天是工作天,在中環的非法集結範圍廣泛,人數眾多,有過千人聚集,超於警方人數,歷時近 5 小時,交通停頓受阻,有人設置路障甚至縱火,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接近暴動。

官:非法集結以監禁 18 個月作起點

就非法集結被定罪的 6 名被告,法官以 18 個月作量刑起點,第七被告李浩章於感化期間干犯本案,量刑起點調高至 19 個月,其餘被告則沒有案底,獲減刑兩個月。首被告江偉文及第四被告葉栢良及早認罪,獲全數認罪扣減。雖然 4 名不認罪被告在審訊時同意案情,但法官認為這些案情均毋容質疑,而辯方爭議被告身分,令控方須費力舉證,故不會因而額外扣減刑期。

法官就首被告江偉文以 18 個月作量刑起點,在認罪扣減、沒案底及考慮他案發時年僅 19 歲,終判囚 9 個月。次被告黃朗勤、第五被告黃鋆國及第六被告劉好途均沒案底,獲減刑兩個月,判囚 16 個月。第四被告葉栢良因及早認罪及沒有案底,被判囚 10 個月。第七被告李浩章感化期間犯案,但犯案時僅 19 歲,被判囚 18 個月,與刑事損壞罪的 6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8 個月。

至於第八被告呂傑靈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法官以監禁 12 個月作起點,考慮她沒有案底及審訊時不爭議身分,終判囚 9 個月。

首被告另涉販毒判囚45月

此外,首被告江偉文在非法集結案後,另干犯一宗販毒及藏毒案,他同樣認罪,法官今就該案判被告監禁 45 個月,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決定非法集結及毒品兩案的總刑期為 51 個月。

4 人非法集結罪成 港大生無罪

本案 8 名被告依次為江偉文(現 22 歲,案發 19 歲學生)、黃朗勤(現 24 歲,案發 20 歲學生)、蕭振灝(現 22 歲,案發 19 歲學生)、葉栢良(現 27 歲,案發 23 歲冷氣技工)、黃鋆國(現 26 歲,案發 23 歲招待員)、劉好途(現 24  歲,案發21 歲保險女經紀)、李浩章(現 22 歲,案發 19 歲無業)及呂傑靈(現 37 歲,案發 34 歲女設計師)。江偉文及葉栢良早前已認罪,港大生蕭振灝則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均不成立。

首 7 被告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中環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劉好途及李浩章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們同日刑毀中環站一幅牆壁。

蕭振灝及呂傑靈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蕭於同日在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呂於同日在戲院里管有 3 支扳手。

DCCC34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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