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1.18油麻地|男生暴動罪成申上訴 自行陳詞質疑原審不能推論暴動 官即日駁回

11.18油麻地|男生暴動罪成申上訴 自行陳詞質疑原審不能推論暴動 官即日駁回

分享:

罪成男生自行陳詞:
原審忽略辯方證人供詞

申請人陳卓男(案發時 20 歲)於 2023 年 6 月 5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4 年 3 個月。陳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處理。

陳卓男早前向法庭存檔手寫的上訴理據指,原審定罪不穩妥,包括欠缺主要證據作推論,以及忽略辯方證人(申請人母親)供詞,即指陳當時管有的口罩是由她購買,又指陳平日外出都會穿深色衣物及戴深色鴨舌帽。

陳庭上補充,原審暫委法官嚴舜儀在判詞裁斷,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暴動,但同時沒有拒絕接納其母親供詞,認為法庭在沒有處理辯方證人情況下,就不能達到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從而推論他暴動。

律政司一方:
被告母親證供無關宏旨、毋須駁斥

律政司羅天瑋同意,判詞字面上沒有處理辯方證人供詞,法官彭寶琴亦稱,「(判詞)純粹覆述媽媽點講,冇去評論、冇去拒納、冇去咩觀察」。

但羅天瑋反駁指,根據判詞上文下理,原審法官指「她不知道被告會否及如何使用口罩」、「她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行程」,可見申請人母親證供無關宏旨、毋須駁斥,又稱「問題係點解佢要去現場呀嘛,解唔到」。

羅再指,衣著只是其中一項推論基礎,法庭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申請人管有 4 個口罩、「正常市民不會在恍如戰場的環境出現」,造成疊加效應。

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認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

原審涉 18 被告 一人判教導所
17 人判囚 3 年半至 5 年 2 個月

本案共涉 18 名被告,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5 人開審前認罪,判囚 3 年半至 4 年。餘下 13 人經審訊後定罪,12 人判囚 4 年 3 個月至 5 年 2 個月,而案發時 16 歲少女則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地段,示威者擲汽油彈等破壞行為,帶來直接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的實際風險,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又認為各被告不論在何時加入,都一定知道暴動的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持續。

CACC116/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法生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