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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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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 2021 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即時服刑,及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五(15 日)裁定地產經紀上訴得直,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又指,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律政司指,尊重終審法院裁決,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又指終院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判詞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和議。上訴方由大律師關文渭及陳靄霆代表,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檢控官李穎賢。

爭議點:「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的是否涵蓋索帶

上訴人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即屬犯罪。

本次上訴主要爭議當中「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涵蓋範圍。

上訴方指,根據「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條文詮釋原則,即如果句子的前部分,列出具體事物,而隨後跟隨一個概括性字眼,該概括字眼所指的事物,應受前述具體事物的類別所限。

因此,控罪中的「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受控罪前述的手銬、攻擊性武器、撬鎖工具等物品的類別所限,只應該涵蓋適合作「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 這 3 類「非法用途」的物品。

律政司:條例有「或其他適合作」字眼 應開放解讀

律政司一方則指,「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該獨立及開放解讀,所指的工具,應是屬於上述 3 項非法用途以外的第 4 類工具,即任何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終院:控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入侵處所工具

終院在判詞中指,本案控罪的英文版本草擬方式頗為粗劣(rather poorly drafted)。並分析控罪的立法歷史及過往案例。尤其於 1984 年,立法局新增「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字眼。終院裁定,當時立法局作出這項修訂時,明顯是不認為「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是一項獨立的物品類別,也無意擴大控罪範圍。

因此,終院認同上訴方陳詞,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article manufactured for the purpose of physically restraining a person)、「傷害人身」(offensive weapon)及「入侵處所」(instrument fit for the purpose of gaining unlawful access)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顯然不是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本案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批上訴庭解讀使控罪變「思想罪行」

終院亦批評,本案中上訴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開放詮釋,稱詮釋法例需要「與時並進」(always speaking),並不符合立法原意。

判詞指,控罪的立法歷史顯示,立法局對此控罪一直採取保守、循序漸進的方式修訂,而上訴庭的詮釋,效果是將控罪變成「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因為幾乎任何工具或物品都可被視為「適合作非法用途」,而只要管有這些物品就會有罪。

法官認為如此詮釋,猶如架空控罪的犯罪行為元素(actus reus)。相反,本案的犯罪行為元素,並非單純「管有」,而是要求被告意圖為了上述 3 個「非法目的」而使用涉案工具。

詮釋應以英文版作準

至於控罪的中文及英文版的差異,律政司一方依賴控罪的中文版本,並指「同類原則」不能應用至中文版。終院指,雖然法例訂明,中英文版的法例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但詮釋本案控罪的字眼時,需要考慮本案控罪自 1844 年起訂立,當時只有英文版,直至 1992 年才有中文翻譯版。

判詞指,雖然中文版比英文版通順(reads better),但認為本案控罪的中文版並非準確的翻譯。而中文版訂立時,立法局也並無作出辯論,因此中文版並不反映控罪的立法原意,詮釋時應該以英文版為依歸。

上訴人 2020 年裁院罪成 翌年高院駁回上訴

上訴人陳俊傑(34 歲,地產經紀),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 48 條索帶,2020 年 8 月被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罪成,判監 5 個月 2 星期。

陳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上訴,2021 年 10 月遭駁回申請。他 2022 年 1 月再申請上訴至終院獲批,至今上訴得直。

新聞摘要
判詞全文

FACC 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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