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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0人暴動罪成 9人囚61月至64月 1女判入教導所

11.18油麻地|10人暴動罪成 9人囚61月至64月 1女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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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人士於油尖旺區聚集,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 9 人不認罪受審後裁定罪成,周六( 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61 至 64 個月。同案另一 19 歲女子開審前認罪,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鄭紀航表示,示威者進退攻守有一定組織,暢順溝通和純熟排陣。警方多番警告下,示威者仍未有收斂,本案暴動在短時間內結束只因警方「智取圍捕」。他指街道滿目瘡痍,形容現場恍如小型戰場,斥被告公然向警方作惡意挑釁和攻擊,沒有受到以往案例的阻嚇,必須重判以示破壞法治和秩序的沉重代價。

鄭紀航指,本案其中 2 名被告管有縮骨遮和望遠鏡,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高,判囚 64 個月。翻查報道,此為「11.18 油麻地」同類暴動案中最長刑期。判刑後,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道別,有家屬相擁而泣,有人抱頭痛哭。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判刑後見記者,指理大衝突涉及油麻地的案件,共分拆成 17 宗,周六(11 日)兩宗判刑(另一暴動案11人判囚51至55月,見另稿),為第五及六宗經審訊後罪成案件。相關案件 213 名被告中,至今有 78 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法官指現場恍如小型戰場

辯方代表律師包括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劉偉聰,劉代表開審前認罪的 19 歲女被告,表示法庭早前為她索取的教導所報告正面,望法官接納報告建議,判她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前先引述辯方求情,指大部分被告沒有積極參與本案暴動、攜帶武器,或作出暴力行為,非號召、帶領角色,亦同意部分案情。

法官指,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以鐳射光照射警員,又在對峙前線架設傘陣,攜有頭盔、護目鏡等,可見暴動非即場發生,而是有預先計劃。法官又指,案發時有逾 1,500 人參與,示威者進退攻守有一定組織,暢順溝通和純熟排陣,並在警方推進時投擲逾 250 枚汽油彈。

鄭紀航指,本案暴動歷時 38 分鍾,警方多番警告下,示威者未有收斂,暴動能在短時間內結束,是因警方「智取圍捕」。而在暴動結束後,仍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在其他位置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鄭指,案發時現場交通完全切斷,有示威者破門進入碧街附近的商舖內,將木板搬到彌敦道,案發時渠蓋和磚頭被崛起,令街道滿目瘡痍,附近商舖不能營業。他認為一般市民都不會停留在場,形容現場恍如小型戰場,情況甚為嚴重,迫於眼前。

鄭紀航:示威者惡意挑釁攻擊警方
須重判以示破壞法治代價

辯方求情時提到,各被告參與程度低,無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或破壞行為。法官引述案例反駁,不可單憑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應視乎他們協助人士的所作所為。

鄭紀航指,參考同級法院就同一事件,即「11.18 油麻地暴動案」的判刑,明白判刑一致性的重要,但同類案件與本案呈遞的證據未必相同。他批被告肆無忌憚、目無法紀、公然向警方作惡意挑釁和攻擊,令相信法治的市民震驚和心痛。

鄭認為,本案情況遠超案例嚴重性,斥示威者視本港法治如無物,身處現場令其他參與者情緒高漲;又指他們無法無天,變本加厲,沒有受到以往案例的阻嚇,故此必須重判,以顯示破壞法治和秩序會付上沉重代價。

兩被告攜縮骨遮、望遠鏡
官指參與程度較高

鄭紀航另指,被告宋博通攜有縮骨遮,可在暴動中與他人組成傘陣;被告鄧永明則管有望遠鏡,可遠距離觀察警方動向。故裁定 2 人的參與程度較同案其他被告高,遂以 5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被告則以 5  年 3 個月為起點。

法官指,各被告均沒有案底,求情信對其品格或多或少有讚許,但他引述案例指,犯案者的個人因素並非減刑理由,亦毋須因被告沒有案底而減刑,因此不會就各被告的背景和求情減刑。

鄭紀航另指,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就各被告減刑 2 個月。即宋博通、鄧永明判囚 5 年 4 個月;同案另外 7 名被告則判囚 5 年 1 個月。另外開審前認罪的林君悅,法官接納報告內容,判她入教導所。

9 男 1 女被控暴動 1 女生開審前認罪

本案被告依次為黃權龍(現 25 歲,見習工程師)、高晞朗(現 21 歲)、林君悅(現 19 歲)、林子浩(現 33 歲,運輸工人)、李沛翹(現 28 歲)、馬奕熙(現 22 歲)、彭大展(現 29 歲,侍應)、宋博通(現 33 歲,電腦技術員)、鄧永明(現 25 歲)及董浩霖(現 27 歲,見習測量員)。

10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林君悅在開審前認罪,其餘9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DCCC7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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