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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1男暴動罪成囚51月至55月 官指須判阻嚇刑罰 遠高於更生考慮

11.18油麻地|11男暴動罪成囚51月至55月 官指須判阻嚇刑罰 遠高於更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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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 11 名男子的案件經審訊後,全部被裁罪成。暫委法官徐綺薇周六(11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51 個月至 55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香港社會出現幾乎無日無之的大型暴力示威活動,須從嚴處理,判處阻嚇性刑罰,遠高於更生的考慮。而本案暴動參與人數眾多,對比警方 200 警力,人數懸殊。有人組成人鏈傳物資,可見他們有組織、計劃周詳。11 名被告在場支持鼓勵,身穿深黑色衣物,助長示威者氣焰,肆意妄為挑戰警方。

其中被判囚 51 個月的被告,案發時 34 歲,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他生於破碎家庭,不時捱餓受虐打,引致他 19 歲患急性腎衰竭,現時須隔天洗血。法官考慮其身體情況,法外施仁,酌情減刑 3 個月。
官:辯方辯護態度務實 節省法庭時間

法官指 11 名被告,作為支持鼓勵一分子參與暴動,沒有證據顯示有領導及號召角色,以 4 年 9 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案底扣減兩個月。考慮辯方辯護態度務實,沒有過度挑戰證供,節省法庭時間,再扣減一個月。

其中第 17 被告患末期腎衰竭,法官考慮他的身體情況,相信他會因而承受額外痛苦,決定法外施仁,扣減 3 個月。至於第 8 及 16 被告另管有索帶罪成,判囚 3 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故除了第 17 被告被判囚 51 個月外,第 8 及 16 被告被判囚 55 個月,其他被告判囚 54 個月。

被告患末期腎衰竭 還押時減洗血次數致不適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第 17 被告何焯銘成長於破碎家庭,不時捱餓受虐打,因經常食杯麵及飲杯麵湯,引致他 19 歲時患急性腎衰竭,隨後演變成末期腎衰竭,須隔天洗血 8 小時,亦受併發症之苦。他被還押後每周只能進行兩次 4 小時的洗血治療,令他身體水腫及痕癢不適。他又曾因車禍入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但仍努力考取起重機相關證書,希望將來可以工作。

法官另提及辯方為各被告的求情,指他們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

官:辯方低估本案嚴重程度

法官指,辯方引用另一宗涉及理大「突圍而出」的暴動案,認為本案嚴重性較輕。法官反駁指,辯方說法脫離現實,低估嚴重程度,若有仔細考慮便不會作出不切實際的建議。翻查資料,該案被告在認罪扣減後被判囚 3 年 2 個月。

法官續指,本案暴動參與人數眾多,約 1,500 至 2,000 人參與,對比警方約 200 警力,人數懸殊,警方一度彈藥耗盡,須調派人手支援。有示威者身穿示威裝束等,顯示他們有計劃掩飾身份,避免刑責。

而在警方到場前已有大批人群集結,組成人鏈傳送物資,可見他們並非偶然集結,而是有組織性及計劃周詳。前排示威者有人手持雨傘以雜物堵路,投擲約 251 枚汽油彈,部分更落在警員身旁,令其生命安全受嚴重威脅。警方多次舉旗警告不果,示威者仍衝擊警方防線,所幸警員身穿裝備,否則可能嚴重受傷。

官:案發時暴力示威無日無之 須從嚴處理

法官又指,法庭不能忽略案發地點接近民居,附近有市民擔心人生安全,感驚慌,燒焦及刺鼻氣味亦湧入大廈。暴動行為令市民人生安全受威脅。

法官認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根據案例,法庭須考慮示威者的整體行為。雖然本案被告沒有鐳射筆或士巴拿等。但他們身穿深黑色衣物,助長示威者氣焰,肆意妄為挑戰警方。

法官表示,案發時香港社會出現幾乎無日無之的大型暴力示威活動,須從嚴處理,判處阻嚇性刑罰,遠高於更生的考慮。法官另提及,本案除第 17 被告何焯銘外,其餘被告均沒有案底,但何的案底已屬多年前,且與暴力無關,法庭視他為沒有案底。

兩人藏索帶原被控藏非法工具
開審前遭改控較重控罪

本案 11 名被告依次為陳建熹(18 歲,學生)、陳子健(22 歲,分析員)、鄭浩麟(25 歲,教師)、鄭偉傑(23 歲,無業)、張浩然(24 歲,售貨員)、張元山(23 歲,電腦技術員)、周明摯(41 歲,文員)、方淦輝(23 歲,學生)、馮天程(21 歲,汽車技工)、何焯銘(34 歲,司機)、何仲玹(22 歲,學生),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上述年齡均為案發年齡。

當中鄭浩麟及馮天程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終院裁定該控罪不涵蓋索帶後,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分別保管或控制 1 包及 3 包索帶。

DCCC7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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