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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 人暴動罪成還押11.30判刑 官:被告稱慶生卻沒拍照打卡

11.18油麻地|6 人暴動罪成還押11.30判刑 官:被告稱慶生卻沒拍照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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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市民遂發起「圍魏救趙」行動,213 人被指於油麻地參與暴動,分成多案審理。本案有 6 人不認罪受審,法官陳廣池周四(19 日)於區域法院裁定 6 人暴動罪成,被告還押至 11 月 30 日判刑。

法官指眾被告及辯方證人的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納。其中有被告稱當晚與朋友慶祝自己生日,法官質疑他沒打卡拍照;有被告供稱一行 5 人乘的士到友人寓所吃火鍋,離開時被捕。法官指,現今大部分的士都是 4 座位,被告稱當晚毫無難度找到 5 座位的士,「這是一個疑點」,認為他非誠實證人,最終裁定眾人身處現場,非無辜途人,唯一推論是有意圖參與暴動,全部罪成。

法官特別提到,其中一名辯方證人可能試圖誤導法庭,妨礙司法公正,要求警方跟進。

官:被告與辯方證人作供不盡不實

法官裁決時形容,當天暴動規模大、人數眾多、涉及大量汽油彈,現場猶如戰場,地上佈滿雜物。法官指,6 人不可能不知道香港當時政治動蕩及發生暴動,有被告卻聲稱沒有留意新聞,甚至沒有關注交通情況,猶如是次暴動與示威無關,理大事件已平息,社會回復平靜,一切如常。本案被告葉偉成、翁耀揚、尹亦慷及温燿輝傳召辯方證人作供,而翁耀揚、温燿輝及黃俊輝則出庭作供。但法官拒絕接納眾人證供,形容屬不盡不實,自圓其說。

官:烽煙四起沒人會以為是嘉年華

其中第三被告葉偉成辯稱,當天與友人失散,途經現場時被捕,並傳召該名友人作供。法官形容,當天現場有大規模暴動,有人使用汽油彈、堵路,地上佈滿雜物、烽煙四起,沒有人會以為是嘉年華慶祝大會,媒體有鋪天蓋地報道。法官認為,當時葉身穿黑色衣物,有 9 支生理鹽水,唯一推論為參與暴動,拒信他是無辜途人或「路人甲」,裁定暴動罪成。

官:被告稱慶生卻沒拍照打卡

第四被告翁耀揚供稱,當天到朋友寓所慶祝自己生日,打算乘車回家時被捕。法官質疑,他聲稱當晚吃蛋糕慶生,卻沒有打卡拍照。而當晚現場狀況不穩定,他的生日已過,大可改期再約。而且他當天戴黑色鴨舌帽,口罩及外套,又指其背包容量不細,但只裝有一個口罩,令人費解,懷疑他早前把物品扔掉。法官又指,其離開路線,理應遠離示威者避之則吉,但他沒有這樣做,因此唯一推論,是翁在場支持暴動者,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裁定罪成。

官:有證人疑誤導法庭

第五被告尹亦慷則指,他案發時在旺角的餐廳申子居酒屋任職。其辯方證人餐廳總廚供稱,尹當天在餐廳工作至 11 時才下班,並親眼看見尹打卡。辯方呈上打卡紀錄及糧單作證。法官質疑其證供可能試圖誤導法庭,指不相信證人能記得曾親眼見尹打卡,工卡上的月份、年份及姓名是手寫,有機印的工作時間,但沒有尹的簽名,現金糧單亦沒有尹的簽名。法官認為,辯方的說法不能立足,拒絕接納,又認為尹當天在場並非偶然,而是知道暴動情況,仍然身陷險境,不聽從警方警告,在場支持和鼓勵暴動,絕非無辜途人,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特別提及,希望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證人是否有企圖或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官:被告毫無困難找到 5 座位的士是疑點

第六被告溫燿輝供稱,當天一行 5 人乘坐的士,從港大宿舍到友人何文田寓所吃火鍋至晚上 11 時許,打算乘巴士離開時被捕。法官質疑,現今大部分的士都是 4 座位。但溫聲稱他們在離開宿舍一刻,毫無困難地找到 5 座位的士,「這是一個疑點」,認為他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法官又指,被告離開友人住所時沒查看交通情況,及後看見激烈衝突,卻偏去危險地方前行,裁定溫是暴動參與者而非旁觀者,現身以示支持和鼓勵,罪名成立。

官:不信被告有「閒情」觀看人鏈

第八被告黃俊輝指他在附近約朋友打籃球,離開時見有人鏈傳遞物資,好奇沿途觀看,後來跟着大批人逃跑時被捕。法官質疑,黃的行徑顯然屬支援、鼓勵,是次暴動並非單一事件,屢見不鮮。他竟有「閒情」觀看人鏈運作,令人費解。法官又拒信他到附近打籃球,指他事前沒與友人溝通。而且他當時穿着長褲而非短褲。法官認為他是到旺角一帶參與暴動,沿人鏈前行,因警方驅趕而逃跑。

第十五被告姚梓駿沒有作供及傳證人。法官指他身穿白色上衣,不會猜測他有否「金蟬脫殼」,更換衣服後逃脫。但他管有的部分物品和暴動有關,認為他沒理由管有 3 隻手套、麵粉、砂糖及黑色手袖,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暴動。

6 人不認罪受審

本案有 6 人不認罪,分別為:葉偉成(現 27 歲,學生,下同)、翁耀揚(30 歲,髮型師)、尹亦慷(26歲,侍應)、溫燿輝(27歲,學生)、黃俊輝(21歲,學生)、及姚梓駿(25歲,秘書)。

同案認罪 9 人依次為:胡海維(現 23 歲,學生,下同)、翁永勝(22 歲,學生)、溫育賢(26 歲,學生)、許鵬毅(30 歲,文員)、葉穎燊(24 歲,裝修工人)、張芷晴(23 歲,無業)、周鳳彥(30 歲,編輯)和鄧浚傑(28 歲,電工)。鄧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存檔法庭。8 人被判囚 32 至 45 個月不等。20 歲的護理系學生鄔梓龍,早前被判入教導所

DCCC8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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