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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4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5月至4年9月

11.18油麻地|4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5月至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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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5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1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4 人還押至周四(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4 年 5 月至 4 年 9 月。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地段,示威者擲汽油彈等破壞行為,帶來直接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的實際風險,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又認為各被告不論在何時加入,都一定知道暴動的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持續。

法官指,兩被告分別管有六角匙及在前排與警方對峙、管有索帶及鐳射筆,各加監 3 月;法官另考慮他們候審時積極生活和工作,案發時年輕等作酌情減刑。

本案共涉 18 名被告,5 人開審前認罪,被判囚 3 年半至 4 年。餘下 13 人不認罪受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8 男早前被判囚 4 年 3 個月至 5 年 2 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指,部分被告案發時分別在前排與警方對峙、管有索帶及鐳射筆而加刑;另因被告候審時積極生活工作、犯案時年輕及同意大部分案情等原因酌情減刑;另一案發時 16 歲少女則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嚴舜儀周四(8 日)就餘下 4 名被告判刑前指,本案共處理 18 名被告,各人的家庭和成長背景不同,表面和客觀而言部分人或較為出色,但認為須視乎各人在其自身環境下如何積極生活工作,「所有人都經我同一把尺作出判刑。」

求情指一被告親人離世患思覺失調
另一被告因案患創傷後遺症

法官引述各被告的求情指,翟耀瑋(現 22 歲) 被捕後母親和外婆相繼離世,他及後患上思覺失調,經半年治療後已康復,期望入獄後可重新學業。周豐德(現 24 歲)原就讀創意電影高級文憑,因本案退學,跟隨父親任鋼琴維修和調音員。其親撰求情信指,他擔心父母身體和經驗狀況,期望早日服刑回家,亦與女友約定刑滿後結婚。

林煒綸(現 24 歲)案發時剛過 20 歲,父母在其 3 歲時離異,關係親密的祖母今年離世,期望日後能成為咖啡師。李傑思(現 21 歲)的求情信指她在案發後曾患創傷後遺症,及受失眠困擾,她計劃於獄中修讀工商管理碩士課程。

兩被告管有六角匙、於前排對峙 加刑 3 月

法官指,處理同案認罪被告時以 5 年為量刑起點,以此作參考。翟耀瑋和周豐德案發時攜帶的裝備與認罪被告相若,故同樣以 5 年為量刑起點。林煒綸管有支黑色金屬棒連六角匙,可供作破壞他人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李傑思在示威者前排,直接與警方對峙,故 2 人量刑起點上調至 5 年 3 個月。

法官指,各人候審時積極生活和工作,酌情扣減 1 個月。周豐德和李傑思案發時 20 歲,扣減 2 個月;翟耀瑋和林煒綸案發時 18 歲,扣減 3 個月。

翟耀瑋和李傑思均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只爭議部分呈堂證供及傳召辯方證人,再扣減 3 個月;而林煒綸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亦無傳召任何證人,獲扣減 4 個月。法官另指,家人在案發前患病及老人病並非減刑理由,故不會就此作減刑。

最終翟耀瑋被判囚 4 年 5 個月;林煒綸和李傑思囚 4 年 8 個月;周豐德則囚 4 年 9 個月。

官:商住區投擲汽油彈等
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的地段,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破壞行為,為附近人士,包括居民、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直接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的實際風險。示威者的破壞令現場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破壞,佈滿玻璃碎、磚塊、易燃液體器皿等,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

法官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對社會造成損害巨大,不論 4 名被告在何時加入,都必定知道暴動的情況,增加集結人群的聲勢,令暴動持續。

13 人暴動罪成
同案另 5 人認罪

13 名不認罪的被告依次為鄧妙小(16 歲)、余柏鏗(20 歲)、施銘洋(21 歲)、李永賢(23 歲)、翟耀瑋(18 歲)、陳卓男(20 歲)、陳志遠(20 歲)、周豐德(20 歲)、周家豪(27 歲)、洪家穎(24 歲)、林煒綸(21 歲)、李傑思(18 歲)及黃添樂(25 歲),均為案發年齡。

同案 5 名被告何健聰、李卓朗、梁健平、朱梓瑩和黎國文,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3 年半至 4 年。

DCCC788/2020、DCCC575/2021、DCCC832/2022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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