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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衝突|19 歲男生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勇於承擔責任、非領導角色

11.18 理大衝突|19 歲男生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勇於承擔責任、非領導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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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民眾於油尖旺一帶聚集,稱要營救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其中一名 19 歲技術學徒於開審前承認參與暴動,還押至今( 20 日)判刑。

法官張潔宜認為,本案參與人數眾多,涉及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暴力行為,量刑起點不應低於 5 年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輕尚輕、勇於承擔責任,且並非領導角色等,最終判入教導所。

求情:被告受人慫恿犯案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陳亮希父親早年離世,母親因而患上抑鬱症,陳亮希交由祖父母照顧,惟他們先後離世。陳亮希案發時年僅 16 歲,患有自閉症及對立反抗症,一直獨居,相信他一時受人慫恿犯案。

辯方強調,無證據顯示他有直接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加上他攜帶的物品不具破壞性,沒有鐳射筆、汽油彈等物,而他在案中僅擔當輔助角色,望法庭考慮到師長對其評價正面,接納教導所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官:量刑起點不應低於 5 年監禁

法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出現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須判具刑嚇性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

法官續指,從現場片段可見,本案參與人數眾多,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和磚頭,故量刑起點不應低於 5 年監禁。不過,法官考慮到陳亮希年輕尚輕、及時認罪、有悔意、有服務他人的經驗、勇於承擔責任,且並非擔當領導、積極角色,同時無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行為,最終下令判入教導所。

同案 5 人否認控罪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陳亮希(19 歲,技術學徒)在開審前承認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同案 5 名被告否認暴動罪受審,分別為歐育婷( 23 歲,大學研究員)、陳思朗( 31 歲,的士司機)、朱兆輝( 28 歲,攝影師)、梁家樂( 18 歲,學生)及梁栢熙( 25 歲,建築工人)。

陳亮希承認案情指,案發當晚約 9 時,大批人於油尖旺一帶聚集,與警方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對峙,期間有人投擲約 250 枚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並於晚上 11 時許展開圍捕行動。陳亮希在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被截停,遭搜出頭盔、防毒面具、生理鹽水及急救包等物品。

DCCC 4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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