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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內暴動案|22歲男暴動罪成 官駁回上訴許可申請:證供違常理處比比皆是

理大內暴動案|22歲男暴動罪成 官駁回上訴許可:證供違常理處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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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指原審不合理否定
留在理大的解釋

申請方陳詞,原審法官在分析申請人郭添明(22 歲)證供時,不合理否定他選擇逗留在理大內的解釋、沒充分考慮有客觀證據顯示申請人並非與示威者同伙,如他拍攝示威者言行時被阻止包圍及以粗言穢語喝罵等。

潘敏琦在判詞指,顯示申請人與其他暴動人士並非同夥的證供,均來自申請人,但沒得到其他證據支持或印證,認為不能說是「客觀證據」。

官:申請人掩飾入理大真正目的

判詞直言,「申請人證供有違常理之處,比比皆是」,指他並非理大學生,出發前往理大時亦已知道理大被佔領,卻聲稱只為求真求知,千里迢迢從灣仔乘的士繞道經東隧前往,且他對於為何不能使用紅隧一事漠不關心,「明顯地在掩飾他進入理大的真正目的」。

法官續指,申請人到達理大目睹堵路,仍堅持要進入,經歷險境依然選擇留下,「兵荒馬亂時,在飯堂享用『免費』晚餐仍覺得『幾得意』」,其後躲在大樓內看手機 YouTube直播,沒嘗試找方法離開,亦沒遵從警方呼籲在 10 時前離開,更從「物資站」取生理鹽水、衣物等,直指申請人的說法「實屬無稽」。

官:原審裁決基於事實
非臆測

至於他解釋把白色衣物換成黑衣、隨手拾得破爛的防毒面具,以致要用面巾包裹等說法,「也是天方夜譚」。

官續指,理大發生暴動時,申請人長時間身處現場,沒按照呼籲離開,逃離現場時採取領頭角色,且不時回頭觀望的表現等,全是可供原審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唯一合理推論,故指原審裁決是基於已確立的事實,並非臆測。

官:數項事實「幾何級數累積起來」
可作唯一合理推論

對於申請方提出,每一個基本事實未必可以對申請人作出不利的唯一合理推論。法官指,此為常見的通病,並指即使每項證據單獨來說可作無罪推論,但數項事實「幾何級數累積起來」,足以屏除其他可能性而作出有關推論。

法官指,原審席前所有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完全是壓倒性的」,認為可作出申請人事發時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

官:申請人證供「侮辱法庭智慧」

申請人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早前開庭處理。 法官潘敏琦聽畢陳詞後,指其上訴沒合理爭拗之處,即日拒批許可。

官亦指,原審定罪基於「一籃子」的事實裁斷,又指申請人證供「簡直係侮辱緊法庭嘅智慧」,並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6 被告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23 歲)、陳頌欣(19 歲)、郭添明(22 歲)、羅健洋(18 歲)、李日朗(23 歲)以及袁太林(23 歲),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早前裁決指,媒體廣泛報道理大情況,被告必然知道有示威人士在理大聚集和進行暴力衝突。由片段可見被告離開理大前往科學館道時,有人帶領和作出指示,認為示威者是有組織地嘗試離開理大,並衝擊警方防線。

6 人到達科學館後,更換衣服和卸下身上物資裝備,是想隱藏身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前往理大時已知校內發生暴動,留在理大內,是為了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

CACC3/2023(DCCC191、192、195、197、199、2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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