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佐敦|暴動罪成兩人提上訴 呈片段質疑警員證供與實況不一 官押後判決

11.18佐敦|暴動罪成兩人提上訴 呈片段質疑警員證供與實況不一 官押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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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申請人為林阡晴(案發時 23 歲,學生)、廖康良(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監 56 個月及 50 個月。

上訴許可申請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審理。

申請方指為義務急救員 處靜態區域

林阡晴一方爭議,林當時為義務急救員,為受傷的人提供急救服務,並身處橫街的靜態區域,故認為構成辯護理由。惟法官潘敏琦質疑,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已處理,指林一邊找朋友,沿途看看有沒有人受傷,原審直言林 「似乎是處於一個平衡(行)時空一樣,對在眼前發生的事物一無所知」。林一方則稱,已經在書面陳詞提出,沒有補充。

林一方亦將其案情,與同案另一名辯稱為義務急救員,並被裁定罪脫的第八被告比較。法官潘敏琦指做法不公平,指兩人證供不同,又舉例指林當時都沒穿上急救背心。

申請方稱,同意兩人所攜帶的物品有分別,但亦有相同之處;又指被告作供時所描述的事情,如她當時去過的地方,與控方所指的一致。

另一申請方指拘捕過程被拍下

至於廖康良一方則依賴《無綫》、《蘋果日報》、《香港電台》的直播新聞片段,指廖當晚 10 時 7 至 10 分被拍到在甘肅街「卓悅」店外被捕。片中看到,數名警員在地上制服一名穿黑衣的人士。申請方確認,廖原審時沒有作供,但曾於盤問階段向警員指出案情。

拘捕警員在原審時作供提及,看到廖是最後一人由彌敦道跑入甘肅街,而警員單獨在 10 時 13 分制服廖及於 10 時 17 分宣布拘捕,其後為廖洗傷口、搜袋等。

廖一方在法官提問下同意,若拘捕警員看到廖是最後一人由彌敦道跑入甘肅街,其後拘捕他,並曾為廖洗傷口、搜袋等一連串事件,亦沒移動其位置,理應拘捕是在直播新聞片段更早之前發生,且沒有被攝錄;而若片段顯示的是其後有人再跑入甘肅街,那麼廖就不是警員所供稱屬「最後一人跑入」。

申請方又指,拘捕警員稱是在 10 時 13 分制服廖,10 時 17 分宣布拘捕,但時間上或有 2 分鐘差別。法官潘敏琦問,如果是 2 分鐘前發生,申請方所展示的片段就是廖的被捕過程,而片中有數名警員,即不是警員所供稱,只有他一人作出拘捕?申請方同意,又指警員亦供稱曾進行洗傷口、搜袋等事情,片段理應都會拍到。

法官彭寶琴續問,而如果警員制服廖是遲 2 分鐘發生,但當時警員已控制甘肅街,即廖當時是無法跑入甘肅街,問「無論褪早褪遲,(警員供詞)都係同實況不一致,一係同片段不一致?」申請方同意。

申請方又指,原審階段時的陳詞亦提及,控方沒披露當時同一位置、同一時間,除廖外,還有其他人士被捕。

律政司不同意片中被捕人為廖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稱,警方當晚於10 時 7 分開始推進,10 時 10 分警方已經控制甘肅街口,10 時 17 分宣布拘捕,由推進至拘捕有10 分鐘的時間,指警員供稱的時間,「比實時早相當多嘅時間」,認為申請方所指片段中的被捕人士並非廖,而是另一人。

律政司一方確認,沒有披露過同一位置,近乎同一時間有人被捕,又指本案其他被告均不是在甘肅街「卓悅」外被捕。法官彭寶琴則指,片段拍到有人被捕,除非警員將該人放行,否則應該可以獲得相關資料。律政司一方稱,「因為我都冇相關資料」。

申請方質疑
原審沒考慮智力較低等作出減刑

刑期上訴方面,申請方認為原審沒有考慮被告智力較低、需要服食精神藥物而作出減刑。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原審有對每名被告作出減刑 10 個月,又指原審判刑時曾強調考慮了被告的整體狀況。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直指申請方說法錯誤,指原審有就考慮每名被告的整體情況並作出減刑。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會在 6 個月內頒下判決。

CACC1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